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摘要:晚近以来,国内消费信贷市场的迅猛发展,进而催生出第三方债务催收这一新兴行业。实践中,债务催收行业在助力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挽回债务人信用等方面贡献巨大,因此也被誉为“债务医生”和“信用医生”。然而作为新兴行业的债务催收行业,缘因文化传统的偏见与行业治理的迟滞,呈现出催收行为自律异化、催收行业竞争失序、催收机构权义不明、催收法制建设不足等诸多行业发展困境。基于社会秩序治理、行业健康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应当借鉴美国等国家成熟的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经验,从推动行业专门立法、设立行业协会、明确行政监管机构、强化行业职业培训、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入手,对中国债务催收行业进行系统性治理。

关键词:债务催收行业;法律治理;债务人

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刺激国内消费需求和增强经济发展内劲的同时,也使不少缺乏相应金融知识和理财能力的消费者在充满诱惑的消费海洋中迷失了自己,进而使自己陷入“过度负债”的危机。因此,日益增多的消费者非理性的信贷消费行为使得民众陷入债务违约窘境的同时,也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规模迅速增加,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作为信贷消费关系中的重要角色,消费者拥有如何消费的自主决定权,故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是导致消费信贷市场无序扩张的重要原因。

然而,若将消费信贷市场的无序扩张仅仅归因于消费者的非理性信贷消费,显然有失偏颇。因为,金融机构的无序竞争及法律规制的滞后亦是引发消费信贷市场无序扩张及金融行业不良贷款规模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注]邢会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第205页。实践中,金融机构为了有效占领信贷消费市场,往往会通过放宽授信条件和降低贷款门槛等方式,以此赢得在消费信贷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而各大金融机构持续性的非理性竞争,加之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不佳以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使得债务人债务违约问题日益严重,进而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规模不断增加。正如大卫·格雷伯所言,“实际上,‘欠债还钱’这个观点的神奇之处就在于,即使根据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它也是不正确的。债权人理应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不论多么愚蠢的贷款都能获得偿还——例如不存在破产法,那么结果将是毁灭性的:还有什么理由阻止债权人借出愚蠢的贷款呢”[注][美]大卫·格雷伯:《债:第一个5000年》,孙碳、董子云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在授信方面的把控不严,也是不良贷款规模扩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表1中国信用卡市场基本情况(2007—2017年)

如前所述,消费信贷市场的无序扩张是引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规模扩张,并导致债务催收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通常来说,作为金融机构或其他准金融机构,存在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本属于正常营业,然而过大、过速的呆坏帐积累,可能会引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解决途径之一即在于,如何加速逾期贷款的回收,减少损失的可能,以充实金融机构运营的资本结构。由于国内金融机构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保持竞争优势地位,各家金融机构均加大了金融产品创新,在逐步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不断优化生产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注]葛春生:《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现状分析与发展策略》,《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10期。目前,外包非核心环节业务和辅助性的服务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经营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之所以将不良贷款委托外部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其主要动机和利益需要如下:

其二,金融机构内部处置能力有限。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内部催收技术、现有团队规模、组织管理等方面未能满足批量不良消费贷款处置需求。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催收是一项高脑力劳动密集型工作,不仅需要催收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还需掌握必要的催收手段和技能,是一种有着较强专业特征的服务性活动。在催收服务中,催收人员对于法律知识全面、系统的掌握是其催收行为合法的前提,但仅具备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催收业务的完成还需具备丰富的心理学知识以及谈判技能,能够灵活应对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情形,及时有效说服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催收服务的顺利完成还需以专业的催收团队为支撑,为催收业务的进行制定系统完备的催收策略,以保证催收作业的标准化、制度化和合法化。鉴于信用消费欠款具有单笔金额少、批量大、地域分布广等特征,大规模、流水线式的团队作业显然更适合处理信用消费欠款,面对不同欠款人各种纷繁复杂的拖欠贷款理由与套路,金融机构有限的精力、不够专业的催收技术与现有的团队规模、管理方式显然难以满足批量案件的催收需求,也就难以在内部催收运营成本与债款回收效果间达到平衡。

