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奋力书写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篇章。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1个法律适用问题。

1.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转让专利权时停止侵害责任的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2.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

(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

3.专利权利有效性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12、2395号

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4.侵权警告未明确具体产品时被警告侵权产品的确定

(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

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5.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以及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

(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化学药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应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结构表达的化合物基础上进一步以晶体晶胞参数等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尚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

6.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

(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7.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

(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1.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2.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8.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2022)最高法知行终788号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9.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而非将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

10.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2022)最高法知行终858号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构成对《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之规定的实质违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2.专利权属纠纷当事人在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资格

(2022)最高法知行终836号

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提起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不宜简单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是否构成适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原告取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专利权属纠纷尚未实质解决的,可视情中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

(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

14.举证妨碍规则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适用

15.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

16.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

(2023)最高法民再29号

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驰名的客观事实在个案中的法律确认,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害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17.非善意的被诉侵权行为人不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

(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标识曾为注册商标,后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被诉侵权人是否因商标曾获准注册具有信赖利益,应考虑其主观状态,如果被诉侵权人明知信赖基础不合法或者明显违法仍实施相应行为,其主观态度难谓善意,其所谓的信赖利益不应给予保护。

18.商标侵权诉讼中三年未使用抗辩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权利人对此前三年未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其中,“此前三年”应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三年。权利人仅需举证证明在该三年内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即可。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影响其受保护的范围,但不是决定被诉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

19.委托加工关系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278号

21.批量维权案件中对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合理性的认定

22.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对商品原料名称的正当使用

(2022)最高法民再238号

23.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2023)最高法行再10号

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其核定使用的规范商品名称。在认定是否属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实际使用时,应当结合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进行判断,并考虑消费习惯、生产模式、行业经营需求等综合认定。

24.仅境外使用证据不足以认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023)最高法行申2567号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其权利范围、保护内容及保护期限均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仅在其他国家、地区使用商标的,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形。

25.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新增的商标无效事由不应纳入审查范围

(2023)最高法行申331号

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是否合法,应根据该裁定作出时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认定,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新增的商标无效事由不应纳入审查被诉裁定是否合法的考量范围。

26.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

(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

27.涉驰名商标行政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2023)最高法行申1725号

28.酒店、民宿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行为的侵权判断

(2023)最高法民申711号

29.企业名称合法权利基础的判断

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权利人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便被诉侵权人后续被许可使用或者取得与权利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无法基于在后的商标取得将权利人字号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权利。

30.行业协会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2022)最高法民再76号

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31.在特定商品名称前冠以“新”字作为被宣传的商品名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32.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高于法定最高赔偿额的认定及酌定考虑因素

(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是否存在举证妨碍、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被侵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

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34.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获取技术秘密渠道时的责任认定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35.修复、重建、加强保密措施费用的赔偿

(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36.植物新品种权的新颖性判断

(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

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构成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的,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一般不因此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37.植物新品种确权程序的审查范围及特异性认定标准

(2023)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38.尚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比对

(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

39.垄断协议固定价格的认定

(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

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所涉及的固定价格方式,不仅包括固定最低价格或者直接确定具体价格,还包括固定价格幅度或者固定能够据以间接控制价格的计算方式、标准等。

40.仅诉请确认特定行为构成垄断时的处理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1号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类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即其不具有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1.“产地”作为制造行为实施地确定案件管辖的条件

(2023)最高法民辖143号

“产地”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的法律概念,如将“产地”视为制造行为的实施地,该地点应当是一个便于查明被诉侵权制造者或制造行为的具体地点,并足以据此确定与制造行为有关的、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THE END
1.《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5期目录8.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制度反思 杨 明 9.涉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来小鹏 10.论诉的客观合并的程序路径 ——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合并为对象 纪格非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与运用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 入库参考案例编写小组 ?法学专论 1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4233730015695216&wfr=spider&for=pc
2.《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多以来,专利侵权案件稳步增长,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愈加前沿和复杂,市场价值和利益更加巨大。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093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5372
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1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https://china.findlaw.cn/case/7252.html
5.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文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过错责任,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www.gwyoo.com/haowen/167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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