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红情感何以与理性相关联?——论情感在康德哲学中的三层功能

【摘要】从深受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影响到重新回到理性主义传统,康德取消了情感作为普遍依据的资格,却未抛弃这一概念,而是对其做了新的解说。由此,情感与理性第一次产生了关联。这一关联对情感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使情感概念不仅摆脱经验状态、获得自身的普遍性,而且以道德情感与精神情感两种方式拥有了自身的内涵。更重要的是,情感由此进入先验过程,并在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中呈现为三层不同的功能:作为准则,它辅佐道德法则保证了道德行为的必然性;作为动机,它协助实践理性展示出道德行为的现实性;作为评判,它和直观形式一起完成了自由与自然的结合。

【关键词】道德情感精神情感敬重兴趣

上述争论就其具体内涵固然各有侧重,研究的总体趋向则是逐渐肯定情感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地位。本文承接这一思路,并做出进一步拓展,认为在康德哲学中,情感概念不止在道德实践的现实性层面占据一席之地,也在道德法则之必然性的呈现上拥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更在审美判断之可能中显示出基础而重要的作用。就其根本而言,情感之进入康德哲学系统,并在上述三个层面发挥作用,缘于情感通过与理性的关联,获得了自身的新内涵。基于这一认定,本文以情感与理性的关联为切入点,尝试分析康德对情感概念给予的独特解说,并展开说明情感概念由此拥有的三层功能。

一、可被先天认识的情感

但是康德认为,道德情感主义所指向的“道德感”,立脚点仍旧是感性。它虽然不再停留于个人欲望,却是从个体的感性出发来获得普遍性。因而,即使这一“公众利益”代表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全体成员,也未能摆脱个体感受状态的局限,无法体现出真正的普遍性。只有彻底摆脱感性,从理性自身出发,情感才必然显示出自身的普遍性。换言之,强调真正意义上的情感是“继法则的表象而起的情感”,固然是要表明情感与法则之间的直接关系,更重要的是要指出,只有通过法则的规定,情感才获得自身的存在,普遍意义上的情感才得以彰显。前者显示的只是两个要素的单纯结合,后者强调的则是法则构成情感的前提。于是康德才说,在根本意义上“这种情感(以道德情感的名义)是仅仅由理性造成的。”9这并非是说,普遍意义上的情感彻丧失其感性特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就其本质而言,情感始终是一种感性,只不过这一感性要获得自身的普遍性,首要条件是让理性来规定自身。唯其如此,情感才真正成为可被先天认识的情感。

至此,康德完成了他对情感概念的解说。通过情感与理性关联,以理性来规定情感,情感得以将自身呈现为一种普遍的、可以被先天的认识的情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康德阐明这一情感的意义何在?

二、作为道德律令的准则:对法则的敬重

不过,无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主观意志是否与客观法则相契合,都不会影响客观法则的必然性。因为它的基础不在于主观意志,而在于理性自身。反而,以命令方式存在的道德法则不只是要约束行为,还要让行为的准则也体现这一法则。所以康德又指出:“既然命令式除了法则之外,所包含的只是准则符合这法则的必然性,而法则却不包含任何限制自己的条件,所以,所剩下的就只是一个一般而言的法则的普遍性,行为的准则应当符合这法则,而且惟有这符合才真正把命令式表现为必然的。”11当然,这只是从法则自身的角度而言,转换到准则的角度未必如此。道德法则固然能以“应当”的方式给意愿提要求,以便准则能符合这一法则,这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却还不足以让准则必然符合法则。

康德虽然在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公式中说:“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2却并非是强调准则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则。这要么是回到康德之前的理性主义传统,认为单纯法则就可以保证道德行为的普遍有效性;要么是降至道德情感主义的思路,取消道德行为的理性依据。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康德想要表达的其实是法则与准则的一种直接而内在的关系,而这一关系的产生却是以对两个不同要素的确认为前提:即法则是从客观上提供依据,准则是从主观上呈现对依据的遵从;前者是“应当行动”的客观原则,后者是“行动”的主观原则。

从否定层面,敬重显示的是对自爱原则的否弃。如前所述,行为的发出并不一定依据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也有可能是自爱原则。就后者而言,“这种自爱如果使自己成为立法者、成为无条件的实践原则,就可以叫做自大。”15而情感与道德的关联,即道德情感的首要作用在于,通过道德法则来排除自爱对于实践原则的影响,“并无限中止把自爱的主观条件指定为法则的自大”。16其结果是,它让一个有理性的被偏好所刺激的主体有了“谦卑”这种情感。