其三,委外催收可以使其资源集中于更为核心的业务。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营业务且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的,风险管理虽是消费信贷的核心业务,但债务催收是风险管理的非核心环节。[注]孙天琦:《美国等国家(地区)债务催收行业的有关情况与启示》,《西部金融》2013年第1期。银行的主营业务要求人的素质较高,前端业务薪酬待遇也高,而催收是密集重复的工作,如果后端业务的薪酬待遇跟前端业务有区别,那么银行自身的内部高精尖人才就不愿去做后端业务;即使高精尖人才去后端从事贷后管理,他们也会要求在薪酬待遇上与前端业务保持一致;即便银行能接受一部分高精尖人才从事贷后管理,但它无法承受整个贷后管理板块。另一方面,从未来发展角度来说,产品研发、金融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包括基于服务与营销环节、来自顾客的信息和知识的吸收与消化能力)是形成银行业金融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内部催收会占据更多资源而不利于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再者,金融机构可根据债务催收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将该业务委托给专业的债务催收机构,自己只需负责有效监督即可。如此,金融机构可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其他核心业务之中。

其四,委外催收能够有效维护金融机构声誉及降低金融机构自身营运风险。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来说,市场与客户是金融机构的生命之所在,而催收在中国长期饱受官方和民间的偏见,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活动,在当前消费者保护受到重视的情况之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针锋相对”的沟通往往容易引发双方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冲突,这使得债权人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的影响。因为从事催收不仅仅意味着需要跟债务人打交道,有时候为了调查获取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信息,还需要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联系,而第三方可能涉及到银行的大客户,“客户是上帝”,若为实现一笔债权而得罪众多大客户与潜在的客户,实属得不偿失;故银行不愿通过自行催收影响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及毁损自身声誉,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实践中的债务催收行业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而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常常面临法律风险。如果由金融机构进行自行催收,容易使自己陷入风险之中,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营运效率和声誉。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愿意将债务催收的风险转移给专业的债务催收机构承担,通过分散风险和风险转移来有效降低自身的营运风险。

20世纪90年代,信用欠款纠纷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解决,因为当时国家连续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严厉打击民间讨债公司与私人侦探机构,且从人员素质方面来说,民间讨债公司无法与具有专业法科背景的律师相提并论。但经过一二十年的演变,消费者债务违约现象不断增多,导致金融机构不良消费贷款规模持续增长,律师事务所已难以满足大批量小金额的信用消费欠款处置需求,具体而言:

其二,律师的专业技能难以契合不良信用消费欠款处置需求。传统律师事务所在处置大规模不良消费贷款方面不够专业,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规模庞大的小额不良信用消费欠款业务在处置上有特别需求,主要体现在:大规模流水线式的团队作业、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及跨专业知识与催收手段和技能、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催收在专业方面的要求是跨学科、跨领域专业知识,催收业务的完成还需具备丰富的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一系列学科门类的复合型知识体系以及谈判技能,而律师主学的是诉讼技巧,运用的是诉讼或诉讼技能,未必能够应付持卡人纷繁复杂的拖欠贷款理由与套路。虽然律所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维护债权人利益,亦是其专长,但它毕竟承担着各种广泛的法律服务,作为非专业性机构,难以在债务催收上形成规模性效应。从社会运转效率角度来看,消费欠款法律关系简单,若由具有深厚法律专业背景的高脑力劳动者即律师来处理此等案件,不符合资源有效利用与最大化利用原则,极大限制了社会运作效率。

概而言之,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勃兴,客观上是消费信贷领域不良资产规模的极速扩张所导致的,同时也是因为金融机构自身的催收资源和能力有限,诉讼救济的成本过高、程序繁杂,律师事务所非诉催收服务无法适应高效维权途径,这些原因共同促使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在多种因素的共同诱导下,中国债务催收行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中国消费信贷不良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张,客观上导致了债务催收行业的迅速崛起,并已经成为金融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行业在帮助金融机构消解不良资产、降低金融风险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对于那些长账龄且已核销的不良欠款而言,某种意义上也可算挽回国有资产流失了。此外,庞大的债务催收行业,也为政府贡献了巨额的税收。然而,相对于债务催收行业的极速发展,相应的法律规制和政策监管却显得颇为滞后,由此导致了债务催收行业陷入了“野蛮式”无序生长的发展困境,并使其成为极具社会争议的行业之一。

以上催收行为均是债务催收行为异化的实际表现,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债务人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有损整个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债务催收行为的异化已经造成一般民众的恐慌与关切,从而对金融机构的形象与声誉以及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打击。

