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调委,由政府购买服务的群众自治调解组织,把医疗纠纷从医院内引到医院外,避免矛盾激化,居中调解,不收费用。在浙江省,医调委被认为是化解医患纠纷的第一选择。
5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箬阳乡张庚夫妇在金华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理赔中心拿到了9.7万元赔偿款,他们觉得这个结果可以告慰九泉之下的儿子。
3天前,他们向“医死”儿子的医院提出了35万元的索赔,并将花圈摆在了医院门口。最终,他们认可了医调委的调解方案。
在浙江省,医调委被认为是化解医患纠纷的第一选择。自省长签署的《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3月1日实施后,浙江省11个地市至今已有9个地市、40个县区成立了医调委。
这种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以及政府部门的第三方群众自治组织,由政府拨款,公开、公平地免费调解,有效地化解了医患纠纷,医患冲突事件大幅下降。在医调委签了调解协议拿到赔偿的患者或其亲属无一反悔。
医患间的“缓冲带”
金华市医调委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在已调解的23起医疗纠纷中,患者索赔近800万元,实赔近100万元,但医患双方都满意。
箬阳乡的张庚家是其中一起。今年5月1日,张庚夫妻抱着16个月大的儿子到金华一家医院就诊,第二天上午儿子仍然高烧不退,该院建议转送金华市中心医院。期间该院已作了治疗。
金华市中心医院接诊发现,小儿体温正常,即作一般病症处理,张庚抱儿子回家。当晚张庚见儿子又发高烧,急送金华市中心医院。医院安排住院,后组织专家会诊抢救。5月3日中午小儿因手足口病死亡。
张庚认为是金华市中心医院延误了病情,导致儿子死亡。张庚家人在医院门口烧香,摆放花圈,并在院长办公室交涉。
这是国内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一方通常采取的诉求方式,严重时甚至会发生打砸医院、打伤医务人员事件,很多时候医院是花钱消灾。在医患纠纷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医院陷入“不闹不赔、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的怪圈。
在出现医调委之前,现行法律制度下国内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有三,即自行协商、卫生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但仍阻止不了医患冲突的增长。
“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认为。
最早引入第三方协调机制的是浙江省宁波市,该市成立中立的医调委,通过医院与保险公司合作理赔。宁波市为此颁发了市长令。之后这一经验在浙江省及国内一些地方陆续推广。
2010年1月19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有市县设医调委,医患双方选择医调委调解必须自愿。
5月3日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这起医疗纠纷,是院方主动要求医调委介入,院方自认无过错。医调委派员赶到现场时,箬阳乡政府干部已在劝导死者亲属,民警也在现场维持秩序。
张庚夫妻提出了35万元的索赔,希望医调委帮助调解。
“我们请来了专家组,对诊治过程进行了分析,专家组意见是医院延误了诊治时机,医院有责任。对抢救阶段死者亲属没有意见。”金华市医调委主任沈恒榜说。
金华市医调委专家库成员有40多人,主要是法律和医学界专家。医调委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成立专家组,医患双方若申请回避,需正当理由。
“我们告诉死者亲属,索赔10万元以上,需要尸检和医学鉴定后方可调解。”沈恒榜说。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公立医院资产国有,不能不负责任地搞花钱消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黄伟彩也参与了《办法》起草工作,他说,1万元以下都是小的纠纷,属于慰藉费,将医院处理纠纷的权限限定在1万元以下,是限制院长的随意性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调查过,超过10万元的赔偿基本上是医疗事故,需要医学鉴定,分清责任,这也是处理医务人员的依据。
张庚夫妻咨询了律师后,权衡之下,决定不尸检,不医学鉴定,由医调委继续调解。
不收费的“专家门诊”
金华市医调委有6人,其中法律专家3名,医学专家两名,他们大都是退休返聘人员,专业和实践经验丰富。
在浙江省已成立的9个地市医调委、40个县区医调委中,人员构成大体相仿。相应的专家咨询库也已配备,其职能是对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专家咨询库成员中医学专家由卫生部门推荐,法律专家由司法部门推荐。
《办法》规定医调委所有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是独立于政府、医患双方的群众性组织。这也是张庚夫妻最终选择医调委来为儿子之死讨个说法的原因。
宁波市医调委的数据显示,两年里,宁波市发生的医疗纠纷绝大多数通过医调委调处。从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宁波市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410起,调解成功率96.5%,医患双方无一反悔。
据浙江省司法厅调查,在已成立医调委的市县,医患双方普遍将医调委作为医疗纠纷调处的第一选择,而且调解成功率很高。
“主要原因在于医调委是独立的第三方,具有公信力,医调委都是专业人士,有说服力,而且方便快捷不用花钱。”浙江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陆德兴说。
