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丨判赔600万元!最高法院:现有证据能否作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与否的依据

专利案例丨判赔600万元!最高法院:现有证据能否作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与否的依据

——西门子公司与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在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对被诉侵权产品、设备等实物进行勘验仅是查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并进行侵权比对的有效手段之一,即便在缺少实物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所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之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用于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

二、对于工业设备的方法专利,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三、对于功能性特征,人民法院无需审查权利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实施例是否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功能和效果,被诉侵权人为证明该等实施例无法实现相应功能的鉴定申请也无准许的必要。

四、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为克服不清楚等形式上的缺陷而删除权利要求中的“大体上”等用词,并不必然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结合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进行具体审查。

上诉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汇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汇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帅科,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张超,原审被告深圳汇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陶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苏州汇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西门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西门子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要苏州汇川公司是采用相位调整的方法实现线间电压平衡且线间电压输出最大,即落入涉案专利的“相位关系调整法”实施例的保护范围。苏州汇川公司是通过被诉侵权产品故障前后的比较,表明了其所采用的“非对称旁路技术”使用的是调整支路间的相位关系这一具体技术手段,与涉案“相位关系调整法”的实施例完全相同。苏州汇川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方法采用的是一种“调整相位角度关系的方式”,最终也对支路间的角度进行了调整。因此,其实质也是通过具体的方法获得了一个角度,用该角度调整支路间的相位关系,从而实现线间电压相位平衡和输出幅值最大化。因此,“调整相位角度关系的方式”只不过是“相位关系调整法”的另一种说法,其具体的技术手段仍然是调整支路间的相位关系,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西门子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期间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西门子公司有权主张涉案专利有效期间内的所有损害赔偿。

深圳汇川公司述称:同意苏州汇川公司的上诉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西门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西门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变频器产品的行为;2.判令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因前述侵权行为向西门子公司连带支付损害赔偿金600万元;3.判令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连带承担西门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4.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西门子公司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一种操作多相电源的方法,电源的多个支路中各自具有串联连接的多个转换器单元,每个上述支路被连接在一个节点和各自的线路之间,在这一电源的成对的上述支路之间具有线间的电压输出,其特征是包括:检测任何上述支路中的故障单元;在每个上述故障单元周围提供旁路,以在任何具有至少一个故障单元的上述支路中形成一个电流通路;以及控制上述电源的支路中的单元,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

2.按照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是进一步包括维持线间的相位平衡。

3.按照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是进一步包括通过调整支路间的相位关系而维持线间电压的幅值相等。

16.一种操作多相电源的方法,电源的多个支路中各自具有串联连接的多个转换器单元,每个上述支路被连接在一个节点和各自的线路之间,在这一电源的成对上述支路之间具有线间的电压输出,其特征是包括:检测任何上述支路中的故障单元;为每个上述故障单元的输入和输出的至少一个提供一个变换器,以在任何具有至少一个故障单元的上述支路中形成一个电流通路;以及控制上述电源的支路中的单元,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

17.按照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特征是进一步包括维持线间的相位平衡。

18.按照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特征是进一步包括通过调整支路间的相位关系而维持线间电压的幅值相等。”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图1b给出了前述发明内容所述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功率单元的转换电路的结构图,图示如下:

根据说明书第8至9页的记载,其附图5a、5b、5c披露了在若干单元发生故障之后如何通过调整支路间的相位角度获得最大平衡的线间电压的三个例子。其中图5a电压图形为:

说明书第9至17页记载,所需的控制角度取决于每一相中剩下的有效单元数量,在检测到故障状态时可以在控制器中计算出相位关系的具体值。……本发明实际上可以利用每一相中的任意数量的单元,在具体的应用场合,如果每一相的工作单元数量是已知的,例如每个支路五个单元,就可以确定故障的情况,并且能计算出适当的支路间的相位角。为了计算出支路间的相位角可能需要将某些故障状态在系统中编程。它们可以是针对具体故障状态的预定值。在实现本发明时可以采用查表的方式。以下的表1-7给出了每个支路中采用二到八个单元的电源装置中的支路间相位关系的一般数值。其中,表4反映了具有五个单元的每个支路的具体例子:

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8至22页还记载了对附图6降低幅值电压的方法(现有技术)经过修改后可以实现本发明的新的两种旁路方法,其控制功能方框图分别为附图7及附图12:

