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指政府为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其特征是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称之为“非政府组织”,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度预算中用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和基金等。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此规定有三个要点:一、采购对象能够以签订书面合同形式来体现。二、采购活动必须是有偿的,不包括赠送、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等行为。三、采购的方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物业等。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针对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目录中未列举到的品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金额标准,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执行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3.什么是电子化政府采购?

是基于互联网建立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操作执行一体化运作的一种管理模式。即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料传输、网上招标评标、合同签订与备案、信息统计等功能。电子化政府采购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规范运作,促进公平竞争有积极作用。

24.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平台的主要功能模块有哪些?

目前已建成并正在推广使用的功能模块有:工作动态、政策法规、采购信息、代理机构管理、专家库管理、监督员库管理、采购计划管理、合同备案、培训园地、文件下载、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理论实践、投诉处理与行政处罚公告等。

正在推广试用的模块有:网上竞价采购、网上招标评标采购。

26.什么是管采分离?

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职能,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采购行为,接受财政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潜在供应商是指所有有能力提供符合采购人特定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标供应商是指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约并向其递交投标文件参与竞标的供应商。

中标候选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但还没有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最终确认的投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是指在采购活动中获得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资格的供应商。

对获得合同签订资格的供应商,在不同的采购方式下其称呼有所不同,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称为中标供应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称为成交供应商。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统称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中,社会代理机构的资格依法由财政部门认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按照财政部61号令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分两级。分别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8)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的权利包括:(1)采购项目申请权;(2)代理机构选择权;(3)采购协议签署权;(4)监督采购代理权;(5)审查供应商资格权;(6)采购结果确定权;(7)采购合同签订权;(8)采购项目验收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的义务包括:(1)依法采购义务;(2)接受监管义务;(3)尊重权益义务;(4)遵守秩序义务;(5)合同签订义务;(6)信息公开义务;(7)保管文件义务。

41.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主要职责义务是什么?

(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2)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依法申请非招标采购方式;(3)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4)确定采购需求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政策功能取向;(5)采购单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不得干预或误导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6)依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7)依法应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及投诉处理配合工作;(8)依法及时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办理资金结算;(9)接受有监督管理权限部门的监督检查。

42.主管部门能否要求下属单位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不能。《政府采购法》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包括:(1)接受委托权;(2)拒绝干预权;(3)监督履约权;(4)完善网络权;(5)收取费用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包括:(1)接受委托义务;(2)信息公开义务;(3)保守秘密义务;(4)接受监督义务;(5)答复询问、质疑和配合投诉处理义务;(6)保存档案义务;(7)其他法定义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的权利包括:(1)公平参与权;(2)获得信息权;(3)质疑投诉权;(4)要求保密权;(5)签订合同权;(6)依法监督权;(7)拒绝干预权;(8)申请回避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的义务包括:(1)遵纪守法义务;(2)接受检查义务;(3)履行合同义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设立原则包括:一是地域性原则;二是非强制性原则;三是独立设置原则。

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管部门一般比照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标准审核)。

53.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有哪两种形式?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基本原则和操作规程进行的采购代理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在实际工作中,集中采购又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管理形式。

是指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分散采购的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是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但必须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统一全国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二、统一全国政府采购政策,有利于各级政府通力合作,实现调控目标。三、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以全国为基础的,因此必须统一规则。

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职责和义务。(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事项有:(1)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3)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基本程序可以划分为4大环节11个步骤。

(1)采购项目批准阶段。通过编制采购预算解决采购项目的确立问题。

(2)采购合同形成阶段。包括确定采购组织模式、选择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等6个步骤。

(3)采购合同管理阶段。包括执行采购合同规定、验收、付款等3个步骤。

(4)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4.什么是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采购协议。65.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66.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也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应履行下列主要政府采购程序:(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预算管理。(2)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信息。(3)采购合同备案。(4)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含义包括:一是政府采购工程首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二是政府采购工程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不是。因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目的是执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与过程要多于或宽于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集中面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如报刊、杂志和网络等,简称“三位一体”信息发布媒体。

目前,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主要有: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主要是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4)招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5)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6)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7)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按照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采购资金预算和执行管理的需要。二是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配套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三是有效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效益的需要。

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二是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实际采购资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政策性原则;(2)实用性原则;(3)可靠性原则;(4)完整性原则;(5)统一性原则。

因为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采购项目完成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总之,要自求平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政府采购计划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计划。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按月、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进度,提前提出采购申请,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86.采购人如何做到政府采购应采尽采?