在肯定层面,敬重体现的是道德法则对情感的规定。“谦卑”作为否定性的情感固然是对“自大”的中止和否弃,但承载这一情感的主体自身尚处于“被偏好所刺激的状态”,处理的是与偏好之间的关系。“敬重”却不同。在这一准则中,情感不仅不再受偏好的干扰,而且直接呈现法则对情感的规定。其结果是,准则以“敬重”的方式与法则产生关联。

从根本上讲,敬重的两层作用并不是相互独立的环节。如康德所说:“一个有理性的被偏好所刺激的主体的这种情感虽然叫做谦卑(理智的轻视),但在与这种谦卑的肯定的依据亦即法则的关系中,同时又叫做对法则的敬重。”17也就是说,两层作用涉及的是同一个情感,因为角度不同,才有谦卑与敬重的区分。相比较而言,“敬重”直接显示的是理性对情感的规定,它构成这一情感的本质,在道德情感的内涵中占据核心地位,“谦卑”需要结合敬重,方能进入道德情感。若是独立开来,“谦卑”虽然体现的是对“自大”的中止和否弃,承载这一情感的主体却仍处于“被偏好所刺激的状态”,因而仍旧被康德归属于“病理学”的情感。

至此,就阐明了情感的第一层作用。从道德判断的普遍有效性而言,道德情感的意义在于以“敬重”的方式使准则与实践法则相结合。这既体现为二者的直接关系,即准则与法则之间,不再有自爱原则的干扰;也体现为二者的内在结合,准则虽然与法则不同,却不妨碍其结合为一个整体,以便准则自身成为法则。这一结合的结果是,行为将自身“必然性”的内涵展示为“义务”。

三、作为实践理性的动机:对行为的兴趣

这自然涉及自由概念。实践的本质在于人处于一个道德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理性之所以是实践的,在于理性是自由的。因为“凡是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就都是实践的。”21虽然就内涵而言,自由常常被理解为摆脱感性自然的束缚的独立性,这只是自由的消极意义;从积极的层面看,自由的本质就是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换言之,理性通过自身就可以规定出道德法则。因而,如果只是针对理性自身,道德法则作为目的如何实存的问题不难回答。

然而,人并不是纯粹的理性存在者。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是对道德法则的自觉问题。理性固然可以由自身规定法则,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却做不到时时处于纯然理性的角度,也无法让理性的规定一定成为人自身的目的。其次是落实到行为时的自愿问题。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现实性,不单是通过理性来获得规定,还需要经由行为来获得对自身的落实。然而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会受到感性欲望的影响,未必一定自愿落实道德行为。

这又带来新的问题。意志自由的结果可以纯粹与感性无关,它的自觉能够保证理性对自身的规定。任性却不尽然,它通过自由虽然能获得“不受感性冲动规定的那种独立性”23,却仍旧是与感性有关的存在。由此这一自由固然有可能获得对法则之落实于行为的自愿,却不能保证这一自愿必然发生。要保证这一自愿的必然性,尚需要“使每一个行动的准则都服从它适合成为普遍法则的这个条件”24。

然而,何以在涉及道德判断的准则时,道德情感是以“敬重”的方式呈现,而在道德实践中,道德情感却以“兴趣”的方式呈现?虽然康德的确也常常将二者关联在一起,认为“在兴趣的概念之上,也建立起一个准则的概念。”28这显然是基于它们都属于道德情感,都依据于理性,并且呈现的是感性意愿与理性法则之间的关系。因而康德又指出,“这种情感(以道德情感的名义)是仅仅由理性造成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或者干脆去建立客观的道德法则本身,而是仅仅用做动机,以便使道德法则在自身中成为准则。”29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同样是道德情感,以“兴趣”方式呈现的道德情感却“仅仅用做动机”。它与“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作为准则的“敬重”,准则使自身成为道德法则;而通过作为动机的“兴趣”,“道德法则在自身中成为准则”。也就是说,法则进入主观意愿的最终目的是成为实践理性的动机。

仍有让人迷惑之处:道德法则之成为准则,似乎排挤的正是情感的地位。理智主义与情感主义的争论由此而来。然而正如康德所强调,“欲求的主观根据是动机(Triebfeder),意欲的客观根据是动因(Bewegungsgrund)。因此,就有依据动机的主观目的和取决于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动因的客观目的之间的区别。”30从欲求能力的角度,法则要落实为行为,需要客观与主观两个不同根据。客观根据是行为现实化的动因,与道德法则有关;主观根据是行为现实化的动机,关联的是道德情感。道德实践的过程虽然需要将两个因素的结合,它们首先是两个独立而不同的因素却是毋庸置疑的前提。

