王斌余案将我们撕裂成了两半[评论]

当王斌余案在网上和平面媒体讨论得热火朝天之时,我对此还是一无所知;直到有朋友提醒说,这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而且人命关天的时候,我才对此略有耳闻。但是当我看到《新京报》9月12日署名为修仰峰《暴力不该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文时,我深为不少类似论调所愤怒。

该文认为,“王斌余一案有三个层面的东西应得到明确的回答:一,王斌余是否有罪;二,王斌余应接受何种处罚;三,以王斌余一案为鉴,社会需作出怎样的反思与补缺补漏,以防止类似悲剧的上演。这三个层面环环相扣,逐一递进,换句话说,只有建立在承认一、二层面事实基础上的探讨才有意义,才可能催生建设性意见。”

在我看来,即使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这样的论调也称不上富有理性和建设性;至于在当下中国,类似论调更是高估了社会法治发展的水平,对现实问题的解决颇富迷惑性,是缺少在场感的隔靴搔痒,站着说话不腰疼。

一个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当接受何种处罚,首先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在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该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而通观全文可以发现,作者想说而没有明说的是,之所以要让社会反思,首先就承认了第一和第二层面的事实,即该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罪推定。实际结果是什么呢?很有可能是将王斌余往死刑场上推,在其死后再进行所谓“社会反思”。

退一步说,即便犯罪嫌疑人真的是罪犯,那么,对类似社会反思的论调也要保持足够的警惕。社会是什么?社会是由每个个体通过一定的方式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个体的有机集合。社会反思的前提是是社会责任的明确化。不能明确社会责任之于个体成员的意义,社会就永远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真正的社会反思将无法展开,类似的悲剧也将无法避免。

历史上我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人为的劫难,从而导致死人如麻;不少良知知识分子也纷纷呼吁要进行反思和忏悔。但问题是,如果决策者的反思和忏悔只是敷衍民意,如果每一个公民的反思和忏悔缺少当下语态的在场感,缺少真正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我们赖以防止悲剧重演的制度建设就缺少与当下生活交接的必要的柔性基础,从而使得我们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现代化”设想“形似而神非”,导致“播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尴尬。

历史上数不清的冤假错案发生后,不是说要进行反思吗?近些年来的佘祥林案、滕兴善案、胥敬祥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后,不是说要进行反思吗?但是所谓“社会反思”的结果如何呢?明眼人心知肚明!症结何在?是因为没有真正厘清“极权社会的个体责任”,从而进行了走过场式的假反思!

所以在这种论调的背后,我看到有一双手,似乎正在把王斌余往死路上推,似乎只有将王斌余置于死地,才能维护所谓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似乎只有将王斌余置于死地,才能进行所谓的社会反思——我们已经死过了N多的人,再多一次又有何妨?——对这样的论调,理性公民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真正的社会反思是必要的,但在我看来,这样的社会反思首先未必是以人命为代价。否则,以人命为代价的社会反思也太残忍、太反人道,而且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未必见效。在法治的权威性与人命的衡量中,我认为,如果王斌余罪不至死固然是好,如果判决王斌余死刑,我们是否也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给他一条生路——毕竟,我国刑法中有特赦的规定;毕竟,王斌余也是整个社会的受害者——正如学者萧瀚所言:王斌余过着非人的生活,连自己劳动应得的一点小钱也无法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得到保障,居然需要以杀人的方式去维护自己最最底线的权利,这个社会到底已经病成什么样子了?毕竟,我们每个人对王斌余以及类似现象都负有道义上的社会责任。经过法定特赦程序给王斌余一条生路,既能保持法治权威性,又能尽量减少社会代价,也是我们为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更能输导群情激愤的民意——为什么不能试一试呢?

