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

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

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

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

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

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

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

[1]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

公众舆论的大规模形成,需要舆论领袖的引导,将局部舆论演化为社会舆论。

[2]舆论领袖向广大受众提供其预设立场,是受众获取信息、知晓事件的关键。

没有舆论领袖,绝大多数受众很难及时知道千里之外的事情,更难以对这些事件形成自己的判断。

(1)汤计——“呼格案”最早报道者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是“呼格案”最早的报道者。

9年来,汤计针对“呼格案”共发了6篇内参(如表3.1所示),一直呼吁再审“呼格案”,不仅将呼格吉勒图案由幕后推向前台,更以深入、翔实、准确、权威的调查推动此案进程。

每当有新的发现,朱顺忠都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向外界传达,成为引领“呼格案”发展的重要人物。

2014年10月30日,朱顺忠在《法制晚报》上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一文,在社会及网络上引起轰动。

2、媒体重视传播规律,巧设议程设置大众传播具有有公众“设置议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

[3]在“呼格案”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大众传媒设置多重议程,分别覆盖了追责、赔偿、反思、功臣等方面,如《法制晚报》针对“呼格案”设置了“聚焦呼格案”专栏,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程。

此外,新华社于2015年1月22日对“呼格案”做出巨大贡献的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等等,引发了舆论持续热议。

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传媒作为探照灯,设置多重议题进行传播,以独特的功效影响着案件的推进,不仅使得社会对“呼格案”有了全面的认知,而且还对案件的再审、澄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网络媒体舆论彰显出巨大力量网络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由于独特的交流性、沟通性、交互性、及时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舆论的形成更迅速、更广泛,而且更接近读者和网民的真实表达,更能体现出民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之后,网络上形成了一股舆论热潮,大力推动了案件进程。

在新浪网上,网民自发设置了多个话题,如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呼格案嫌犯受审、呼格案再审、呼格案国家赔偿205万、呼格案赔偿决定书曝光等等,其中“呼格案嫌犯受审”话题自2015年1月5日创建至1月28日,阅读达2393.1万,3447人参与讨论,话题置顶微博被多次转发,曝光量高达12774487。

《法制晚报》率先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的的报道,被各大网络媒体进行转载,众多网友也纷纷就此案件发表意见。

在“呼格案”中,传统媒体及时发声,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而网络媒体的介入更是起到了“聚合”、“放大”的作用。

网络汇集了各大媒体的报道,将它们的声音扩大,从而把舆论推向了高潮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5]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分为两个方面: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非理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综观“呼格案”的整个演变过程,不管是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新闻舆论监督,都是具有理性的。

这种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其进入复审程序。

借助网络舆论场,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时空的任一时段、任一地点发布信息,信息一经发布就能立刻产生“场”力作用,迅速形成舆论。

结语法治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司法实践必须不断倾听社会的呼声,接受民众的检验,而新闻舆论监督是民意的“聚合器”与“反应器”,尤其是在推动重大冤案的平反过程中不可或缺,其能够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信力。

为此,应正视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平衡。

注释:①刘建明.纪忠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②刘建明.舆论主体、舆论泡沫与舆论领袖的历史之境[J].新闻爱好者,2014年第8期.③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④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⑤江宜怀.舆论监督与公开性[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⑥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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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案例是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是司法审判的主要产品,是法官工作的价值体现。我们要通过以案释法,旗帜鲜明彰显裁判的价值导向,潜移默化影响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推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正向互动,让案例成为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载体。一是打造优秀庭审。庭审是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以案释法的重要场所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84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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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抓好抓实审判管理促推审执提质增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落实全会部署的任务,既要靠改革,也要强管理。强管理本身就是改革的内涵。”审判管理是司法审判业务工作的中枢,推进审判管理改革提质增效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实践举措之一。如何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抓深抓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2OTYzMjI5OQ==&mid=2247550936&idx=1&sn=fa9a2268977d0828696833a2a639876f&chksm=ebece36c2347e654c2f1a77f062597627b7f3b721c90e3ca617c0f2788fd75c34280b9d77f12&scene=27
5.笔记如何看待“媒介审判”(社会转型下的中国“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什么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慕明春: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对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0099187/
6.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针对有些媒体在报道中越权、出轨的现象,新闻界、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其中有质疑——《司法:如何面对媒体审判》(吴湘韩文 载于《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6日“法治社会”版),有感叹——《媒体审判何时休》(魏永征文 载于《中国记者》2001/5 第25页),也有呼吁——《禁止媒体审判》(魏超文 载于《中华新闻报》https://www.fwsir.com/wenshi/HTML/wenshi_20070729134923_39080.html
7.媒介审判.ppt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范,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并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便于行业监管和媒体的自我约束。3、加强媒介自律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媒介对策: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原则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公正”的https://www.taodocs.com/p-639194667.html
8.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基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在我国,刑事审判阶段中的新闻报道与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审判权利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了学界较多的注意和研讨,并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但对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关系的处理,则明显地缺乏应有的关注,这是极其不应该的,因为侦查环节恰恰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权利最易受到侵犯的场域。鉴此,本文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13.html
9.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杜红涛律师律师文集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 (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https://m.lawtime.cn/article/lll113608880113613974oo682332
10.不怕“媒体审判”,只怕“审判媒体”每当有媒体介入引发公共关注的司法案件,似乎总有人不爽拿“媒体审判”说事。比如近期针对最高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第三次延期,就引发舆论“正义何日到来”的N度追问,不出我所料,有论者煞有介事地指责:舆论监督不能代替法院司法,媒体监督不能变成“媒体审判”。 https://hlj.rednet.cn/m/c/2015/12/29/38748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