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期看,风险暴露更加充分、真实,有助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都有着积极的影响,这可以为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是对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修订和扩充。
《暂行办法》扩展了风险分类的范围,将原来的“贷款”拓展到“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明确了风险分类的核心依据是“信用减值”,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量化标准,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强调风险分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债务人主体的资信情况。《暂行办法》对重组资产的定义、风险分类划分及观察期等安排进行了细化,堵塞了实务中通过重组资产掩盖不良的监管漏洞。为确保《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新业务进行“新老划断”,新发生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存量资产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照《暂行办法》进行重新分类。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二、风险分类的核心概念和主要因素
《暂行办法》将信用减值作为风险分类的主旨,引入了会计中的减值概念,指出信用减值是“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在五级分类的定义中,也主要以信用减值的发生与否和信用减值的程度作为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与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三阶段划分方式类似。对应的,凡是承担信用风险的产品都是风险分类的范围,而不仅限于贷款。在五级分类的定义中,措辞也由原来的“贷款本息”能否收回改为“本金、利息或收益”能否足额偿付,《暂行办法》适用的范围涵盖了除信贷资产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非信贷类资产。
《暂行办法》引入了量化指标,特别是确定了逾期天数与风险分类的对应关系,对于逾期超过90天、270天、360天的金融资产,应分别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资产列入不良,与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的标准一致。同时,风险分类还引入了会计中的资产减值指标,对于减值达到40%以上和80%上的金融资产,要求分别划分为可疑类和损失类,初步建立了五级分类与资产减值的对应关系。
三、资管产品与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
针对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暂行办法》要求穿透至底层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根据基础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产品的风险类别。对于无法穿透至机场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于审慎性的考虑,要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低的资产确定产品的风险类别。但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产品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不要求穿透至底层资产进行分类。
四、对银行业的影响
三是规范更加国际化,与国际监管规则及会计制度更加一致。现行《指引》对逾期贷款纳入不良的标准不明确,认定口径较为宽松。《暂行办法》将逾期90天的资产纳入不良,不仅与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的要求一致,也与欧洲央行、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相同。同时,信用减值概念的引入以及在五级分类中的应用也体现了监管实践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四是部分银行不良率或所上升,但不用过度担忧。随着五级分类标准的细化和不良认定口径趋严,部分银行可能会出现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的上升。特别是目前风险分类不到位、不良认定较为宽松的银行,不良率预计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考虑到银行拨备会相应增加以弥补预期的信用损失,这些银行的利润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对于资产分类较为严格的银行,以及前期在监管强化要求下风险暴露已经比较充分的银行,《指导意见》的影响相对较小,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将会继续下降。此外,根据银监会2018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事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对商业银行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的原则,对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进行区间式管理,对贷款分类准确性较高、积极处置不良、资本较充足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不同银行的经营业绩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对那些目前风险分类不到位、不良认定较为宽松的银行,新的资产分类标准尽管会导致其不良贷款额或不良率的上升,但这些主要都是存量风险的显性化,并不意味着增量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也不用对部分银行不良数据的变动过度担忧。从长期看,风险暴露更加充分、真实,有助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都有着积极的影响,这可以为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本文作者介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