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发布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已成为北京高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2年开始,至今已整20年。评选得出的“十大案例”是对一年来北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生动记录和具体总结。以探索审判机制、裁判规则创新为路径,以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为根本,以服务创新发展、规范新业态发展为目标,北京法院旨在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01
安全支付领域基础性技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系名称为“具有确认数据签名功能的装置中实现防范跟随攻击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恒宝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02
“空气净化设备”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决宇洁公司、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连带赔偿达尔文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宇洁公司、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为专利侵权案件中认定帮助侵权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技术用途的分析,以及帮助者主观意图的判断,对诉讼中如何认定“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对外国企业的专利技术给予平等保护,彰显我国在深入推进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
03
“摩卡”商标权撤销行政纠纷案
【案情】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第9199914号“摩卡MOCC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制品、茶饮料”等商品上。2015年9月30日,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诉争商标已成为核定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有效。慧能泰丰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点评】该案为注册商标因通用化而被撤销的典型案例,是对“摩卡”商标是否已演化为咖啡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判断。该案提出的因成为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的商品应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的裁判规则,该规则已被新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吸收。
04
“今日头条鱼”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专用权。字节跳动公司发现,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今日头条系列休闲鱼肉制品”的包装袋、包装盒等上突出使用“今日头条”“今日头条鱼”等标志,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多家销售平台宣传销售其多款鱼肉制品时均使用上述标志,并将“今日头条”标注为该商品的品名。北京永和志达商贸有限公司大量批发销售永和公司生产的上述商品。字节跳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永和公司、永和志达公司停止侵权、永和公司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4万余元。永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系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非竞争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不仅积极保护驰名商标,鼓励正当竞争,而且对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故意摹仿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为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5
“施耐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2013年1月,因认为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其第G715396号商标权,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东恒公司应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东恒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点评】该案是考虑惩罚性因素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被告存在恶意、重复侵权的情节,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300万元经济赔偿数额,体现了对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示范意义。
06
主播“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节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里约奥运会期间,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发现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站设置“奥运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奥运会,吸引用户下载“直播TV浏览器”,直播间以“嵌套”的方式呈现奥运会节目的内容,并以四分之一屏显示主播解说互动区,通过主播多路、实时解说,插入弹幕,向用户提供奥运赛事“陪伴式”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视国际网络公司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500万元。
【点评】该案是网络平台“陪伴式”直播奥运会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该案强调的竞争规则为,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或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07
“小度”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包括“小度在家1S”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xiaodu”是百度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百度公司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并且同样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百度公司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的行为,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5万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点评】该案是全国首例仿冒语音指令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其他混淆行为的保护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引导市场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考虑。
08
《俏花旦》杂技艺术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两个杂技节目所使用的节目名称相近,音乐曲目基本相同,开场表演桥段高度相似,存在舞蹈动作与抖空竹动作之间的衔接,且编排的部分舞蹈脚步和演员走位相似。据此,一审判决张硕杂技团停止侵权,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赔偿中国杂技团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等。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是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是对杂技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杂技艺术作品的判定,包括杂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及保护范围的认定,以及与舞蹈动作融合时整体保护等问题。同时将杂技艺术作品与杂技动作、舞蹈等艺术表现形式及作品类型进行区分。
09
“凤凰读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因认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中的“凤凰读书”版块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该作品著作权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7000元。
10
以虚拟货币认定违法所得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孙某曾为乐酷达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1月,孙某同人生菜单公司约定,以800万元价格由其为人生菜单公司搭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资产交易所技术平台。随后,人生菜单公司向孙某指定地址汇入705个ETH币。
2018年4月,孙某从乐酷达公司离职后入职人生菜单公司。紧接着,人生菜单公司向孙某指定的两个地址合计汇入47万余个USDT币,孙某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上述USDT币获现299万余元。2018年6月,孙某搭建完成cointobe平台后离职。经鉴定,该平台中6个核心模块源代码与乐酷达公司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2018年9月6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99万余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收取虚拟货币作为违法所得的典型案例。现阶段,虚拟货币可以一定比例兑换传统货币,但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不能直接将虚拟货币数值作为违法所得计算,而应将兑换后的传统货币金额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