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生效裁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包括: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生效裁判实施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3.存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