当前,中国经济已经步入深刻调整“三期叠加”的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加大,由此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从2012年末的0.87%上升至2018年第四季度末的1.83%,不良贷款余额高达2.03万亿元。如此巨量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为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据行业内部数据统计,目前中国从事债务催收的法人单位数量已有4000余家,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工作人员也有近30万人。

与此同时,由于目前中国缺乏债务催收行业的准入标准以及催收人员从业资格、催收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导致整个债务催收行业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竞争混乱。不同的债务催收机构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合规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部分债务催收机构之间为了争夺和瓜分整个债务催收市场,常常互相诋毁同行,派出商业间谍探取催收机密,采用不正当措施打压竞争对手,甚至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不惜采取违法手段来提高催收效率。由于法律规制和行政监管的缺位,使得债务催收行业中的“害群之马”不断壮大,甚至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从而使不少合法规范的债务催收机构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被市场所淘汰,最终造成整个行业的畸形发展。[注]王锐、段明:《以法治破解债务催收行业困境》,《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4日。

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与债务催收机构之间本质上属于委托代理的行为。即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债务催收机构作为代理人(受托人),债务催收机构实际上是以金融机构(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债务催收业务,其最终的法律效果则由委托人承担,其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受委托代理合同的约束。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又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1)债权委外催收的客体并非是整个债权,而是其权能之一的给付请求权。催收机构以债权人的名义,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不良欠款委外催收的客体并非给付请求权的让与,而是给付请求权的代行使。给付请求权作为债权的一种权能,并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与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与处分权能等三项权能共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债权;(3)给付请求权产生于清偿期到来之时,故催收机构在实际代为行使此项权能时,也必须等到清偿期届满之时。

总而言之,委外债务催收是以原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催收客体。催收机构虽向委托人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委托费,但这个委托费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债务人承担,亦即催收机构不得要求原合同以外的额外报偿;催收机构虽然是金融机构的代理人,但并非金融机构的正式职员,因而不能代表金融机构做原合同条款中没有的其他承诺。

以上便是债务催收关系中金融机构与催收机构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然而由于整个催收行业隐性生长,这一层基本的法律关系并未得以明晰。金融机构凭借其委托人的优势地位,往往没有承担委托代理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债务催收机构因为社会认可度不高,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承担了过多的法律责任,其权利却并未得以明确。催收机构法律地位的不明朗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是整个债务催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如履薄冰的关键所在。

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在债务催收行业领域更是如此。与债务催收行业的迅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针对该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制几乎没有,立法者或者决策者甚至不了解该行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针对债务催收行业中的不法与不当催收行为,只能依靠现有的《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加以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也只能对构成违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加以规制,对那些介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不当催收行为则无能为力。另外,尽管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部门规章,但这些规章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在催收方面的行为准则作出的规定,对于债务催收机构和催收人员并无相应的规制效力。正是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位,导致债务催收行业中衍生出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对整个债务催收行业和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而反观其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均已针对债务催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债务催收行业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1977年),英国的《消费信用法》(1974年),日本的《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置法》(1988年),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作业委外处理要点》(2000年)和《金融机构债权催收作业委外最低标准化范例》(2013年),香港地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1998年),等等通过以上立法,各国对于债务催收领域中的催收主体、监管机关、设立方式、规范方式、职业限制等均有了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参见表2)[注]参见王冠玮:《债务催收产业订立专法可行性研究》,台湾世新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第89页。。实践证明,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有效解决了债务催收行业发展混乱等诸多问题,为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表2美日英三国债务催收法制情况比较

美国建国虽然仅有300多年的历史,却已成为世界上最为发达的经济体,并建立了十分完善的信用经济和信用法律体系。而信用经济的发展是债务催收行业产生的前提。20世纪初,美国信用经济逐步发展壮大,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也由此诞生。尤其是1929年美国经济陷入大萧条之后,民众经济收入水平急剧下降,导致因信用透支而无力偿债的人数不断增长,美国债务催收行业由此逐渐发展壮大,进而成为信用经济的重要支撑。

根据2016年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发布的《美国债务催收行业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年度报告》可以知道,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美国已经产生12.07万亿美元的消费信贷债务,其中6720亿美元属于已经逾期的消费信贷债务。另据2015年发布的《美国债务催收行业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年度报告》,2014年美国的债务催收行业规模已达560亿美元。其中共有5000余家债务催收机构,专门从事债务催收行业的从业者约13万余人,而债权人则收回了近460亿美元的债务。[注]SeeACAinternationalWhitePaper:TheRoleofThird-PartyDebtCollectionintheU.S.Economy,January2016.