医调委属人民调解范畴,在有医调委之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承担着医疗纠纷调解的职能,“受专业限制,案结事了难度大,有了医调委,相当于‘专家门诊’,与‘普通门诊’比效果就不一样。”陆德兴说。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这一系列的程序做下来,以保证医疗行为过程的真实性,使医疗纠纷处置做到公正、公平。”杨必明说。
两种赔付制度
5月7日,张庚夫妻终于与院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赔偿9.7万元。
张庚夫妻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当天到理赔中心拿到了钱。这个理赔中心设在保险公司。医院参加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当医院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时,由理赔中心支付。
这是浙江省的一个创新机制,“医疗行业是高风险和特殊性行业,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得到及时赔偿。”杨必明说。
浙江省设立了两种医疗纠纷赔付制度,即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前者各地在对保险公司的确定上,有的采取多家保险公司共保体方式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由共保体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有的是市卫生部门招标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的是市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
后者是由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内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和前三年医疗纠纷赔付率缴纳医疗风险金,所缴风险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金华市是由多家保险公司共保体方式建立理赔中心,市本级所有的公立医院都加入了共保体。
据宁波市卫生局对所属10家医院统计,2007年,因医患纠纷医院支付的赔偿费用911万余元,建立医调委后的2008年,同类支出仅288.2万元,同比减少近70%。
浙江省一家医院院长坦言:“平心而论,以前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都是花钱买平安,反正都是国家的钱,犯不着拿自己个人前途冒险。现在《办法》出台后,我也没权力给钱,不该花的钱管住了。”
9.7万元,这也是在向律师咨询、反复测算后张庚一家能接受的数额。“当然,钱赔再多也买不回来我儿子,如果法院判,结果难以预料,但我们家已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张庚说。
“第三方”赢得“四满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内引向医院外,有利于缓解冲突,化解矛盾。”杨必明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杨必明说:“我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办法》执行,纠纷不会越闹越大。”
张庚承认,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选择医调委确实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也能引入‘第三方’,就更好了。”
一些乡镇领导在医调委成立后自称有解脱之感。浙江温岭市一位镇领导曾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受伤致残,令当地乡镇干部望而生畏。“现在好了,有了医调委,镇政府没有受理过一件医患纠纷,都由医调委帮助解决了。”该市箬横镇一位副镇长欣慰地说。
但在杨必明看来,情况并不容乐观。他指出,《办法》强调医疗纠纷处置与预防并重,预防是化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治本之策。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办法》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患者、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在预防医疗纠纷的责任和义务都有规定,并有相应的追究责任条款。
一个明显的收获是,医调委在纠纷调处中对暴露出来的医院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等,及时反馈给医院,并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其责令医院追究责任、公示违规情况和整改,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宁波市医调委两年来发出257条重大医疗争议防范建议,均得到落实。
不过,仍有患者和学者在受访时担心,医调委仍带有政府烙印,一些地方的医调委主任是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医调委能走多远关键在其公信力。
对此,浙江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陆德兴表示,浙江省司法厅与卫生厅已联合发文,加强对医调委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加强医调委规范化建设,重点选聘好医调委主任。除了日常的检查和考核外,省司法厅还有计划地对医调委人员进行轮训,提高其自身素质,实现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