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骗取国家拆迁补贴,拆迁办人员冒名领取钱怎样追究责任,一、房屋拆迁涉及到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它的实施就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拆迁涉及到的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它的实施就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参考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冒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权代理的理由。
根据以上分类,冒名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即对于相对人有实质意义的,由行为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而假冒之姓名载体对相对人没有实质意义的,构成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制度处理。
对于采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目的性扩张适用代理的主流观点,笔者也非常赞同。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代理制度中,并未将代理人表示为代理人为必要条件,即要求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行为,但并未要求代理人为本人还是代理人。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均认为代理人为代理人之公示是代理之必要条件,但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
2.传统的代理制度有待完善。传统的代理制度不仅不包括冒名行为,而且不包括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代理之公示不仅要求表明其为代理,而且要表明被代理人,但随着代理制度的发展,各国逐渐接受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就规定了间接代理。既然可以接受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即代理可以不表明其所代理之人,甚至也可以不表明其为代理,那么将以本人名义但未表明其为代理人之行为但行为人确有代为他人行为之意思的,也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代理制度。而不纳入代理制度,该种情形将形成法律漏洞,需以类推适用代理制度处理该种情形。
3.适用代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有效地维护合同自由原则,交易效率原则,有利于促进交易。
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既为无权代理,就要看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2.狭义的无权代理。未构成表见代理时,对于相对人与代理人之法律后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责任的后果为何,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我国台湾学说上有四种观点,契约责任说、默示的担保契约说、侵权行为说、无过失责任说{10}。通说为无过失责任说,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系属于所谓原因责任、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之一种,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11}。笔者认为,台湾学者之所以提出以上观点,乃因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0条规定:“无代理权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征地拆迁被安置的对象是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承包人,如果是征地款被别人冒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甚至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当其他人领取原属于土地承包人的征地补偿款时,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人应当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当出现冒领征地拆迁补偿款时,就符合民事诉讼中不当得利的要件。
如果是恶意的冒领他人的征地补偿款数额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时,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冒领征地补偿款犯法吗
征地拆迁流程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冒领拆迁款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金额超过2000元可能触犯刑法诈骗罪,一旦定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一、冒领拆迁款是否算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安置利益巨大,有些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补偿款和安置房而选择铤而走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提升补偿当依法,通过欺骗手段不仅难以达到获得额外补偿的目的,一般金额超过2000元还可能触犯刑法诈骗罪,引来牢狱之灾。
二、诈骗多少钱可以定罪,诈骗多少钱可以判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结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诈骗多少钱可以定罪,诈骗多少钱可以判刑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
动迁款被家人拿了产生分配纠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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