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房网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2023年2月10日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第二章风险分类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第十八条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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