所以,即使杀了王斌余,也并不必然使法治的权威性更加牢固,也并不必然引导一场社会的集体反思和忏悔,也不必然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不必然就是符合公平和正义。但必然的是,人命又少了一条;而人命的少掉,从很大意义上说,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都是刽子手。

既然如此,结论就很清楚了:精英论调当止,枪下留人为要。[博客网]

“王斌余争论”源于价值系统混乱

王斌余杀人案引起激烈的争论,其实是价值系统混乱的反映。即便是一些所谓法律专家,也不能坚守自己应在的价值系统,而有意无意地在不同的价值系统间跳跃穿梭。

和很多农民工一样,王斌余讨不到他应得的工钱;和他们不一样的是,王斌余愤怒之下杀死了前往劝架的工友苏志刚及其亲属共4人———据报道,当时的劝架行为乃受包工头吴新国之托,也符合包工头安然酣睡的意图,因此换一种描述,也可以说是受尽欺侮的民工杀死了包工头的“帮凶”。事实上,王斌余也追杀了“元凶”吴新国本人,只是力有不逮,未能如愿。

从民间复仇的立场上看,王斌余的出手,自然是为被损害与被侮辱的农民工大大地出了一口恶气。从暴力革命者的逻辑上讲,王斌余的匕首更是闪烁着正义的光芒,他是一个勇敢地面对邪恶势力的英雄。

但是王斌余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在一个致力于现代法治建设的社会系统中,他的行为的逻辑解释和应得的处置。

在讨论具体问题时,这是一个必须达成一致的前提,或者说是必须作出的一个选择。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应该首先讨论这个前提,即应该作出何种选择。否则,大家在各自的理论系统中说话,或者在混乱的系统中互相跳跃穿插,讨论就没有意义。

借用丘吉尔阐释民主的话来说,法治并不是最好的制度,只是在现有的选择中,它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

有人提出王斌余讨薪时法律不在场,权利没有得到及时的保障,而事后法律反应迅速,所以不公平。其实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的遗憾之一,即事后追究制。事前防范往往与有罪推定发生联系,比如预设农民工容易犯罪,就事先将他们赶出城市。本案中的死者,在生命遭到威胁时,法律也没有在场及时救助。

还有人指出,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摇,那么惩罚私刑或报仇行为,就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这种显然是在乱说,因为在任何时候,公权力恐怕都不敢打保票说已经“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了。作为一种“最不坏”的制度选择,有效也是相对的,而且是在公私权力让渡的互动中实现的。

选择一种制度,也就是选择一种价值系统,其结果必然是要让社会成员作出一些放弃或者让步。现代法律制度,无论方法还是原则,显然与私刑和暴力革命分属不同的价值系统。其中相冲突的部分,就必须服从已经选择的法律制度。

但是这并不是说,社会只能在单一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中运行。恰恰相反,因为法治的永远不完美性,社会应该存在与其不相冲突的其他补充部分。比如农民工以及所有穷人的处境问题,如果宗教和迷信是被禁止的,那么就应该鼓励合法的社会第三部门对其进行救济。

□长平(上海媒体从业者)

[新京报]

王斌余案关键词:民工、民意、死刑

在对王斌余案的艰难求解中,我们可以提炼的关键词是“民工、民意、死刑”,其中的每一个词都足以牵动整个社会的神经;而这几个词纠结在一起,正考验着司法的政治技巧,叩问着公众的天地良心。

民意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工讨要自己的“血汗钱”,这个连国家总理都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对一些孤立无助的民工来说,只能意味着一次次的辛酸和绝望;而一个真正绝望的人,不是自杀,就是杀人。我们可以想象王斌余因绝望而杀人后那迈向司法大门的更加绝望的脚步,而这扇大门在他杀人之前却是很难进去的;但我们无法忍心想象他踏上死刑囚车前那彻底绝望的眼神。也许,他走进这扇法的大门是在绝望中复活了一丝生的希望;而民意正是在此捕捉到人性的一线灵光,并就此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而今天,民意又强烈要求对王斌余不适用死刑,这无疑使司法审判犹疑不决:违背民意的判决固然令人不满,但“人人喊杀则杀之,皆曰不杀则宥之”的司法,难道不会颠覆司法权威,最终从根基上损害民众的利益吗?因此,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当在倾听司法理由的同时,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一旦民意的理由与司法的逻辑有所冲突———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就应当相互说服而不是相互压制。再退一步说,民意应当学会容忍司法按照自身逻辑和证据规则形成的不同于民意的司法结论———这个结论不一定是错的,因为司法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克制简单多数的可能错误。这种民意向司法权威的让步,也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之一。