至此,就阐明了情感的第二层作用。从理性的实践本性而言,道德情感的意义在于以“兴趣”的方式使作为法则的动因与动机相结合。这固然体现为二者的直接关系,即动机与动因之间,不再有偏好这一干扰因素;更体现为二者的内在结合,动机虽然与动因不同,却不妨碍二者结合为一个整体,以便道德法则成为动机。这一结合的结果是,行为将自身“现实性”呈现为善。

四、作为审美判断的评判——对自然“产品”的兴趣

对于康德的哲学体系而言,1787年无疑是重要的一年。一方面,康德决定独立撰写《实践理性批判》,并于这一年年底出版;另一方面,康德发现了鉴赏判断的先天原则,并决定从事有关“鉴赏批判”的工作。两个变化的结果是,康德的批判哲学体系得以确立。不过,克勒梅从体系角度分析《判断力批判》对《实践理性批判》写作的影响只是外部的促成条件。32如果说这二者之间还有其内在关联的话,那么这一线索无疑是情感。正是因为康德发现了鉴赏也拥有先天原则,审美领域中的情感也可以建立在先天的基础之上,《判断力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的内部通道方得以开启。

从上述对情感两层作用的分析可看出,由作为道德判断的准则到作为道德实践的动机,虽然是同一个情感,却显示出重要的变化。作为准则,情感指向的是体现行为必然性的法则;而作为动机,情感指向的是体现行为现实性的目的。经过这一变化,第二批判与第三批判中的情感问题就显示出关联线索。从目的到合目的性,仅仅是一步之遥。

然而,如果说在道德领域中,可被先天认识的情感因为与道德法则关联而被称作道德情感,那么在审美领域中,客观的道德法则显然被排除在外。如此以来,情感如何获得自己的先天性和普遍性?因而在面对第三批判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可被先天认识的情感究竟以何种身份出现。

分析论一开始,康德就对鉴赏判断做了如下界定:“鉴赏是通过不带任何兴趣的愉悦(Wohlgefallen)或者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者一个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33显然,无论出现在这一判断中的是愉悦或者不悦,它们属于情感。只不过这一层面上的情感还只是经验性的。于是,康德做出进一步区分:“不是愉快(Lust),而是被知觉到与心灵中对一个对象的纯然评判相结合的这种愉快的普遍有效性,在一个鉴赏判断中被先天地表现为对判断力、对每个人都普遍有效的规则。”34表明,除了“愉快”,还有愉快的“普遍有效性”。前者可以是经验的状态,后者指向的却是普遍的存在。

那么,如何将自由落实于自然?固然也可以单纯从法则的途径来解决。比如我们的行为完全可以在体现道德法则的同时,依循自然法则行事。然而康德认为,这一意义上的结合只是两种不同法则的外在叠加,实质上依旧是两个互不干扰的领域。想要实现真正的结合,需要将主体的意愿落实于感性的存在,如此以来,结合方呈现为作为整体而存在的现实世界——审美领域。所以在《判断力批判》上卷的结尾处,康德做了这样的总结:“鉴赏在根本上是道德理念的感性化(凭借对二者的反思的某种类比)的评判能力”。40意在强调在将道德理念落实于自然的过程中,对感性化样态的“评判”是必要的环节。

在《判断力批判》中,理性要将自身落实到自然之中,也须得提供出一种原则。只是在审美领域,理性是以能力的方式存在,因而它所提供的原则就不能是以客观化方式存在的目的,而是停留于判断之中,将要通过自然来呈现的合目的性。然而,能够停留于判断过程中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于判断过程。提供这一必然性条件的是理智的兴趣。通过让理性规定自身,理智的兴趣让合目的性落实于判断过程之中,并成为主观的合目的性。

至此,就阐明了情感的第三层作用。通过理智的兴趣,精神情感的意义在于以“评判”方式使作为原则的合目的性与直观相结合。落实于判断过程中的主观的合目的性固然不同于评判,却仍能与其结合为一个整体。这一结合的结果是,合目的性将自身“现实性”呈现为美的形式。

对于情感问题的探究,康德先验哲学的一个贡献在于,对情感做出了新的解说。通过理性的规定,情感不仅是一种普遍的,可被先天认识的情感,更是真正意义上的情感。在对主体自身的能力进行先验解说时,它将自身呈现为两种状态——道德情感与精神情感,并从三个不同层面承担起重要角色:对于道德律令之可能而言,情感以敬重的方式成为准则,以保证依据法则的行为之必然性;对于道德实践之可能而言,情感以道德兴趣的方式成为动机,以保证依据法则的行为之现实性;对于审美判断而言,情感则以理智的兴趣的方式进行“评判”,以保证自由通过自然的现实化。在这一过程中,情感的本质在于,以不同方式使先天综合判断真正获得自身的综合。

