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可请求履行过户义务债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法一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消费者能否请求该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该等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也无权解除合同。

此外,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认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则可以请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是对于未竣工的房屋能否认定为特定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详见延伸阅读部分。(Jlls)

裁判要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款项的消费者可请求该企业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该等行为并非《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而且因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故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解除权。[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案情简介

一、2001年,杨飞与英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杨飞购买英嘉公司开发的7C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99122元,其中首付款849122元,其余房款195万元杨飞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7C号房屋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北京一中院于2006年依法受理了英嘉公司破产一案,于2008年指定了该公司的管理人。

三、2014年6月,杨飞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飞对7C号房屋享有所有权;英嘉公司配合杨飞行使取回权,将7C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杨飞名下。英嘉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7C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北京一中院支持了杨飞的诉讼请求。

四、英嘉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称,诉争房屋应当属于英嘉公司的破产财产,杨飞取得房屋的唯一途径是请求英嘉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直接主张取回权。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英嘉公司不服北京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产权登记为要件,北京高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杨飞所有确有不当,但判令英嘉公司为杨飞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是正确的,该案最终处理结果正确。故裁定驳回英嘉公司的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英嘉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

第二,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之精神,并非所有的破产程序中的个别清偿行为均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无效行为。认定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的关键要件之一是该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交付了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对于其所购房屋的权利,因其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故该债权的实现并不会构成对其他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出卖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并非《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

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仅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本案中,杨飞已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全部款项,故对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英嘉公司破产管理人并无解除权。在杨飞主张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英嘉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一十条所称的不能履行或不适于继续履行的情形,故英嘉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杨飞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杨飞。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完毕购房价款,房地产企业也未将房屋过户给该购房者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但是如果购房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且未发生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事由,则管理人无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对于消费者而言,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消费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则可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二)》规定之精神,并非所有的破产程序中的个别清偿行为均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无效行为。认定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的关键要件之一是该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如上所述,交付了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对于其所购房屋的权利,因其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故该债权的实现并不会构成对其他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出卖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并非《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

再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仅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本案中,杨飞已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全部款项,故对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英嘉公司破产管理人并无解除权。在杨飞主张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英嘉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一十条所称的不能履行或不适于继续履行的情形,故英嘉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杨飞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杨飞。

综上,虽然二审判决存在上述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上的问题,但最终处理结果正确。

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飞与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飞物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58号]。

THE END
1.开发商破产,房产证何去何从?如果开发商已完成项目验收并取得大产权,此时购房人可凭借购房证据材料到房管局缴纳费用后办理产权证书。首先,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其次,办理时需确认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6840800070115033&wfr=spider&for=pc
2.破产清算后买房户怎么办擅长商品房纠纷专业 官方账号 在线咨询 关于破产清算后买房户怎么办法律解答 诉讼策略顾问 帮助74317人· 响应3分钟内 咨询我 1.若破产清算的房产已完成法定程序被出售,买房户可依据与出售方的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出售方主张权利。如出售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买房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73031616.html
3.房地产破产后购房人怎么办律师普法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https://www.110ask.com/tuwen/16700841621104656300.html
4.房地产企业破产后消费性购房者应如何维权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不仅对企业自身及其股东、债权人造成影响,同时也对消费性购房者带来诸多困扰。消费性购房者为了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权。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企业破产后消费性购房者应如何维权的问题,以期为购房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http://www.cnlawweb.net/business/theory/2024061143802.html
5.最高院倾向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来源|| 节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 来源|| 节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买受人是否有权取回。对此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13501000014420086294249488
6.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登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1.购房人认定。 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购房人经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2.单方办理。 管理人向购房人住所书面送达、在不动产所在小区张贴或媒体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仍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303/t20230322_2942268.html
7.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优先权摘要: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频发,由于其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科学、合理的安排不同利益主体的清偿顺序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确立了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该规定是对《合同法》第286条https://d.wanfangdata.com.cn/thesis/Y3386990
8.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的保护近一年政府出台调控政策接近600次,加之近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特别是以恒大地产为代表的债务危机。消费型购房人群体作为其中数量最为庞大、最为弱势的债权人,其背后所承载的是最基本的生存权,是“居者有其屋”的必然要求,与其他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能否合理处置考验着立法者和司法者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22647160.nh.html
9.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业主怎么办?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基本流程 申请与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债权申报: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设定债权申报期限。 http://m.haoyunlawyer.com/hyxw/1947.html
10.论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商品房所有权归属与债权受偿顺位【摘要】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普遍存在烂尾楼现象,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以及维稳的现实需要,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件中,法院或者管理人都会尽量要求接盘单位建成房屋后交房,不过破产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购房者都能最终如愿取得房屋,部分购房者只能返还购房款;而返还的购房款属于优先权还是普通债权,存在较大https://www.hightac.com/plus/view.php?aid=5893
11.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出售式重整”的运用初探文琳资讯企业破产重整中,重整模式的选择对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及破产之社会效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断探索更加符合社会实践和发展的多种重整模式。房地产企业破产在破产领域中较为典型和复杂,本文作者在总结实践摸索和思考的基础上,试图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对“出售式重整”在实务中的合法性、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940252.html
12.房产公司破产后购房者怎么办?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https://m.loupan.com/ask/832358.htm
13.房地产破产重组后业主怎么办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面临着巨大的困境。然而,业主并非完全无助,他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业主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通过直接与开发商对话,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返还房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协商的过程中,业主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https://m.jiwu.com/baike/42196.html
14.房产公司要破产,我们刚买的房子怎么办?案件很快移送到了昆山法院执破融合团队,经初步调查:置业公司售房资金已被其控股股东使用,该股东已进入破产程序,置业公司获得了7亿余元分配款。 因结欠南昌某公司债务,上述分配款被异地法院先行冻结5.8亿元,剩余分配款被其他各类债权人全额冻结。置业公司各类债务已近20亿元,其中,拖欠税款近5亿元,属严重资不抵债。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6/id/7339668.shtml
15.房地产企业破产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房产资讯[摘要]房地产企业破产后,破产清算时面临部分项目完工交付使用、部分项目已建但尚未完工和部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企业应如何做土地增值税相关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破产后,破产清算时面临部分项目完工交付使用、部分项目已建但尚未完工和部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企业应如何做土地增值税相关税务处理? https://huangshan.news.fang.com/2017-09-12/264303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