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原告诉讼请求
王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杰、孙某君向王某鹏返还本金900万元;2.诉讼费由王某杰、孙某君承担。
王某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杰、孙某君向王某鹏返还450万元。
2.原告上诉理由
-协商结果争议:一审法院关于王某鹏交给王某杰、孙某君所保管的1050万元的剩余款项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王某鹏在协商中并未明确口头或书面约定在王某杰、孙某君返还250万元后,对其余款项全部放弃。王某鹏的本意是先返还250万元,剩余本金后续再处理。王某鹏的录音可以充分证明王某鹏为了解决目前经济困难问题和先收回王某杰祖母的养老费,就同意先收取250万元,剩余本金后续再作处理。一审法院遗漏了查明王某鹏与王某杰对账的事实部分。
对王某杰、孙某君已经花掉的350万元和返还给王某鹏的250万元都已确认,余下的450万元本金,王某杰、孙某君必须返还。退一步而言,假设按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王某鹏在与王某杰、孙某君的谈话过程中,提出要求把剩余400多万元返还的解决方案,现王某杰、孙某君也向王某鹏返还250万元,那剩余的150万元也应返还给王某鹏。因为王某杰、孙某君返还的250万元仅是王某杰祖母的养老钱,剩余的150万元是王某鹏本人的养老钱,应归王某鹏所有和支配,让王某鹏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二、被告辩称
王某杰、孙某君辩称,不同意王某鹏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1050万元为王某鹏赠与给王某杰、孙某君的款项,400万元是王某鹏赠送给孙女王某悦与儿媳孙某君的,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王某鹏主动提出赠与王某杰、孙某君1050万元,并于2017年3月将该款项打到了孙某君银行账户上。王某鹏将案由从“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保管合同纠纷”,称其将1050万元交给王某杰、孙某君保管,让二人帮助其理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1050万元款项还剩450万元的事实王某鹏是认可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王某杰又向王某鹏支付250万元解决此事。而王某杰和孙某君于2022年2月10日向王某鹏发送开支明细,是基于挽回父子关系考虑。王某杰和孙某君并不存在强占老人财产的情形。
三、法院查明事实
1.当事人关系
王某鹏与王某杰是父子关系,王某杰与孙某君系夫妻关系。
2.转账情况
2017年3月5日,王某鹏向孙某君转账1050万元。2017年6月15日,王某鹏向孙某君转账400万元。
3.关键录音内容
一审诉讼中,王某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与王某杰之间的谈话录音,证明上述1050万元和400万元均是王某鹏交由王某杰、孙某君保管的款项,本金应归王某鹏所有。王某杰、孙某君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在双方谈话最后,王某鹏向王某杰妥协,让王某杰返还250万元。在谈话中,王某鹏并未提及400万元也是交给王某杰、孙某君保管的款项,也未要求王某杰返还,反而多次提到用该款项购买的2套青岛房产是王某鹏用于投资的。
4.转账及其他费用情况
2022年1月8日,孙某君向王某鹏转账250万元。
诉讼中,王某鹏认可王某杰、孙某君已经返还600万元,包括为王某鹏支付养老保险费70万元、为王某鹏的兄弟支付购房款150万元、向王某鹏先后两次转账共计300万元、为王某鹏支付海口房款25万元及装修费2.5万元、支付公寓税费等30万元、支付机票4.5万元。
5.其他证据情况
四、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之间关于涉诉的1050万元和400万元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二、如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款项是否已经返还?
王某鹏与王某杰虽是父子关系,但涉诉款项金额较大,考虑到王某杰在上海有住房,并无购房之刚需,且王某杰、孙某君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赠与财产。反之,王某鹏所述的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补贴王某杰、孙某君生活更符合情理。综上分析,法院对王某杰、孙某君关于上述款项为赠与财产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王某鹏主张双方之间就该笔款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第二笔款项400万元。从王某鹏提交的谈话录音中可知,王某鹏多次提到曾交给王某杰、保管1050万元,但未提及此笔400万元也是保管财产,反而多次谈到用此笔款项购买的青岛房产是用于投资的。在该次谈话中,王某鹏也未要求王某杰返还该笔款项。王某杰、孙某君辩称,用此笔款项购买的青岛房产是王某鹏赠与给孙某君和王某杰之女王某悦的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对用该笔款项购买的房产的用途存在争议,但从王某鹏与王某杰的对话中可知,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之间就该笔款项并未形成保管合意。因此,王某鹏主张王某杰、孙某君之间就该笔款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王某杰、孙某君应返还的保管款项金额。2021年3月10日,在王某鹏和王某杰的谈话中,王某杰将1050万元的使用情况和剩余金额告知王某鹏,王某杰称绝大多数支出或是基于王某鹏的指示或是用于与王某鹏有关的消费,目前还剩余400多万元。王某鹏提出要求王某杰将剩余400多万元返还的解决方案后,王某杰表示经济上存在困难。最后,双方在第三人的协调下相互妥协并达成一致,即由王某杰尽快返还王某鹏250万元。2022年1月8日,孙某君向王某鹏支付25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该笔款项的返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杰、孙某君也依约向王某鹏返还了250万元,双方就该笔款项产生的争议已经解决。现王某鹏要求王某杰、孙某君继续返还剩余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对王某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王某鹏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主张参与了王某鹏与王某杰的谈话,王某杰表示剩余的400多万元是王某鹏理财的钱,利息用来补贴家用,由于生活困难,只能返还250万元,王某鹏表示那就先给250万元,没有表示就此了结。
王某杰、孙某君主张证人证言与王某鹏提交的录音陈述内容不一致。结合录音内容和之后李某给王某杰发送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王某杰返还250万元了结已经达成一致。
王某杰、孙某君提交付款凭证,主张本案一审庭审后,王某杰与孙某君于2022年10月15日又为王某鹏购买的保险支付35万元保险金,可见双方互有赠与,本案案涉款项属于赠与。王某鹏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王某杰、孙某君在二审提交的保险支付凭证,以及王某杰、孙某君在一审提交的保险单及入住资格等,都显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票、保险业务的收据、入住资格证书都是孙某君,与王某鹏没有关联性,不足以证实该笔款项是为王某鹏所支出。
五、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1.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确定1050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保管合同关系下的保管资金还是赠与财产,以及双方是否就该款项的返还达成了最终且具有确定性的协议。这涉及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精准解读、证据的综合采信与分析以及合同关系的准确界定等关键法律问题。
2.款项性质判断
3.返还协议的认定
-谈话录音与行为的解读:在2021年3月10日的谈话录音中,王某鹏要求返还剩余400多万元,王某杰表示困难后,王某鹏妥协同意接受250万元。虽然王某鹏上诉称未放弃剩余款项,但从当时的语境、双方的对话逻辑以及后续孙某君于2022年1月8日支付250万元且王某鹏接受的行为来看,可以合理推断双方已达成以250万元解决该笔款项争议的一致意见。在合同履行与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往往是对其意思表示的重要诠释。接受款项的行为可视为对之前协商结果的认可,若无相反的明确表示,应认定为双方就争议解决达成了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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