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IPO企业,涉案产品相关收入占比为 97.01%。39万外卖骑... 杭州宇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pdf20240314 3.关于专利侵权诉讼 申报... 

杭州宇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pdf2024-03-14

3.关于专利侵权诉讼

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显示:

(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称,发行人不构成侵害哈啰公司涉案专利权;即使极端情况下发行人被判败诉,可采用替代技术,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未充分说明具体依据。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在66个城市上线运营换电柜2.37万台,电池51.75万个,在网用户数39.11万个。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中国电动两轮车换电服务市场研究报告(2023)》,在电动两轮车换电市场,公司处于行业第一梯队位置。

刘爱明直接持有公司1,188.04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9.60%,为公司控股股东。

刘爱明,女,出生于1970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人力资源经济师,大专学历,数学专业。1989年9月至1992年11月,任江西天河煤矿子弟中学教师;1992年12月至1996年8月,历任江西国营四三八零厂宣传干事、综合企管员;1996年9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华磁通信器材联合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9月至2001年6月,任杭州长宇电器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2001年7月至2009年10月,任杭州宇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7年7月,任宇松科技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5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2年5月,刘爱明、徐晓蕾、余为才、马世忠、胡雄毅共同出资设立杭州宇谷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本次出资已经浙江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华验字(2012)第415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过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23〕175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复核。2012年5月8日,宇谷有限完成登记设立。

宇谷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名称:杭州宇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5月8日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爱明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路1号1幢6楼603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路1号

控股股东:刘爱明

实际控制人:刘爱明、肖劼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换电服务和充换电设备。换电服务是指公司通过自主生产研发的软硬件,包括锂电池、换电柜和换电系统等,为客户提供换电服务,终端用户通过手机APP等用户端应用程序操作,实现线下自助更换电池。换电服务下,终端用户无需购买电池。首次使用时,用户需进行账号注册、身份认证并购买套餐,扫码取出换电柜中的电池使用。后续再次使用时,用户可通过手机APP寻找到附近的换电柜,进行扫码后将使用后的电池放回换电柜中,再取出换电柜中充完电的电池,即可正常用车。单次换电用时一般在一分钟内。充换电设备是换电设备(换电柜、锂电池)及充电设备(充电桩、充电柜)。

公司提供的换电服务根据运营模式不同,可以细分为自主运营模式和合作运营模式。自主运营模式由公司自主投放换电设备,负责网点拓展和资产运维等,直接面向终端用户提供换电服务,自主运营模式下主要客户为骑手等即时配送员。合作运营模式由公司和合作运营商共同投入换电设备,合作运营商负责网点拓展和资产运维等,承担网点服务费用,并面向终端用户提供换电服务,公司向合作运营商收取设备提供和服务的费用,合作运营模式下主要客户为南京智慧美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易电安行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作运营商。公司充换电设备销售主要客户为上海智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冉路商贸有限公司等。

发行人板块定位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934.19万元、1,109.83万元、1,867.94万元和1,290.86万元,2020-2022年复合增长率41.40%,已拥有相对完备的技术研发模式和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在66个城市上线运营换电柜2.37万台,电池51.75万个。

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383.57万元、22,879.85万元、55,873.50万元和40,734.54万元,2020-2022年复合增长率144.02%。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58%、33.82%、28.54%和26.58%,下滑的原因主要系换电服务毛利率下降,以及毛利率相对较高的充换电设备销售收入占比下降。

重要供应商集中风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刘爱明直接持有公司1,188.04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9.60%,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刘爱明和肖劼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56.32%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刘爱明直接持有公司39.60%的股份,通过持有宇谷合伙39.24%的出资额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13.82%的表决权,肖劼通过持有宇资合伙44.93%的出资额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2.90%的表决权。

刘爱明、肖劼基本情况如下:

