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与要点妙文共赏

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包括购房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抵押权人、高利贷主、职工、政府、普通债权人、债务人等。只有大家思想一致,行动一致,重整方案才能顺利进行。因此,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任重而道远!

本文就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及达到法院受理前需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之经验以供大家借鉴。

一、房地产企业重整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1.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1和第七十条2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因此,如果房地产企业净资产已经为负,或者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已经将房地产企业的大部分资产予以查封或保全,房地产企业虽仍有资产,但没有资金继续开发,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则该房地产企业已经达到可依法进行重整的条件。

2.具有重整价值

满足上述第1点所述的法定重整条件后,还要看房地产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重整价值的判断更多是一个商业判断和市场考量,如果通过重整适当消减房地产企业的债务负担,在房地产企业经营基础上,通过投入一定资金能恢复房地产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房地产企业能死而复生的,则房地产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反之,则无重整价值。

3.有利于妥善安置职工

4.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

从技术操作层面而言,要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和购房人解除房产的预售网签登记手续,都只能在执行重整计划中当事各方才可能同意。如果不进入重整,任何一方对其他方可能都无法完全信任,因此,房地产企业的死结就无法彻底解开。

5.化解社会稳定问题

房地产企业往往面临大量购房人(小业主)和高利贷出借人的维稳问题。大量的购房人因付房款后拿不到房子,大量的高利贷的出借人因出借款项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法收回借款,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通过重整程序内的债务清偿安排,包括工程款、待安置职工、金融机构及高利贷出借人在内的各类债权人均将在司法程序内依法获得公平清偿,从而彻底化解因延期清偿债务而诱发的社会问题。

二、房地产企业重整受理前的工作

1.向政府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

2.与投资人沟通,引入投资人

一般而言,由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于重整过程中涉及主体很多,各方利益也不同,因此,要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完成招募潜在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配合潜在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对房地产企业的尽职调查,听取潜在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对重整计划意见,确定重整参与人(获取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承诺),拟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并不是一件容易达成的事情。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法院受理重整前提前与投资人就重整投资计划进行充分沟通。

4.报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在申请债务人企业重整后,需积极与有管辖权法院进行沟通,以促使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5.促使政府成立清算组

三、房地产企业重整中部分难点问题

1.高利贷维稳

高利贷维稳问题在房地产企业重整中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热点问题。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资金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外,其他大量运营资金会通过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的方式取得。相较于金融机构的借款而言,高利贷的出借人往往都是自然人,出借人数众多,且一般不会享有抵押权。因此,因高利贷而产生的债权在房地产企业重整中属于普通债权。鉴于高利贷的出借人的出借款项一般系其自有资金,而作为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较低,因此,高利贷出借人在房地产企业重整过程中是一大不稳定因素。

2.购房人利益保护

购房人特指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承包人不得对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商品房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所以,在破产重整中,购房人的利益优先保护。

3.债权分类

一般而言,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分类可做如下考虑:(一)优先债权组:优先债权包括购房人的购房款债权、建筑工程款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债权就已预售房屋和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职工债权组。(三)税款债权组。(四)普通债权组。

4.关联企业的重整安排

5.后续建房

既然是破产重整,如果重整成功的话,房地产企业就不会被法院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这样房地产企业才可以继续经营,尚未完工的房屋可以继续建设,购房人还有希望拿到房子,这一点正是重整的意义之所在!下面的案例就是典型的通过重整,后续建房取得成功的案例。

无锡“金桂尚苑”两年前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该楼盘成为“烂尾楼”,2014年10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要求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于次日指定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自此,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5年9月22日,该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批准了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从而,濒临破产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旗鼓”,开始有序引入投资人、土建工程队、装修队以及后期销售团队。管理人通过融资筹集资金,组织、监督施工团队开始进行未完工程的建设,最终将该房地产项目建设完工并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017年12月进行了房屋交付使用,剩余房源也溢价销售完毕,成功实现了项目复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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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清算后买房户怎么办擅长商品房纠纷专业 官方账号 在线咨询 关于破产清算后买房户怎么办法律解答 诉讼策略顾问 帮助74317人· 响应3分钟内 咨询我 1.若破产清算的房产已完成法定程序被出售,买房户可依据与出售方的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出售方主张权利。如出售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买房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73031616.html
3.房地产破产后购房人怎么办律师普法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https://www.110ask.com/tuwen/16700841621104656300.html
4.房地产企业破产后消费性购房者应如何维权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不仅对企业自身及其股东、债权人造成影响,同时也对消费性购房者带来诸多困扰。消费性购房者为了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权。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企业破产后消费性购房者应如何维权的问题,以期为购房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http://www.cnlawweb.net/business/theory/2024061143802.html
5.最高院倾向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来源|| 节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 来源|| 节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买受人是否有权取回。对此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13501000014420086294249488
6.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登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1.购房人认定。 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购房人经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2.单方办理。 管理人向购房人住所书面送达、在不动产所在小区张贴或媒体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仍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303/t20230322_2942268.html
7.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优先权摘要: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频发,由于其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科学、合理的安排不同利益主体的清偿顺序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确立了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该规定是对《合同法》第286条https://d.wanfangdata.com.cn/thesis/Y3386990
8.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的保护近一年政府出台调控政策接近600次,加之近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特别是以恒大地产为代表的债务危机。消费型购房人群体作为其中数量最为庞大、最为弱势的债权人,其背后所承载的是最基本的生存权,是“居者有其屋”的必然要求,与其他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能否合理处置考验着立法者和司法者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22647160.nh.html
9.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业主怎么办?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基本流程 申请与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债权申报: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设定债权申报期限。 http://m.haoyunlawyer.com/hyxw/1947.html
10.论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商品房所有权归属与债权受偿顺位【摘要】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普遍存在烂尾楼现象,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以及维稳的现实需要,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件中,法院或者管理人都会尽量要求接盘单位建成房屋后交房,不过破产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购房者都能最终如愿取得房屋,部分购房者只能返还购房款;而返还的购房款属于优先权还是普通债权,存在较大https://www.hightac.com/plus/view.php?aid=5893
11.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出售式重整”的运用初探文琳资讯企业破产重整中,重整模式的选择对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及破产之社会效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断探索更加符合社会实践和发展的多种重整模式。房地产企业破产在破产领域中较为典型和复杂,本文作者在总结实践摸索和思考的基础上,试图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对“出售式重整”在实务中的合法性、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940252.html
12.房产公司破产后购房者怎么办?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https://m.loupan.com/ask/832358.htm
13.房地产破产重组后业主怎么办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面临着巨大的困境。然而,业主并非完全无助,他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业主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通过直接与开发商对话,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返还房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协商的过程中,业主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https://m.jiwu.com/baike/42196.html
14.房产公司要破产,我们刚买的房子怎么办?案件很快移送到了昆山法院执破融合团队,经初步调查:置业公司售房资金已被其控股股东使用,该股东已进入破产程序,置业公司获得了7亿余元分配款。 因结欠南昌某公司债务,上述分配款被异地法院先行冻结5.8亿元,剩余分配款被其他各类债权人全额冻结。置业公司各类债务已近20亿元,其中,拖欠税款近5亿元,属严重资不抵债。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6/id/7339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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