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消息: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王某甲、甄某某与陈某甲合伙成立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准备用于招揽中小型企业,弄虚作假,代为申报高新财政补贴。至被查获为止(2017年至2019年),该团伙伙同169家企业以编造虚假材料申报高新企业获取财政补助资金1.66亿元;其中己经发放到企业共43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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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起诉书全文
实际上,制造虚假材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以骗取国家补贴的案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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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一公司骗得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转入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补贴30万元。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刑初166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凯,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永同,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凯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刚出庭支持公诉,张忠凯、董永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6月28日,与众不同公司骗得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转入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补贴30万元。同年7月19日,按凡莲海公司的要求,与众不同公司转账支付18万元服务费给凡莲海公司的关联企业广州驿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广东省审计厅工作人员陈乔的陈述及经审计厅审查确认为伪造的“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报”资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入库企业)申报书”,侦查机关查获的凡莲海公司为与众不同公司伪造的申请材料,证人符子仪、张相年的证言,与众不同公司的工商登记,涉案款项银行流转记录,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说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及审讯视频等;并认为被告人张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忠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张忠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忠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张忠凯是在凡莲海公司的利诱下才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忠凯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张忠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忠凯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碧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翠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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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伙同其他公司申报了高新企业认定,并于2018年6月26日获得高新企业认定的财政补贴人民币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