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交织着夫妻间的财产分配、老人的养老焦虑、父母赡养责任的承担、日后的遗产继承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当这些问题与历史原因、户籍制度、传统风俗导致的产权纠纷相遇,现有的法律条文一时很难解决。
文邓凌原通讯员张澄华黄馨叶朱孟超
一纸拆迁公告,瞬间引爆一场又一场家庭矛盾。这样的场景,对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澄华来说,早已是见多不怪。
在这个号称“全国最小的县级市”里,高新产业开发不仅带来了“拆迁大年”,也带来了堆积如山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从2014年至今,扬中市法院共受理因拆迁导致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87件;去年以来,扬中市检察院共办理因拆迁引发的家庭财产纠纷申诉案件7件,仅今年上半年就受理了4件11人。
“我们这里的农村以自建祖宅为主,一般是两层半的别墅楼房,拆迁安置补偿款在60万到200万左右,近年来更是根据地段不同,补偿价位节节攀升。一个普通的家庭,在突如其来的巨大财富面前无所适从,为实现财富梦,父子、夫妻、兄弟手足之争不在少数。”张澄华感叹道。
是谁制造了亲情与房产之争?“一夜暴富”引发的利益冲突背后,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客观原因?
历史原因:房屋权属不清
“农村地区一遇拆迁家庭纠纷就增多,归根到底是因为农村自建房手续简便,建成后房屋更是无房产证等产权证书。”采访中,张澄华一再提及老谷一家的案子,之所以案件最后出现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就是因为老谷家的房子属于自建房,不仅缺乏“产权证”这一最重要的凭证,而且两次翻建过程都没有建房报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历史遗留的农村未确权房屋登记问题也日益突显。这一问题甚至可以追溯到1985年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记者了解到,由于当时缺乏统一有效、具有专业指导意义的房屋权属调查规范,我国的农村宅基地调查中出现了种种随意登记的情况:有的房屋并没有进行多方求证,而是听取了某一权利主体人的片面之词便匆匆登记;有的则是在房主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村干部或邻居代为登记;有的房屋因为审查不仔细,存在种种虚报、假报、瞒报的现象……调查结果不准确,给未来的动拆迁过程留下了产权之争的隐患。
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城市与农村的住房情况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第二次住房普查却迟迟没有开展,这些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的房屋产权之争也迟迟得不到解决。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家庭财产申诉案件。王军和王龙系兄弟,1987年,两人共同出资在自家的老宅基地上合建了四间平房。两人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手续都以王军的名义领取,此后不管以谁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都由兄弟二人按份共有,每人两间。2010年,房屋面临拆迁,王龙在与拆迁实施单位洽谈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才得知哥哥王军早就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过程中单独与拆迁单位洽谈拆迁安置事宜。王龙遂起诉至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争议房屋进行析产。
“房子老旧,产权登记不明,牵涉的人又多,既要理清哪些人有份,还要做到公平、公正,确保无异议,难度可想而知。”张澄华认为,只有完善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推进产权确认程序,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成员争夺房屋权属、审判机关不敢认定房屋权属、政府机关不能合理分配拆迁补助等问题。
因房产纠纷差点酿成一起惨案。案件移送至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做了大量工作,弥合亲情。图为犯罪嫌疑人向亲人下跪忏悔。(图白翼轩)
客观现实:人户分离
比历史原因更让人头疼的,是房产纠纷中盘根错节的户籍问题。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黄馨叶告诉记者,在农村,由于“四世同堂”、“三代同居”、“离婚不离户”等现象普遍存在,如遇拆迁,因户口问题导致的家庭矛盾便一触即发。
“有的年轻人虽然分居单过,但是户口还留在老宅没有迁走;有的夫妻虽然离婚,但按照一些地方的规定,离婚三年后才能落户,所以户口还落在原来的家庭里;此外,农村入赘、过继的现象比较多,人离开了,户口却往往没有来得及随之转移……这种‘人户分离’的现象比比皆是,给征地补偿工作带来不少麻烦。”一位基层调解员告诉记者。
此外,由于户籍制度松动,农村户籍迁入迁出手续简便,如因婚姻嫁娶导致的户口迁徙,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当此权利面临房屋拆迁时,当事人就会为了一己私利临时迁移户口,也可能加剧矛盾纠纷。
“老谷家的案子就是如此。”黄馨叶说,老谷与刘玉兰两人原系事实婚姻,老谷入赘刘玉兰家后,户口一直留在谷家没有迁走。而刘玉兰听闻谷家老宅要拆迁,为了争夺拆迁款,这才与老谷领取了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谷家,引起谷氏姐妹的不满,矛盾爆发。
传统风俗:重男轻女
郭老夫妇年逾八旬,共同生育了一子四女,1982年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砖瓦结构的平房和三间厢房。由于其他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郭老夫妇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便按照招婿入赘的方式,将大女儿和大女婿招至身边,共同居住,并在兄弟姐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中规定,房子的所有权归郭老夫妻二人共有,待两位老人百年之后,再由尽到赡养义务的大女儿和大女婿继承。在农村,这种特殊的“以房养老”的方式十分普遍。但让郭老夫妇没有想到的是,2008年,大女婿却在两位老人之前撒手人寰,这一变故让郭老夫妇感到极度不安。而此时,他们唯一的儿子也由上海退休,回到扬中生活,老两口便希望由儿子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拿什么让儿子做出承诺呢?老两口想到了手头唯一的筹码——郭家老宅。2012年初,听闻老宅要被拆迁,郭老夫妇立即反悔当年的协议内容,开始为儿子争夺房屋权属。女儿多次提出异议,两位八旬老人便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
“农村重男轻女观念严重,许多家庭的老人认为,财产给了出嫁的女儿就是进了外人的腰包。在拆迁利益的博弈上,他们通常站在儿子一边,为他们争取拆迁利益。”张澄华说。
今年上半年,扬中市检察院办理的4件家庭纠纷案件中,就有3件与重男轻女有关。据张澄华介绍,有的为了帮儿子争取拆迁利益与女儿打官司,有的为了给继子谋利益争锋相对,还有的怂恿儿子制造债务起诉离婚,分割财产……
与“重男轻女”相反,农村多子女家庭存在的“一碗水端平”原则,也会引爆家庭矛盾。按农村的风俗习惯,除一个子女(通常为儿子)婚后与父母同住外,其他子女一般都会在成年后分房单过,各自申请宅基地建房。同住的子女由于平时照顾父母较多,在父母老宅拆迁的时候自然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款;但其他子女往往会对这一要求表示不满,从而引发纠纷。
现实中,“一碗水端平”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在《江村经济》一书中指出,所谓平等原则并不一定指在同胞间分家时所得到的是否平等,而是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
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坤表示,拆迁意味着产权的变动,围绕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交织着夫妻间的财产分配、老人的养老焦虑、父母赡养责任的承担、日后的遗产继承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当这些问题与历史原因、户籍制度、传统风俗导致的产权纠纷相遇,现有的法律条文很难平衡这些错综复杂的社会和家庭矛盾。
因此,当此类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往往不会一锤定音,通常伴随着上诉、再审、申请抗诉等程序,再加上上下级法院之间会出现内容矛盾的判决,案件无法正常执行,家庭矛盾往往进一步扩大。
对此,沈坤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农村家庭矛盾;拆迁主管部门有必要在拆迁工作之前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了解拆迁户的详细情况,做好风险预案,将调解等工作走在矛盾激化前,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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