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定义!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和不良资产……

2023年2月11日,由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保监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规定)正式发布。

最新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保监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规定

曾经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

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九条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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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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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风险分类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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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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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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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大事项。第四十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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