应采尽采,即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含义包括:(1)在采购主体上,任何采购人没有例外,都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2)在使用资金范围上,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3)在采购项目范围上,凡是政府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4)在采购形式上,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仅包括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级别及证书编号、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发证机关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河南省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地方财政部门是指省辖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省直管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有核实并出具关于申请人营业场所的书面证明,说明营业场所、开标场所的面积、产权情况(自有或租赁)。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地方财政部门仅指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核实并出具关于申请人营业场所的书面证明。说明营业场所、开标场所的面积、产权情况(自有或租赁)。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1]4号)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甲级代理机构,拟在河南省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应当向河南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政府采购资格证书;4.其他资格证书;5.在河南省区域内固定营业场所证明(营业场所必须条件参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6.业务人员详细名单;7.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办公、监控设备清单等。上述1-4条网上备案提交原件(正副本)扫描件。

一、日常评价以每次采购活动为基础,由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监督员对组织本次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二、定期考核。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注册地财政部门考核后统一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三、财政部门每年年终进行定期考核,结合日常评价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誉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日常评价内容包括: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是否及时开展采购任务前期准备工作;⑵是否及时编制合法合理的采购文件;⑶收费是否合理;⑷是否及时发布采购信息;⑸是否对抽取评标专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⑹评标过程中是否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委评审意见;⑺是否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⑻是否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对评审内容保密;⑼是否及时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⑽是否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⑾是否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⑿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⒀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⒁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定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⑴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⑷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⑸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改变原审批采购方式率和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被投诉率和因有效投诉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率;⑹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⑺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⑻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等。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采购人有权依法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除特殊项目经批准允许采购人直接采购外,必须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主要是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并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采购计划制定后,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采购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包括:(1)及时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及时合理确定采购需求。(3)提前做好投标供应商资质预审。(4)选派高素质的代表公正履行评审职责。(5)及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6)及时签订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7)认真依法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

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在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时,采购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通过招标进行资格审查。即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即先招资格标,然后再招其他事项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其他事项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二、通过评审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供应商将资格条件证明随投标文件一并送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实施评审时,先对资格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不予评审。

政府采购鼓励竞争,但为了避免同一招标项目存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豫财办购[2007]20号文规定,凡是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须聘请政府采购专家予以论证,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天。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内容之一备查。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因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程度高等特点。所以,公开招标成为各国的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是进行资格预审;二是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投标;三是以后与公开招标相同。

按照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规定:

一是资格预审要采用合格证,不能打分排名。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

二是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要达到5家以上。

三是资格预审等于一次招标,要由依法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做资格预审。

四是资格预审内容包括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业绩信誉、不良记录等资格。

五是随机方式选择邀请供应商要在公正机构监督下进行。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前提条件是:需要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情形,只要符合其适用条件,即可直接申请。

一般来说,实际操作程序如下:(1)受理采购委托(或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行组织采购);(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4)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5)组织招标文件答疑;(6)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7)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8)签发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公告;(9)签订采购合同;(10)合同验收、付款。

按照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按照谈判方式执行程序,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按照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按照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相对小规模货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周期、规范小规模采购行为。

目前,我省省本级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包括:办公设备、数码产品、空调、公务用车和部分网络设备等。其中,公务员用车为全省联动性协议供货品目,即一次招标,全省共用。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二是内容不同。答疑是对有关疑问进行解答,不涉及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而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是方式不同。答疑不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布。而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合同条款和其他部分组成。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4)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财政部18号令规定:(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2)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价格得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审人员评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评标过程事项;(7)废标的原因;(8)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财政部18号令规定:(1)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2)对专业人员较少或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由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专家人选,经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评审专家。