刘爱明,女,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6242119701105****。

肖劼,男,196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6240119670508****。

肖劼,男,出生于1967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本科学历,电子设备结构设计专业。1989年7月至1997年9月,历任江西国营四三八零厂研发工程师、技术副厂长;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任杭州长云电器厂工程师;1999年9月至2001年6月,任杭州长宇电器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01年7月至2009年11月,任杭州宇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历任宇松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执行董事;2017年4月至今,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pdf2024-03-14

请发行人:

(4)说明上述诉讼中原告是否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是,说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5)说明发行人专利应用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是否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哈啰公司诉发行人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涉诉产品收入、毛利占比情况,量化分析上述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业绩的具体影响(包括若败诉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和被责令停止侵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爱明、肖劼已出具承诺函:“如因公司与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锂电池及电动车’、‘一种电池检测装置及电池’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因前述专利纠纷案件而支付的赔偿金;(2)公司因前述专利纠纷案件而被扣押查封及由此造成的损失;(3)因专利纠纷案判决而给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本人愿无条件代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赔偿金额、费用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拥有的资产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有承担该等替代成本的能力,其做出的上述承诺具备可行性。

综上所述,即使极端情况下发行人被判败诉,发行人亦可采用其他替代技术实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因专利纠纷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因此,哈啰公司专利权侵权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是否应计提预计负债及其合规性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专利诉讼的实际情况,发行人上述专利诉讼败诉的可能性极低,发行人对上述专利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充分论证上述诉讼是否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结合上述分析,发行人不存在侵犯哈啰公司两项涉案专利的情形,哈啰公司主张发行人停止运营实施换电柜所涉及的电池以及电池监测系统,并保留诉讼过程中追加赔偿哈啰公司所遭受经济损失的权利等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低;即使极端情况下发行人被判败诉,发行人亦可采用其他替代技术实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因专利纠纷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因此,哈啰公司专利权侵权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公司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战略,虽然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避免侵犯他人专利,但不排除公司与第三方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说明上述诉讼中原告是否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是,说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五、说明发行人专利应用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是否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说明发行人专利应用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取得59项专利,其基本情况及应用于生产经营环节如下: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专利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或纠纷,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发行人专利主要应用于主要应用于换电设备的生产环节、换电运营服务环节等方面,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二)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1、发行人已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为保护发行人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发行人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使用与管理以及产品研发等作出了系统规定,鼓励将产品与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创新点申请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并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以期实现投放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护,并从坚持自主研发与开展预防性设计、持续知识产权布局、持续开展专利侵权风险评估等方面避免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

2、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执行上述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综上所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制定了与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有效地执行了该等制度。

(三)是否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悉,哈啰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立即停止侵犯哈啰公司“防冲击锁具及开关方法”(专利号

ZL201910944388.3)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运营实施换电柜所涉及的开关锁及其开关锁方法(以下简称“开关锁案件”)。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的基本情况

2、从多个维度均可确认涉诉产品不存在侵犯哈啰公司专利权情形

(1)发行人自第三方采购涉诉开关锁,该开关锁具有自主申请的专利权且可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不会侵权哈啰公司的专利权

(2)涉诉开关锁未落入涉诉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落入涉案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构成侵权;缺少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或者有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时,不构成侵权”,即专利侵权判定应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意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需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分别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才落入专利权的范围。

发行人已就采购的开关锁与涉诉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对比申请豁免披露。

发行人换电柜所使用的开关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1的保护范围;相应的,权利要求2-10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也未落入权利要求2-10的保护范围。

因此,发行人换电柜所使用的开关锁不会侵权哈啰公司的专利权。

(3)总结

涉案产品满足以上①或②的任意一项情形时,即不构成侵权,但实际已经同时满足。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亦出具浙省保网(2024)003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书》,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2019109443883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即使极端情况下涉诉产品被判侵权,亦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报告期内涉诉产品的采购情况、价格公允性、合同条款对知识产权等侵权纠纷责任归属约定情况

①报告期内涉诉产品的采购情况、价格公允性

涉诉开关锁均系发行人签署购销合同以市场价合法购入并使用。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开关锁的金额分别为60.60万元、121.29万元、148.60万元和57.88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53%、0.33%、0.21%和0.16%,占比较小。