【注释】

1.受康德文本中一些表述的影响,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一直存在,最初的代表是席勒、黑格尔和舍勒。本文认为,这其实是一种理解偏差所带来的结果,若能真正理解情感概念,化解其中存在的看似表述上的矛盾,就不会认定康德完全排除了道德情感概念。

2.如贝克曾坚定地反对将道德法则作为动机。(贝克:《<实践理性批判>通释》,黄涛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274页。)持有这一观点的还有美国学者阿利森。(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陈虎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第178页。)李明辉在《康德哲学中道德情感之确定意义与作用》(《鹅湖月刊》,总第79号,第34页。)一文中也认为,将道德法则当作动机是一个错误。卢雪昆在《康德的自由学说》中对此做了专门分析,并指出之所以会认为康德的这两种说法有矛盾,在于没有区分开两种不同情感,将尊重这一道德情感等同于由尊重而来的快乐与痛苦的情感。(卢雪崑:《康德的自由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第340-386页。)本文认同这一观点,实际上卢雪崑在此将快乐与痛苦的情感和道德情感区分开来,不止对道德领域有重要意义,对审美领域同样关键。

3.在承认道德情感作为动机的前提下,如何来理解道德情感,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代表性观点。一种是以瑞斯为代表的理智主义观点,认为敬重是对道德法则的认识,它可以脱离情感因素,独立地作为动机去产生道德行为。(AndrewReath,“Kant’sTheoryofMoralSensibility”,Kant-Studien,80(3),1989,p.287)一种是以麦卡蒂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观点,认为敬重要成为有效的动机,并不能离开情感的因素。(RichardMcCarty,“KantianMoralMotivationandtheFeelingofRespect”,JournaloftheHistoryofPhilosophy,31(3),1993,p.423.)惠永照在《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情感》(载《哲学动态》2018年第4期)一文中对这两种观点分别做了介绍和评析,可参看。本文认为,虽然这两种观点虽然都从康德的文本中找到支撑观点的依据,第一种观点的实质仍是将动机混同于动因,相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意识到情感对于行为的独特作用,更具合理性。

4.《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18页。

5.在康德哲学中,感性(sinnlichkeit)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个广义上的,即包括情感在内的感性,这一感性仅仅表达的是一种主观的状态。还有一个是狭义的,就是与情感不同的感性,这一感性也是一种主观的状态,但这是为认识提供在场的主观状态,与此相对应,情感则是提供“结合”的主观状态。

6.《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12页。

7.《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214页。

8.《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同上,第411页。

9.《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81页。

10.《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428页。

11.《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同上,第428页。

12.《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同上,第428页。

13.《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79页。

14.《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22页。

15.《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79页。

16.《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79-80页。

17.《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80页。

18.克勒梅在《<实践理性批判>的起源与目标》(见《世界哲学》,刘作译,2012年第1期)一文中对康德思想转化过程以及因由做了较为详细的史料梳理和富有启发性的分析,可参看。

19.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而言,探讨道德判断之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康德将其称之为“判断原则”,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道德实践环节,康德将这一环节称之为“执行原则”。与认识领域相比,这是一个新变化。在科林斯伦理学手稿中,康德首次做了明确划分:“我们首先要接受的是如下两点:(1)责任的评价原则,(2)责任的执行或实施原则。准则与动机需要区分开来。准则是评判的原则,动机是履行之原则。一旦混淆二者,在道德上的任何事情都是错误的。”(Kant,LectureonEthics,PeterHeath(tran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p55.)

20.《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同上,第436页。其实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理性也有其实践需求。我们认识自然,目的是为了改造自然。但是,自然领域的规则是必然的,对于人而言,剩下的只是去发现或者操作。所以康德认为,自然领域的实践严格讲只是技术。而在道德领域,仅仅阐明对法则的必然性固然必要,却不充分。只有通过现实环节,才能解决道德法则的实存。

21.《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511页。

22.《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同上,第220页。

23.《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同上,第220页。

24.《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同上,第220页。

25.《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同上,第469页。

26.《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同上,第420-421页。

27.《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85页。

28.《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85页。

29.《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81页。对行为的评判涉及自由与自然的关系,需要行为落实于自然方可进行。这一作用我们在后面审美领域再讨论。

30.《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同上,第435页。

31.《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同上,第81页。

32.克勒梅在《<实践理性批判>的起源与目标》(《世界哲学》,刘作译,2012年第1期)一文中分析了康德发现第三批判的先天原则对《实践理性批判》的影响,认为自从发现了鉴赏判断的先天原则,康德就正式确定批判哲学体系由三部分组成,由此就有了《实践理性批判》作为独立文本的写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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