(3)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2)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接受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5)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按照规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

(2)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规定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通过资格后审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前约定;二是资格后审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三是资格后审应当全部进行,不能仅对个别供应商进行。

(1)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规定:一是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二是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二是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的验收。二是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三是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二是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1)所有供应商都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进行询问的权利。(2)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作出答复的方式,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4)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询问没有明确时限要求,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随意对待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条件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

供应商的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情形是:(1)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对于此类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2)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3)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4)投诉处理机关名称;(5)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优先采购国货,主要原因是:(1)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强化国民国货意识的需要。(3)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发展的需要。(4)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符合国际惯例。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5)财政部、环保总局《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

(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进口产品分鼓励进口产品和限制进口产品两种。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实行审核管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原则上由采购人组织进行,论证意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财政部门一般不承担或者进行组织论证工作。

采购人采购限制进口产品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人应出具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采购人应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采购进口产品前如果没有获得财政部门核准的,视同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也视同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采购人采购活动开始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的,视同违规行为。

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有满足要求的国内产品参加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加以限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

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是专家组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其它为熟悉产品技术的外单位专家。二是论证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关系。三是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论证。四是参与论证的专家不能再参与招标评审。五是论证专家可以不从专家库中抽取,如果是专家库成员,应当告知内容和相应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文件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应当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清单中的产品合理加分。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认证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认证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1)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主要有:一是采购预算管理;二是采购信息管理;三是采购方式管理;四是采购合同管理;五是供应商投诉管理;六是采购岗位任职要求管理;七是监督检查;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九是资金支付管理;十是完善规章制度。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国务院有关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0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的,其中规定:

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是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财经纪律问题。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监督也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政府采购及公职人员的行为。

⑴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制度。⑵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管理。⑶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⑷政府采购方式管理。⑸政府采购人员管理。⑹审核采购进口产品。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⑻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⑾处理供应商投诉。⑿监督检查。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3)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4)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5)身体健康,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聘请范围是:原则上从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

(1)监督本部门、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工作;(2)接受省财政厅、监察厅的委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评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3)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向省财政厅、监察厅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4)中标执行及合同履行情况;(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6)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1)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4)接受监督邀请,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5)不得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6)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购评审情况;(7)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2)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选取、评审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3)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评标活动依法监督;(4)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5)对中标执行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6)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7)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1)按时参加采购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并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2)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3)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1)不接受任何招标投标单位赠送的任何物质利益;不与招标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招标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

(2)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具有倾向性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技术或商务等条款。

(3)在评审过程中,不做任何带有旨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发言;不影响或阻挠其他评委专家的正常发言。

(4)积极主动地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单位所提出的询问、质疑做出客观、公正的答复。

(5)若出现违背承诺的行为,将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1)不接受任何投标单位赠送的物质利益;不与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费用。

(2)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者评审具有明显倾向性等情况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3)在承揽政府采购项目中,不向采购人采用任何行贿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交易。

(4)若出现违背承诺的行为,我单位自愿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以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2)不接受任何招投标单位送的物质利益;不与招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招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

(3)若出现上述行为,自愿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5)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规规定的;(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7)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9)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10)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按照规定,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按照规定,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2)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行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下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按照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按照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2)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3)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4)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5)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1)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2)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2)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4)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5)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6)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按照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按照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按照规定,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294.招标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且符合政策功能取向?

295.如何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效率”问题?

(2)从操作过程看。采购单位要提前确定采购计划、业务人员要熟悉政策制度、要提高业务素质、单位内部应齐心协力等,都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反之,必将影响采购进程。

(3)从采购结果看,政府采购力主招标采购、规模采购、计划采购,目的是保证整体效益最大化。如果片面强调“立等可取”,从单个项目上看,效率可能提高了,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和整体效益最大化。

(4)政府采购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操作手段需要不断改进等,以提高采购效率。

296.如何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

政府采购并不保证最低价采购,而是相对低价。

(1)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应保证政府部门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一方面也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能一味地追求低价。