“最近,汇川技术中标柬埔寨鸿俊电力改造项目,拿到高压变频器全额订单。在大牌云集的招标中,汇川缘何脱颖而出?我们不得不提的是无电抗器无扰切换和机械式非对称单元旁路两项关键技术的应用。……汇川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无扰切换技术已经历3代更新。……另一项关键技术——机械式非对称旁路,是当高压变频器某个单元发生故障时,将故障单元从主回路中分离出去,保证变频系统正常运转,提高系统可靠性。

汇川机械式非旁路接触器线圈采用分布式供电,接触器的触点和线圈基本处于低压电位差,二者之间无需高压绝缘,保证安全;每个接触器的控制和检测部分通过每个功率单元完成,利用功率单元原有的光纤和主控系统进行通信,提高可靠性,降低成本。

非对称旁路技术的优势在于比对称式旁路的输出电压高出8%-27%。

变频器作为一个柔性变换的三相交流电源,以无中线的方式与电机连接,故而只要电机整个线电压对称三相即可。三相线电压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

假如某些个单元发生了损坏,则可以采用漂移中性点的方法,改变PWM控制的相电压参考信号之间的夹角,达到输出线电压对称的目的。中性点漂移技术大大提高了单元旁路后的输出电压。

汇川的机械式非对称旁路技术运行经验丰富,目前至少有300台具备这一功能的高压变频器在各风机、水泵类负载环境中运行,故障率低于1%,真正帮助客户实现不停机。”

苏州汇川公司还于2017年10月26日在其官网发布了资料编号为L6210030、版本号为V6.0的《汇川技术-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宣传资料,资料中介绍的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包括HD90(S)、HD92(S)、HD93(S)三个型号。介绍的相应内容如下:

可靠性更高:采用机械式旁路设计,不存在电子式旁路误动作、重大故障无法旁路等缺点。单元旁路控制、电源均与单元独立分开,可靠性高;输出能力更强;非对称旁路技术(中性点漂移),在一个单元旁路的情况下,相比于传统对称式旁路,输出能力至少高8%。更加灵活的应用:在没有配置单元机械旁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改线的方式实现单元旁路,减少不必要的停机导致的生产损失。

在苏州汇川公司官网产品中心栏网页,对密炼机专用-HD71型变频器介绍时陈述其性能优势之一为非对称机械旁路技术,其技术点简介:当变频器功率单元发生故障时,相应的单元旁路接触器咬合,旁路掉故障单元,同时采用中性点偏移技术,实现非对称旁路控制,保证输出线电压三相对称。技术竞争力:电压输出能力比传统方式提高最高能达20%;安全保障可检性加强;完美解决了传统电子旁路串流导致损坏单元的问题。并附图:

苏州汇川公司在《变频器世界》杂志2017年第10期发表了名为《汇川技术HD72变频专用电源在岸电行业的应用》一文,披露的HD72变频器的产品工作原理图如下:

该文在4.4电子式单元旁路中性点漂移技术一节中写道:“因为岸电使用中,是有不停机要求的,传统机械式单元旁路功能从单元故障发生到单元旁路启动会有200ms的延时,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我司岸用电源产品采用电子式单元旁路。运行中功率单元故障时,变频器可将故障单元在线自动旁路并继续运行,等情况允许时再停机排除故障。

同时,HD72的非对称旁路技术在单元旁路后,通过改变相电压的相位差,在仅旁路掉故障单元的情况下,实现三相线间电压的对称。可以得到比传统旁路方案更高的电压输出幅值,如图9所示。”

根据苏州汇川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信息显示,其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包括HD90、HD92、HD93)分别运用在河北省邯郸市某钢铁企业的高炉鼓风机及烧结主抽风机、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莒山煤矿)的矿井提升机、河北省武安市某钢铁集团烧结厂、安徽某国投电厂660mw发电机组凝结水泵、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2×350mw机组、河北某建材公司矿渣微粉磨循环风机、宁波港集团远东码头岸电项目等有实际使用,其HD71型高压变频器在山东某轮胎厂的密炼机、HD72型高压变频器在宁波港集团远东码头岸电项目等均有实际使用。