美国债务催收行业发展之初,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和行政监管不完善,同样引发了诸多行业乱象,如暴力、威胁、骚扰、侵犯、侮辱及欺诈等催收现象广泛存在,由此引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债务催收业公平竞争受损以及州际贸易受损等问题。[注]曾繁荣:《美国债务催收的债务人权益保护分析》,《西部金融》2014年第8期。有鉴于此,美国联邦政府从专门立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职业教育等方面对债务催收行业进行了较为有效的治理。

美国联邦政府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催收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债务催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于1977年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债务催收领域的专门立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Act)。该法自1978年开始实施以来,历经八次修改,现行版本修订于2010年7月21日。

(2)教育培训服务者。向协会会员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是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的重点职能,协会内设教育培训部专门负责此项职能的实施。其职能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门开发债务催收行业的核心课程。无论是债务催收行业的入门者,或是公司管理层都有相应的培训课程,具体的核心课程有基本技能与技巧、内部合规与风险管理、债务催收疑难问题、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债务催收伦理守则等内容;第二,定期召开行业研讨会,邀请行业精英共同研讨行业热点问题;第三,提供认证教练服务。协会通过相应的考核机制,对行业内优秀专业的教育培训者提供“认证教练”服务,以便债务催收公司进行选择;第四,提供自主学习服务。协会通过网络在线课程的形式向从业人员提供自主学习服务。另外,接受协会的教育培训之后,能够有效帮助债务催收公司获取当地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

(3)自律合规监督者。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内设有专门的合规监管部门,负责行业自律及合规的监督。为此,协会专门制定了《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行为准则》(ACAInternationalCodeofConduct),以此规范债务催收人员的催收行为。债务催收公司要想成为美国信用催收协会的会员,前提条件就是签署同意遵守该行为准则,并承诺在发生不合规实践之后接受协会伦理委员会规则的处理。

(5)会员困境协助者。协会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协助陷入困境的会员度过难关。一方面,协会会为会员提供商业保险、损失预防、风险防控方面的指导,以此避免会员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当会员陷入困境时,协会会为会员摆脱困境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美国联邦立法明确规定了债务催收行业的两个行政监管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这两个机构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债务人)的权益。根据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第814条的规定,该法的政府执法部门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只要违反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就等同于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监管规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做出相应的惩戒。针对债务催收行业中的不公平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与债务催收机构展开谈判协商,如若谈判不成,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对此提起诉讼。而且相比于私人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起诉具有胜诉率高和不受法定赔偿数额限制的优势。[注]侯乐:《如何规范债务催收——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之镜鉴》,《银行家》2017年第7期。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债务催收行业从诞生到现在不过20余年的历史,因而无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即合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衍生出的新兴行业,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社会大众层面均应给予其相应的宽容。正如大禹治水“疏胜于堵”一样,决策者对于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决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限制或打击,而应当多从正面加以引导和规制。尤其是在中国这样“谈催色变”的国度,更应理性客观地看待这一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债务催收行业并非无法驯服的“野兽”。如果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中国债务催收行业亦能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通过追溯发达国家的债务催收历史,我们发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经历了从粗暴的债务催收到立法规范的发展历程。[注]缪若冰:《“裸条”背后的债务催收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债务催收行业之所以乱象丛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债务催收行业法律法规的短缺。针对这一现状,当务之急便是结合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实际和治理需要,并借鉴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处置法》的先进经验,加快推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

在立法目的方面,应尽量站在债权人权益维护的需要和债务人免受不正当催收及不合理压力、催收机构及催收员应当享有正当执业权利及第三人免受不当骚扰等权益方面,在宪政原则之下,以基本权的核心价值理论为视角,做适当调整取得最适化平衡,达成债权人-债务人-催收机构-第三人之间的合理互动规范,同时还需引导和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在立法规划方面,考虑到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困境急需通过一部法律来解决问题,我们建议中国催收行业立法分两步走:可以考虑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再上升为一般法律,从而推动“催收法”的顶层设计。在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吸收借鉴美国“催收行为规范”及日本“催收行业规范”的立法模式,将“行业规范”与“行为规范”模式集于中国债务催收法律之中。在立法内容方面,应就债务催收行业的催收主体、催收客体、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行业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尤其需要在立法之中明确债务催收机构在获取债务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与限度,这是债务催收行业目前面临的最大执业困境。[注]陈金林:《债权自救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论丛》2018年第3期。