(2)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要求较高。如产品质量、依法纳税、企业诚信、社会责任履行、售后服务和保证能力等,这些要求都将相应提高供应商的运作成本,所以政府采购与以价格为首要考虑因素的个人购买行为有较大区别。

(3)采购单位设置不当的限制条款与技术操作失误,导致采购价格较高。目前,有些产品类别利润空间相对较小,有效竞争不突出;有些采购单位对市场调查不充分、需求设置不合理以及人为干预影响招标结果等问题,有时会导致采购价格出现不正常现象。

总之,实践证明,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制度优势是明显的,不尽体现在政府采购具有的效率和经济效益,还肩负着政策功能的目标与实现要求。

297.什么是《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即GPA(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

长期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1947年关贸组织制定的关贸总协议中,也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通常称为“1979年协议”)。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谈谈判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又称“1994年协议”,也就是现在的协议,诸边性质不变。1998年,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根据电子化采购等新形势,对1994年协议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和调整。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共24条。附录共有4大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服务项目清单和工程项目清单;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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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的基本内容及注意事项质量管理综合质量管理(1)物料清单是制造企业的核心文件,采购部门要根据物料清单确定采购计划,生产部门要根据物料清单安排生产,财务部门要根据物料清单计算产品成本,计划部门要根据物料清单确定物料的需求计划,其他销售、存储等部门都要用到物料清单。 (2)物料清单包含了构成产品的所有装配件、零部件和原材料信息,为编制物料需求计划提供产品组https://www.foodmate.net/zhiliang/guanli/171826.html
3.采购知识采购知识 张知幾关注IP属地: 安徽 72022.06.24 05:46:39字数28,137阅读1,133 采购 采购其实包含了很多个角色,英文中有sourcing,purchasing,procurement,buyer,这些都是是采购的工作,但是分工各不相同。 采购需要技能。 第一:采购要会做计划或预算,采购要会根据市场情况或项目情况,结合自己的经验做预算计划,需要https://www.jianshu.com/p/8d5cd6ca5c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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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购基本知识(二)按采购主体分类 1.个人采购 2.集团采购 (三)按采购方法分类 1.传统采购 2.科学采购 1)订货点采购 2)MRP采购 3)JIT采购 4)供应链采购 5)电子商务采购 采购知识(二):采购的价值 (一)采购利润杠杆效应 使得采购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因首先在于采购存在“利润杠杆效应”。正是这个效应的存在才使得https://blog.csdn.net/cuixing8421/article/details/10040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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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购员需掌握的知识11篇(全文)标签:学习公社 采购知识 采购员需掌握的知识[1] 1、了解 1、了解采购的目的和采购作业流程。分类:转载的采购理论知识 2、了解采购工作的基本运作程序和规程,自己的工作职责内容与范围。 3、了解你自己整个采购组所采购的物料知识。 4、熟悉供应商的审查流程与评估流程。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phb9ip1j.html
10.采购部培训课程有哪些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新员工可以快速适应采购部的工作环境,掌握基本的采购知识和技能。 2. 供应链管理培训 供应链管理是采购部的核心工作之一,涉及到供应商选择、供应商评估、供应商关系管理等方面。供应链管理培训的目的是培养采购人员的供应链管理能力,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可靠性。 https://www.jiangshitai.com/article/5042.html
11.采购管理知识点12、 MRP计算基本的处理逻辑是根据物资代码表中初始化设置的物资的采购订货提前期、安全库存、采购经济批量、物资余额表中当前库存、可以库存表中的可用库存、物资消耗清单中的需求数量、需求时间、物资系统配置表中设置的计划时间跨度、手工录入的计划开始时间等信息进行MRP计算,计算出各项物资的最优采购数量和采购时间,https://m.mayiwenku.com/p-31744112.html
12.采购需要哪些知识培训采购是一项复杂且关键的商业活动,它涉及多个环节和考量因素。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采购人员需要接受多方面的培训。以下是采购人员应当接受的知识培训内容: 1. **供应商管理培训**: - 供应商评估与选择:学习如何评估潜在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服务。 https://www.360doc.cn/article/81723323_1119706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