涉案专利申请文本中权利要求中1、16均有表述为“……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大体上相等”的技术特征,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11月19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专利申请人在答复的意见陈述书中称,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书中的用语“大体上”删除(包括了前述权利要求1、16中所涉的“大体上”),以克服审查员指出的权利要求中的不清楚。

苏州汇川公司设立于2008年7月29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业自动化产品、工业互联网设备、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驱动控制系统、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电气机械器材等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其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历年来获得了一定的荣誉。2013年8月,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针对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向苏州汇川公司颁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荣誉奖牌,2014年2月,苏州汇川公司的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获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苏州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证书,同年9月,苏州汇川公司的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原审诉讼中,西门子公司提交法律咨询及律师费发票一份,主张其为本案已支出合理开支费用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该专利虽已于2019年5月20日期满终止,但西门子公司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的权利仍依法受我国专利法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现有证据能否作为用于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与否的依据;(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三)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时情况下赔偿额如何确定。

就争议焦点二。本案西门子公司主张保护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和16及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3及17、18的技术方案。其中,权利要求2与17、3与1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相同,权利要求1与16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为“在每个故障单元周围提供旁路,以在任何具有至少一个故障单元的上述支路中形成一个电流通路”,权利要求16则限定为“为每个故障单元的输入和输出的至少一个提供一个变换器,以在任何具有至少一个故障单元的上述支路中形成一个电流通路”。因权利要求1、16的最后一个技术特征“控制上述电源的支路中的单元,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系以技术效果表述的特征,故其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对该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应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对此,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给出了三个实施例,分别为说明书附图5a至5c所示的“相位关系调整法”以及说明书附图7和附图12所示的两种“降低峰值电压方法”。

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抗辩涉案专利记载的第二、三实施例经过验证均无法实施,也不能实现“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这一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就此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涉案被诉变频器产品使用的非对称旁路技术(中性点漂移)的电压图形及功率单元结构图与涉案专利第一实施例的实施方式相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相应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控制上述电源的支路中的单元,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的功能性特征,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该辩解意见既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又抗辩称西门子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删除了权利要求中“……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大体上相等”技术特征中的“大体上”文字,故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将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严格限定为完全相同。就此原审法院认为,在审查员就涉案专利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在答复意见陈述书中明确了将权利要求书中的用语“大体上”删除是为克服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的缺陷,其表明申请人并无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缩为“完全相等”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对技术方案的放弃。且根据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亦无法得出该“相等”应为“完全相等”的解释,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删除“大体上”已导致权利人放弃了特定的技术方案,故本案亦不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深圳汇川公司、苏州汇川公司的该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汇川公司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二、苏州汇川公司承担西门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三、驳回西门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西门子公司负担20000元,苏州汇川公司负担3730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苏州汇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份证据:

1.西门子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既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用以证明西门子公司确认涉案专利记载了两种控制支路中的单元使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的方法。

2.国创司鉴[2020]知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16中的“控制上述电源的支路中的单元,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的保护范围应仅限于查表法以及与之等同的实施方式,不应当包括涉案专利附图7所代表的实施例和附图12所代表的实施例以及与之等同的实施方式。

西门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与本案侵权比对无关,无需对该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真实性予以确认。

西门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38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第43869号决定),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权权利状态稳定。

苏州汇川公司、深圳汇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该第43869号决定可以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予以采纳。

二审庭审过程中,苏州汇川公司申请张源、吴田进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张源、吴田进到庭并接受了询问。

二审中,苏州汇川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其提交的运行设备的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以及对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二和实施例三是否能够实现“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该技术特征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西门子公司不同意进行勘验和鉴定,理由是:1.苏州汇川公司提交的软件源代码并非二审诉讼期间新产生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予以审查;2.仅凭源代码本身,无法确认苏州汇川公司提交的源代码可应用于且实际应用于被诉侵权产品;3.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需对其提交的源代码进行勘验或者鉴定;4.本案主要围绕涉案专利附图5a即实施例一,苏州汇川公司提交的单方鉴定报告结论是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二、三不能实现“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与本案认定事实无关联性,也无再次鉴定的必要。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苏州汇川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交产品及软件源代码,二审仅提交软件源代码,无法证实其在西门子公司起诉前是否使用其所宣称的技术方案,同时,如何通过软件进行控制实现技术方案并非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院对苏州汇川公司提出的对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其次,西门子公司主张苏州汇川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其他实施例是否能够实现“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本院对苏州汇川公司针对该主张提出的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保护范围的认定是否正确;(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苏州汇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原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适当。