目前,已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8年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津公约(试行)》,这是目前债务催收行业第一部正式意义上的债务催收自律公约。不过由于其并非债务催收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且仅适用于互联网债务催收领域,因此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加强行业自治与自律已经成为行业共识,不过由于民政部门迟迟不予登记成立催收行业协会,民间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往往因权威不足难以服众。因此,只有政府部门和催收机构协同发力,方能成立务实有效的行业协会,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自律监管。

行政监管机构不明是导致债务催收行业无序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国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监管机构,因而形成监管不足和多头监管的局面。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明确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监管机构,使其承担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督查催收行为、接受民众投诉、制定行政处罚等职能。

鉴于债务催收较多涉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及各省分行设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或者明确各级金融监管局为监管部门[注]亦有观点认为,可在银保监会成立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全国第三方债务催收行政管理局,在地方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成立各省第三方债务催收行政管理机关。笔者认为,这一方案将增添机构设置成本,与精简机构的趋势不符,不宜采纳。。此方案较符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处)的基本职能,既能有效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又与国际监管经验较为接轨。

作为原始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债务催收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之责。而在现实中,金融机构在债务催收过程中更多只是扮演“甩手掌柜”的角色,疏于对债务催收机构催收作业的监管。显然,这有悖于金融机构与债务催收机构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法理,也有悖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基本法理。因此,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功能。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12-01

作者简介:谭曼,男,湖南新化人,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段明,男,江西赣州人,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湖南湘潭4111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中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研究”(18VHJ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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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2P政策重塑行业生态,引领金融科技新纪元学习资讯展望未来,随着最新P2P政策的实施,P2P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政策的引导下,行业将逐渐规范化,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P2P企业也将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提高竞争力,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P2P行业将更加注重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创新,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最新P2P政策的出台为P2P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方向,在政策的http://www.meansam.com/post/28720.html
6.P2P网络融资模式(精选十篇)1. 确定监管主体刻不容缓,我国政府可以考虑以分业监管为出发点,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落实,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中央监管机构———银监会应该对P2P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建立预警机制,防止P2P平台引发区域性或者系统风险。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职能,各监管机构职责分工,进行分别监管。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3z4fgzu.html
7.P2P备案靴子落地厦门,网贷行业合规化开启“破冰”之旅为了防止P2P企业跨地区监管套利,11月3日,厦门金融办发布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异地平台要在厦门市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原网贷机构当地主管部门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整改通过证明”,以此堵住监管漏洞。即便是正规企业,跨区落地厦门申请备案,门槛也是不低。京东金融旗下的新设公司是目前唯一一家跨区落地https://www.iyiou.com/p/60480.html
8.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介绍(4)创新能力不足。现有的P2P网贷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没有更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很大程度上依然要依靠线下机构开展业务,有专家指出,现有P2P网贷机构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优势,而是在于突破了监管,P2P网贷机构在制度和技术上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并没有优势,P2P行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https://www.mingkanw.com/w/fileac4t8mxc.html
9.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相关的法律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加上行业规范尚未建立,制度风险仍然存在。此外,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投资人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的可能性非常低,这样一来,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一步加剧,信用风险难以控制。以下分别从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角度出发梳理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点。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7/id/1677715.shtml
10.网贷资金存管监管趋严P2P行业洗牌将加速《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五项要求。最受业内关注的一条是,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https://finance.sina.cn/2016-08-17/detail-ifxuxnak0426092.d.html
11.P2P监管细则出台后,目前的P2P理财平台是否合规?有哪些发展方向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448987
12.浙江图书馆34网贷行业也需治未病 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长期处于“三无”状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出现危机。2013年全国新成立的平台有800家,而同时倒闭的已经超过了70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领域的改革,近年来财富管理公司、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起来。本人屡见报箱里不时有投资管理机构发来的小传单,https://www.zjlib.cn/gkdjyd/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