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敏: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随着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在实践中,由于舆论的过度介入,给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司法也因此对舆论监督产生排斥的态度。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不利于二者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因此,认识和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概念着手,进而分析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对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冲突协调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建设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的冲突是其所面临的众多冲突中的一种。舆论媒介随科技进步不断地产生出新的种类,其高效性和自由性的特点使得舆论媒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具有影响力,而舆论对司法的过度介入,忽视了司法权的特性和规律,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性。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舆论体制尚不完善,本应该推动国家权力的运行暴露在阳光下的舆论监督现在因为过度介入司法而受到排斥,使得舆论监督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地发挥。

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实践中的冲突将不利于二者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同时也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及监督权等。本文从概念着手,进而分析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对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及其影响力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是指包括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重大的决策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等我国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的监督。舆论监督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不是同一概念,并不是所有公众的声音都会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出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作为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之一的新闻媒介对于公众行使监督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性质就决定了其所表达的内容是有所选择的。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通过新闻媒介将其行使权力的信息传递给公众,同时新闻媒介又向受监督的对象传达其所收集和整理的公众所反馈的信息,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的约束,促使公权力的行使向着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发展。1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中,新闻媒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有对新闻媒介进行理性的引导,才能更好的实现公众的监督权利。

(二)舆论监督的影响力

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曾经在一次演讲中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第四种权力理论",即舆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被视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政府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督是舆论的一种影响,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驱动力,而个人道德感的强烈程度又决定了这种内在驱动力的大小及作用。在处处强调民主的社会下,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在舆论的驱动下,可能采取集体的行动,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外在力量。2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状

1、不当的舆论对司法独立的侵害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之中,不能受到来自政治权势或者是舆论压力的干扰,而应该只服从于法的引导。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是由行政权来决定的,这使得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要承受着因制度设置而产生的外部压力,尤其是在涉及某些权力部门的案件中表现更为突出。

2、司法机关对舆论监督的排斥

当前,对于媒体正常的采访监督活动,有的法院会运用各种方法设置障碍,或通过附条件的方式来阻碍记者的采访,例如要求记者须符合多种条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有的法院会直接或间接的剥夺记者进行采访的权利,基于各种原因而直接拒绝记者旁听案件的要求。这都阻碍舆论的监督权。。,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产生冲突的原因

舆论和司法在社会功能、立场等方面所存在的不同点是造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舆论监督的力量是软性的和无形的,其作用在于自身的影响力。美国著名新闻工作者盖特纳曾经说过"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5传媒的职能是揭露性的报道,但不能再超过这个界限。

由此看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有很多不同之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抓住了民众猎奇的心理,对一些正处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所谓的大案、要案、奇案积极主动的进行跟踪报道。更有甚者,一些舆论不惜牺牲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大篇幅地数落其罪行,从而达到拥有高收视率、收听率、发行量、点击率及轰动效应的目的。7巨大的舆论压力将会给法官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的法官因为没有顶住舆论压力会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如河南的张金柱案;。有的法官能够顶住压力,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但却与舆论所导向的判决有很大的差别,可能会激起民众对司法判决不满的情绪,给司法造成更大的舆论压力。

舆论在监督过程中享有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它不能越过司法的被动性和程序性这条界线。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在实践中出现冲突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应当建立平衡机制,一个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协调关系,才能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界定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新闻媒体的过度介入会干扰法院和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度,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媒体应当对社会上的负面信息进行正面的引导。由于信息传播的高速化和自由化,媒体尤其是网络会成为某些怀有不法目的的人员传播负面信息的平台。这些缺乏理性的言论会误导一些民众,容易激起民众的愤怒情绪,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国家法治建设。因此,权威的新闻媒体应当基于其社会责任对一些不真实的信息进一步的求真,减少恶意信息的大量传播,倡导民众对待新闻信息形成正确的态度。

(二)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

司法机关对于舆论监督的排斥既不利于民众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也不利于法治建设。因此,司法机关应该改变自己对新闻媒体的态度,尊重舆论自由。同时,司法机关自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才能更好的实现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平衡关系。

司法机关要全面正确的认识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虽然媒体报道会给办案的法官造成压力,给案件的审判过程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也应该看到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的独立,让司法活动出现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对行政机关或上级领导对于审判工作的干预或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进行监督,有利于办案的法官能够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公正的审判。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尊重舆论自由,对于舆论监督不应抱有排斥的态度,而应该用宽容的态度去正确对待。

司法机关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司法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为了平衡司法机关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司法机关应该将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到底,在遵守法律的规定下,进一步将司法的过程公开,让审判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全面、客观和公开的进行报道,让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接受公众的评价与检验,使得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没有生存的空间。

法院应该不断地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在司法独立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法院的独立,在于法官在审判时的独立。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坚定的信仰,还要始终能够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在审判案件时要能够承受住来自舆论的压力,排除舆论的干扰,做出公正的判决。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应当保持沉默,不能因为舆论而对判决进行辩解。如果法官在案件判决结束后通过媒体对判决进行辩护,其实就是扮演了诉讼律师的角色,这样会使得民众对法官的中立地位进行质疑,让民众开始怀疑法官判案的公正性。

(三)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四、结论

因此,解决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现状,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通过对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分析,提出以下三个建议:首先,媒体要加强自律并且应当对社会上的负面信息进行正面的引导,提高新闻媒体等从业人员的素质。其次,司法机关要宽容的对待媒体的监督,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应该不断地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最后,加强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的法制宣传媒体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1][美]威伯尔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页。

[2]杨宣春:《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思考》,载于《新闻战线》2003年第8期。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4]胡洪江:《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4月14日。

[5]戎国强:《舆论监督无须"特约"》,载于《钱江晚报》,2009年4月15曰。

[6]转引自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7]冯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论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8]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9]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注释】

1杨宣春:《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思考》,载于《新闻战线》2003年第8期。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3胡洪江:《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4月14日。

4戎国强:《舆论监督无须"特约"》,载于《钱江晚报》,2009年4月15曰。

5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6转引自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2010年第26页。

7冯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论要》,吉林大学,2007年第16页。

8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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