那么,民意能否提供一个与司法部门实现共识的理由呢?在我看来,这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说,有没有让王斌余不死的余地?当然有,只要对王斌余是否“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做出正确解释就够了,而我们的司法机关恰恰不乏这样的智慧。第二,再次拷问死刑制度存在的理由,具体而言,就是死刑适用于王斌余之后的利弊。

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

我们面前的王斌余,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在他绝望杀人之前,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奉公守法的人,并且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对死亡充满恐惧、对生活充满留恋的人。即使不处死他,他也不可能再犯这样的罪行;但即使处死他,也不可能杜绝其他类似的绝望者步其后尘,因为在王斌余杀人之前,死刑已然存在。既然他不可能再犯,并且处死他也不可能阻止其他人犯罪,那么我们处死这个同类的惟一理由就是报复,希望通过“以命抵命”来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

然而,正义在我们“以杀去恶”的过程中有可能悄悄溜走了。我们原本想通过死刑来告诉王斌余和社会上所有的人:“人是不可以杀的。”但正是这个以法律名义进行的仪式反过来暗示人们:人是可以杀的,只要你给出一个理由;而人类对于自己的行为,从来都是不乏理由的。所以,如果我们不希望看到杀人,那么我们就要对生命充满敬畏。王斌余在绝望和义愤中杀人,这是一个未经反省的过程,而司法机关却有机会冷静想一想: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况且,这个手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无效的和残酷的。

当下中国,如果网上争论能够反映一定程度的民意,那么毋庸讳言民意大多支持死刑制度。不过,民意对死刑的支持,至少从网上言论看,少有死刑存废理由的对话,多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宣泄。并且,人们很少有机会同情一个可能被执行死刑的人,也因此很少想到死刑的残忍和无可挽回,都集中在“处决”这一短暂而漫长的过程中。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在缅甸替我们见证过一次死刑:在通往绞架的路上,尽管狱卒们抓着他的双肩,有一次,他还是稍稍向一旁走了走,为了避开路上的一个小水坑。看到这里,奥威尔感悟到,消灭一个健康的、有知觉的人意味着什么。在一个生命极为旺盛的时候将它扼杀,这是无以名状的不义之举。这个人还没有死,他像我们一样活着。他身体的每个器官都是健全的,却在死刑这庄严的蠢行中备受煎熬。当他站在绞架的活动踏板上时,当他在空中下坠尚有刹那生命时,他的指甲仍在生长,他的大脑还在回忆、展望、思考———甚至思考如何避开水坑。然而,随着突兀的一声脆响,我们中的一个就此离去了———少了一个心灵,少了一个世界。

记得一位中国学者曾经提到:如果你去过一次刑场,感觉会很不同。我曾经去过一次,印象非常深刻。那个罪犯穿着懒汉鞋,鞋掉了,我的一个同学就上去帮他把鞋提上。这时发生一件事使我终生难忘:那个罪犯转过身来给他磕了一个头。现场顿时寂静一片,没有一点声响。紧接着,就听到说“快走快走”……

□邓子滨(北京学者)

王斌余事件促请提升生存底线

前一种情况比较触目惊心,往往是在灾荒和动乱年间发生;而后一种状况则比较隐蔽,常常潜伏在一个和平社会和发展国家的内部。但正因此,也许才更值得警惕和注意。

去年年末,深圳宝安区连续发生了一系列抢劫事件。尤其让人震惊的是2004年12月17日夜的抢劫事件,广西天等县上映乡温江村人许国亮等17人,在抢手机时砍掉了多个受害人的右手。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4年就有40余名温江村青年被深圳、东莞等地警方抓捕。作为老乡,阿星认识这里面的一些人,甚至在他们过往时请他们吃过饭,但他一直没有参与这样的“砍手党”。他被认为是村里少数几个正经打工的人,他也希望一直做这样的人。然而,在一次偶然酒醉旷工被开除扣发工资、主管逼骂时,他突然被激怒而出手杀人了。

有时是散漫组织的集体行凶、有时是纯粹个人的铤而走险。凡触犯刑法者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相应的惩罚。然而,我们从这样一些刑事抢劫和杀人个案中,却可以听到在生存底线上挣扎的人们的曲折呼声。

