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对于单位或个人的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11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第174条、第175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控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
2、刑事复议: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般是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大队负责刑事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30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3、刑事复核:对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般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支队负责刑事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4、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