(一)关于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保护范围确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操作多相电源的方法,电源的多个支路中各自具有串联连接的多个转换器单元,每个上述支路被连接在一个节点和各自的线路之间,在这一电源的成对的上述支路之间具有线间的电压输出,其特征是包括:检测任何上述支路中的故障单元;在每个上述故障单元周围提供旁路,以在任何具有至少一个故障单元的上述支路中形成一个电流通路;以及控制上述电源的支路中的单元,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其中“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这一技术特征描述的是涉案专利方法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属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

苏州汇川公司上诉提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上述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应严格限于维持线间电压的幅值相等。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审查通知书意见,对权利要求1、2、3、16、17和18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大体上”字样。该修改是出于撰写上的需要,权利要求书中不能出现“大体上”这种不确定的用语,但是对于“幅值相等”是否应当为绝对相等,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公知常识来理解,并不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缩。西门子公司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即国家标准GB/T22713-2008《不平衡电压对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性能的影响》中记载了“4电动机降低定额运行以防止过热”部分“电动机运行时,建议电压不平衡不超过5%”等内容,由此可见,将“幅值相等”理解为在允许浮动范围内相等是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认知的,不存在通过修改缩小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形。

苏州汇川公司进一步主张,说明书附图5a仍然是对技术效果的描述,并非具体的实施例,不能作为侵权比对的基础。对此,本院认为,附图5a是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其中一个具体实施例即“相位关系调整法”,并非仅仅是功能效果的记载,而是调整支路间的相位关系的具体技术手段。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进一步给出了“查表法”和“实时计算”两种具体计算方法,是“相位关系调整法”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原审法院以“相位关系调整法”这一实施例技术方案作为侵权比对的基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三)关于苏州汇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苏州汇川公司上诉认为,被诉变频器产品出现单元故障的情况时,均是处于用户实际使用过程中,因此即便认定被诉变频器的机械式非对称旁路功能系实施了涉案专利方法,该行为也是用户实施的,并非苏州汇川公司。对此,本院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苏州汇川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苏州汇川公司上诉主张,西门子公司应当从其受让涉案专利权之日才有权主张赔偿。对此,本院认为,西门子公司2015年自原专利权人受让涉案专利权,该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西门子公司对受让前的侵权行为拥有追偿权,因此,西门子公司有权对受让前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苏州汇川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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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汉东:专利法十大疑难问题解析6.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六、如何看待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 七、我国专利开放许可的立法要义和制度特色 八、哪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权利用尽 2.在先使用(version 1) 3.临时过境使用 4.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 5.药品行政审批例外 九、专利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742755606762359296
7.不是所有苹果都叫“阿克苏”,东莞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商标权】 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阿克苏地区某协会在被告黄某经营的东莞市茶山某水果批发行购买了一箱苹果,发现黄某销售的苹果上使用的“阿克苏”“新疆阿克苏”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104/25/c5167795.html?group_id=1
8.案例拒不提供侵权产品账簿资料,法院全额支持权利人2000万元损失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为根据,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依据上述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http://news.gbicom.cn/wz/new120761.html
9.湖南法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权利要求2-10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该9项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小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在请求确认不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亦不落入权利要求2-10的保护范围。故“金刚藤分散片”产品及其生产工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https://hn.rednet.cn/c/2015/04/23/3660234.htm
10.专利的侵权判定与案例.ppt案例: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公司、华盛公司 中奇公司、吉林玉顺堂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案例: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公司、华盛公司、中奇公司、吉林玉顺堂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行为:2005年 中奇公司研发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新药 华盛公司生产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原料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513/166209631.shtm
11.案例:宁德时代塔菲尔新能源专利侵权案:经济法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二塔菲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https://canvas.zut.edu.cn/courses/2758/pages/an-li-zhu-de-shi-dai-ta-fei-er-xin-neng-yuan-zhuan-li-qin-quan-an?module_item_id=62178
12.如何划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技术特征?深度领先的全球知识《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七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9212.html
13.论专利侵权诉讼中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1.案例一:星河公司诉润德公司排水管专利侵权案1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星河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L 200510082911.4的“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星河公司认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德公司)生产的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侵犯了涉案专利,将润德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https://www.hcipi.com/news/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