今天的中国在经济上飞速崛起,以致可以说它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已开始具有一个“丰裕社会”的特征,呈现出不断“创造需求”的繁荣气象。但另一方面,也还有少数人可能连基本的自然需求也难于满足。如果对此冷漠处之,就会有双重的匮乏存在———即需要被救助者的物质匮乏和本可救助者的精神匮乏。而且,恰恰是前一种“丰裕“使后一种“匮乏”变得更加触目惊心。

最令人担忧的也许还不在于一种与“丰裕”形成强烈对照的“相对贫困”,而在于它同时也是一种下触到生存底线的“绝对贫困”或“极端贫困”。哪怕这种极端贫困只是涉及到极少数人,也应当使其他人寝食不安,就因为他们是我们的同胞。而这里还可能有一种危险,即极端贫困者虽然也常常是极端弱势者,但他们也可能突然改换一种语言,用绝望的暴力“说话”,毁人而又毁己。所以,今天致力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中国的确需要自我警告、自我提醒,尽快提升社会的生存底线———为了整个社会,为了所有的人。

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王斌余事件肇因重在羞辱

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之间不互相羞辱;而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而王斌余这个敏感、自尊、有着正义诉求的年轻人,不幸处在一个处处受到羞辱的环境之中。

在我看来,王斌余事件不单纯是拖欠薪水的问题。

第一,王斌余本人称,“我们工资一般都是年底结算”。而王所讨要的5000块钱,并不是去年拖欠下来的,而是他们弟兄俩的今年工资所得。在王所有的陈述中,都没有说过此前他的老板有拖欠工资的问题。

第二,王斌余最早也是四月份做出回家决定,矛盾的激化乃至悲剧发生是在一天之内。5月11日这天,王早晨听说自己被停了“灶”,在“想了一上午”之后向惠农区劳动局投诉,这中间经过周折又去了一趟法院,当天下午劳动局要求吴新国在五天之内付清工资,接着当晚就出事了。从这件事情的缘起到悲剧发生,前后总共一个月余。惨案发生与讨要工资有关,但并不停留于此。

当天晚上的情况比较混乱,到底发生了什么,仍然有一些需要厘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他所面临的情况,并没有危急到必须拔刀自卫的地步。在这个意义上,我完全不同意王是在行使“正义”的说法。起码应该说,王的举动是过激反应,是极为离谱的偏离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王为什么会做出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什么是王斌余最终爆发的原因?他头脑中的现实到底是什么?他最不能忍受的是什么?

这个简单的事实不可忽视:王找到了社会权威机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说明他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他是一个想要按规矩办事的人,他知道去什么地方寻求帮助,这是他“正义诉求”的体现。

他的正义感还体现在:在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这个工地上,他感到最不能适应的、弄得“分歧很大”的是:“他们总是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愿意偷,他们就骂我、打我。苏志刚还总是骂我‘脑子有病’。”这件事可以与他的家庭背景联系起来:他参军复员的叔叔一度也想加入打劫,但被他父亲有力地制止了,“说这是出卖天良的事”。

及至王斌余出事,这位远程赶来的父亲说的一句话是“儿子一时糊涂犯了事,我不识字,可我知道应该按国法处理”。这位父亲深知儿子是没救了,但是大老远地还带来了一份当地有人“倒卖学校”的状告材料,希望为村里人办一件好事。由此可见,这个家庭“认理”、有正气。

不能说王斌余是一个怎样特殊的人,但他多少有些与众不同。他称自己出来打工,“是为了挣钱,改变命运,为自己争口气”。他的正义感,与他自尊的要求,是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他的谈话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是“受欺负”,甚至认为在看守所比工地好,因为“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

对这样一个敏感自尊的人来说,那天晚上发生的事如同大祸临头:兄弟俩被吴新国从工地上赶了出来,无处安身,本来就像一只凄惘的鸟儿,现在窝被端了。而且身上没有钱住旅店,当着劳动局仲裁者的面,吴新国先是答应给“三四百元”作为生活费的,但是一转身,变成了五十元,被他拒绝。

当晚场面尽管混乱,但有一条可以肯定,有人打了兄弟俩其中之一的耳光。打耳光之后矛盾激化,这个细节“在石嘴山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上得到确认”。