综上,发行人向智嘉安采购开关锁的价格与其他第三方客户向智嘉安采购开关锁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采购开关锁的价格具有公允性。

②合同条款对知识产权等侵权纠纷责任归属约定情况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包括智能锂电池PACK技术、基于AIoT的智能防盗技术、端云协同技术、基于深度学习的安全检测技术、基于锂电池大数据的能耗管理技术、大数据平台技术,均系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持续研发而来。而涉诉产品系发行人从供应商处直接采购所得,故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

此外,发行人主要依赖其自主研发的基于AIoT的智能防盗技术,即采用物联网技术,通过云平台、换电柜和锂电池的协同合作,实时监测换电柜和电池状态,实现智能、高效的防盗效果。因此,市场上常见、成熟的箱柜开关锁即可满足发行人换电柜的需求,发行人未要求供应商为其提供定制化的开关锁,供应商除向发行人供应开关锁外,还向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销售同类开关锁;亦未对其换电柜使用的开关锁提出高于市场上常见、成熟的箱柜开关锁的标准。

同时,发行人使用的开关锁的采购成本较低,在换电柜中的成本占比较小,故涉诉产品非换电柜的核心组成部件,重要性较低,可替代性较高,市场上能够满足发行人需求的箱柜开关锁的供应商较多,发行人可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与涉诉原告专利不同的开关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发行人系通过换电设备(电池、换电柜)、“这锂换电”系统来实现换电服务收入的,而开关锁作为换电柜的非核心组成部件,无法单独形成营业收入,故无法测算涉诉产品的收入占比情况。

综上,涉诉产品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仅为换电柜的非核心组成部件;涉诉产品的重要性较低,可替代性较高,发行人可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与涉诉原告专利不同的开关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极端情况下涉诉产品被判侵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及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拨打(021)12368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热线及通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专利诉讼案件信息;

2、查阅发行人与哈啰公司专利诉讼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案件材料;

3、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两项涉案专利下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4、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69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4918号),宣告“锂电池及电动车”、“一种电池监测装置及电池”专利权全部无效;

5、查阅发行人涉案产品的产品规格书、原理图,并了解其研发过程;

7、查阅知识产权律师就发行人涉嫌专利侵权事项出具的《上海哈啰诉杭州宇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两案法律风险分析意见》《上海哈啰诉杭州宇谷侵害两款实用新型专利进一步法律风险分析意见》《上海哈啰诉杭州宇谷侵害发明专利法律风险分析意见》,以及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书》;

8、取得发行人关于涉案技术可采用替代技术及替代成本的说明,核实测算替代成本的合理性;

9、查阅发行人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评价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1、查阅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换电柜使用的开关锁的购销合同、采购明细,及供应商向发行人销售的开关锁的产品规则书;

13、访谈供应商智嘉安,确认其除向发行人销售开关锁外,还向其他第三方销售同型号开关锁,且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15、获取智嘉安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如因智嘉安向发行人销售的开关锁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导致发行人受到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

16、访谈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了解开关锁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替代供应商情况;

17、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专利诉讼事项的承诺函;

18、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专利诉讼事项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2、哈啰公司专利权侵权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根据目前专利诉讼的实际情况,发行人上述专利诉讼败诉的可能性极低,发行人对上述专利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上述专利诉讼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4、发行人专利主要应用于换电设备的生产和维修环节、换电运营服务环节、锂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等方面,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制定了与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有效地执行了该等制度;除发行人与哈啰公司存在的电池充放电端口案件、电池监测系统案件、开关锁案件三项专利纠纷外,发行人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意见

经复核,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认为:保荐人项目组已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获取了必要的工作底稿,核查工作充分并可以支持所得出的结论。

(四)发行人律师内核风控部门意见

(五)申报会计师内核、质控部门意见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已履行了必要的复核工作,认为申报会计师项目组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依据核查程序形成了恰当的结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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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多以来,专利侵权案件稳步增长,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愈加前沿和复杂,市场价值和利益更加巨大。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093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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