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融创集团诉江西融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经审理,江西高院认定江西融创对融创集团未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驳回了融创集团的诉讼请求。想要了解这起名称中均含有“融创”二字的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请往下读。
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创集团)诉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西融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经审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江西融创对融创集团未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驳回融创集团的诉讼请求。
企业名称近似
融创集团在一审诉讼中称,其在2016年发现江西融创旗下产业“融创·红谷世界城”及其售楼中心使用了“融创”标识,根据南昌市新建区房地产信息网显示,商品住宅排行榜中第12位为“融创·红谷世界城”楼盘。融创集团认为,江西融创使用“融创”标识的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江西融创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西融创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融创”文字,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
据悉,江西融创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项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江西融创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创”字样,并赔偿融创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融创集团与江西融创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得以厘清
江西融创上诉称,融创集团的涉案商标为服务商标,核定使用在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第36类服务上,而其开发的“融创·红谷世界城”是商品房小区,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与第36类服务不类似。同时,江西融创主张其使用的涉案标识与融创集团的涉案商标差异较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融创使用的“融创·红谷世界城”中仅有“融创”二字的字形和读音与涉案商标相同,其字体、颜色与涉案商标均不相同,且“融创”和“红谷世界城”组合使用的效果整体上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江西融创以“企业字号+楼盘名称”的命名方式符合房地产命名的行业惯例。同时,江西融创开发的“融创·红谷世界城”系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楼盘均价不高,销售对象具有相对特定性。融创集团开发的楼盘均为高端精品住宅小区,与江西融创的“融创·红谷世界城”具有本质的区别。加上楼盘的地域性差别,消费者不会对江西融创的“融创·红谷世界城”与融创集团开发的楼盘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江西融创在楼盘标识中使用“融创地产”“融创·红谷世界城”等标识,未侵犯融创集团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此外,对于江西融创是否对融创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优先考虑江西融创登记企业名称时,融创集团的涉案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西融创成立之时涉案商标在江西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融创”作为融创集团的字号在江西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虽然融创集团提交了一些证明涉案商标具有影响力的证据,但反映涉案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天津、北京等地,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已辐射至江西。同时,融创集团自认其尚未进入江西省内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此,江西融创对融创集团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融创集团上诉请求。(舒天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