王深感屈辱,他不仅两手空空,在做人方面还要遭受玷污。他终于爆发了,陷入不可理喻的疯狂之中。连杀几人的行为本身毫无正义可言,尤其是回过头来给躺在地上的四个人又补了几刀,这个举动仅仅说明他丧失理智的程度。因此,与一般讨要薪水不一样,王斌余事件中一个突出的因素是:他杀人的起点是天长日久积压起来的羞辱到了极限。这是一个人感到无地自容的羞辱之后,所掀起的完全不能自制的狂暴反应。“活着也没啥意思”,当强烈和深度的羞辱感已经使他感觉人生没有意义,他自己的生命一钱不值,他于是轻易地越过别人的生命,剥夺和践踏它们。

徐贲先生介绍过一本新近的西方政治学著作———马格利特的《正派社会》,这本书被称之为“自罗尔斯《正义论》问世25年以来最重要的一部社会正义著作。”该书作者认为弱者所受“心理伤害”应该被单独对待,而不能看做是一项“从属于物质伤害的第二性伤害”。

从羞辱这个角度,马格利特还区别了“文明社会”与“正派社会”: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之间不互相羞辱;而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而王斌余这个敏感、自尊、有着正义诉求的年轻人,不幸处在一个处处受到羞辱的环境之中,从他的农民(工)身份到工地上极为恶劣的小环境。因为年底才能结账,平时零花钱也要向工头去借,这使他几乎沦为奴隶境地。他的老板待人如此刻薄,逼人太甚,也是他的心理最终走向深渊的原因。

作者:北京电影学院教授

巴人论评

“法律是社会理性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我们不再相信法律,那么,这个社会的最后一根弦也就断了。”

这句话说得很在理!但愿不要因为错误的叛决酿成民工们看不到一丝希望,而开始报复杀官之“替天行道”行动!

中国法律不能成为拥戴恶霸和邪恶的法律!中国百姓活不下去了的话,他们就会以性命相拼!中国非常稀缺正义,而太多冗余狗屎级庸官、恶官、坏蛋官!

这个时代的恶霸太多了!王斌余不想杀人,而是在恶劣的环境和官场的白眼下求生存的希望也没有了,被恶霸所逼迫!此可忍,孰不可忍?!当一个社会人性泯灭、远离道义,那么,社会就会再次步入渴求觉醒良知的宿命!

正如,一个朝政被人民所推翻,不是人民从来就想要推翻它的,而是不堪忍受其残酷剥削与压迫!农民不是城市的包身工,人民更不是执政党官僚的包身工!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血性男儿,谁都不愿意苟活着,即便死也要化作熊熊爆燃的烈火!照亮依旧黑暗中前行的苦难人民!此所以中国历史总是多英烈前赴后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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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四)司法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法治的标志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在法官行为上的体现包括:①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②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案件不主观偏见,不受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影响;③尊重其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④不受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https://www.diyifanwen.com/jigekaoshi/sifa/0651302383363242.htm
10.浅谈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和支持网络公众舆论与媒体的监督,但对于那些严重失实报道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媒体应该追究相关责任,即对网络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防止社会监督被滥用。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并不局限于裁判了多少案子,平定了多少纷争,而是要最大限度地避免纷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有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90
11.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杜红涛律师律师文集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 (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在现实https://m.lawtime.cn/article/lll113608880113613974oo682332
12.新媒体视野下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以“药家鑫案”为例.pdf商登珲 12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 摘要:近年来,以对2011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报道为典型代表的媒介介入司法领域现象,反映出媒介利用自 身优势,对案件事实进行夸大甚至虚假报导,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诸多 不良的影响,形成了事实上的媒介审判,偏离了媒介监督的宗旨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5/0905/24680355.shtm
13.2021年乔治·弗洛伊德谋杀案(沙文)审判埃里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弗洛伊德家族、我们深爱的社区以及所有正在观看比赛的人,我想说:乔治·弗洛伊德很重要。他被爱着。他的生命很重要。他的生命有价值。我们将为他和你寻求正义,我们一定会找到的。”在回答问题时,埃里森驳斥了强烈的公众压力影响这一进程的观点。 https://www.360doc.cn/article/82716111_1103403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