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不可缺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是快速实现债务人财产变现、豁免余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依职责登记、审查申报债权。理论上认为,管理人仅需对无执行名义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对有执行名义债权应当尊重其既判力、公信力,无需对此类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但鉴于破产的特殊性,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有执行名义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促进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公正。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仅对管理人执行事务作引导性规定,在具体事务处理中,管理人往往无法可依,难以全面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的规定,结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债务的实务经验,分析现有审查方式、救济路径的导向与不足。
关键词:破产债权;生效判决;债权审查;救济途径
一、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之现状
二、破产程序中对有执行名义债权审查的困境
公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破坏环境质量而危害公众权益的法律事实。其突出特征有四个方面:
一是公害当事人的不平等性。公害当事人就其各自拥有的信息、掌握的科技、控制的财力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加害人工矿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受害人普通大众一般处于劣势地位。二是公害的不确定性。在公害的发生过程中,公害的原因事实与所产生损害的程度往往不够明确,尤其是加害原因事实与受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导致责任归属不易确定。三是公害的合法性。就公害发生源的原因行为而言,由于大多数经营工矿企业者有营业执照,已经行政许可,所以,多数公害是合法的工矿活动附随产生的副作用。四是公害所侵害的权利的复合性。公害侵害的不仅是特定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而且还包括公益性的环境权。
权利的实现依赖救济。公害事件发生后,可有多种救济途径,行政的、民事的以及两者并行的救济方式等。本文着重寻求有益的行政救济途径,因为受害人如果以传统的民事赔偿理论解决该问题会有如下缺陷:
1.因果关系问题。现代科技高度发达,公害的产生原因如何,超出一般受害人的知识和能力范围。如要受害人举出因果关系的证据,实属不易。
2.诉讼拖延问题。因果关系若由人民法院采用科学检验方法主动取证,势必拖延诉讼。有时受害人若等取得赔偿后再行医治,恐怕早已处于绝境之中。
3.加害人赔偿能力问题。传统的民事救济理论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实行自己责任,法院只能责求加害人以其资力负担赔偿。如果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或者以巧妙的手段转移、隐匿其责任财产,受害人即使获得一纸胜诉判决,也无从获得充分有效的赔偿。
摘要:一种真实而实际存在的救济体系,对于权利来说,就是最重要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民事救济对于公民环境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公民采用适合个案的民事救济途径更是解决侵权纠纷,维护个人环境权利的关键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因环境侵害的特殊性而困难重重,本丈将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及障碍,综合比较各式各样的救济途径,以期对维权公民在救济途径的采纳上有所指导。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途径个人环境权利
一、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困难重重
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新房家装,入住后家人身体不适,甚至影响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是采用诉讼程序还是非诉方式解决问题小区旁的高速公路整日整夜的噪声侵害了居民权益,是采取行政处理程序还是提起民事诉讼各有什么优缺点公民个人在环境侵权纠纷的合理及时解路上困难重重公民的维权之路应作何准备有些什么救济途径可供选择首先,我们来探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困难重重的原因。环境侵权救济的困难来自于环境损害的特点,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有着其著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救济的最终解决还足有赖于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的认识。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及环境侵权救济的难点
环境侵权存在着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JJu害行为的间接性:损害具有潜伏性;JJu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及构成的复杂性;环境损害的跨地域性:损害源头、结果具有多元性: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同时伤害一人或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经常是某一原因导致多个结果后,多个结果又变成新的原因,从而引发新的结果。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概念比较;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状态和存在问题;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问题解决对策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者都是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争议、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行政复议的地位是独立的、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是有其独立性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中的问题、经过复议的案件,诉讼标的确定的问题、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答复、两种救济制度的优势并举原则、相对人诉讼标的的更多选择权、司法最终审查为原则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违法或不当,致使权益受损时,如何保护公民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目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争议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前者是行政诉讼,后者为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在寻求救济途径时候,应该怎样选择才能真正实现对自己的权益的保护,是本文思路的出发点。
论文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对人权益保护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概念比较
(1)二者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行政诉讼是指,行政向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争议,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i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法律主体都由三方构成,行政复议是由发生纠纷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各为一方,作为纠纷解决者的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为第三方。除此之外,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某些原则也是相同的,如“不告不理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适用调节原则等。二者程序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体现了司法性,即都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来解决行政争议,强调程序的公正性。
(2)行政复议的地位是独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毋庸质疑的,但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是处于附属配套地位还是有着独立地位,学界有着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作为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建立起来的,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依附性。有的学者认为应改变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附属地位,摆脱配套框架的束缚。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是有其独立性的。复议制度属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查与裁决,它是行政权进行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属于“自律”的范畴;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他律”的范畴。行政诉讼只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复议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同样作出裁决。
一、政府形象的内涵诠释及其定位
在现代政治和经济领域内,某些组织或企业常常因为一些不太好的作为而招致被全盘否定,导致其无法与相应的目标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乃至正面形象的完全崩溃。那么何为形象呢根据公共关系学者的定义,形象就是一个组织的政策以及行为在公众心目中留下的印象。因为它决定公众对一个组织的态度,决定公众对组织的政策和行为是否理解、支持和认同,因而也决定着组织的命运。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政府无不十分重视自己的形象建设,以使政府在行使职权时更有公信力和效率,顺利地推行各种政策,实现政府管理的目标。所以政府形象是政府以其方针、政策、目标管理以及领导人、公务员的行为等要素作用于社会公众而形成的一种综合认知的结果,即社会公众对政府组织印象的总和[1]。
21世纪是一个危机多发的世纪,政府如何处理危机以及采取何种形象对待危机,关系到其在国内外的形象。特别是随着电子政府治理方式的出现,政府形象将更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对外塑造成为一个有权威的大国应有的形象;对内,在面对广大民众之时,也要用事实说话,使民众相信未来的政府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一个值得信赖的政府。那么,公共危机中政府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形象呢
1.透明政府形象
2.责任政府形象
国际贸易中结算工具的选择无外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方式,按结算量来看,其实汇款与托收的的结算量其实占绝大部分,但是中国国际贸易从业者则更倾向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将纯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加强了交易的安全性,但是信用证交易毕竟与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深受实际贸易行为的影响,故信用证被拒付的情况十分常见,原本基于单证相符的结算方式,成为双方以不符点是否存在作为交易谈判的筹码。那么信用证被拒付之后当事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从而保证自己的权利实现呢?
一、信用证结算的一般形式
中国目前大多数银行对出口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采取的收妥结算的金融服务,则出口商在获得信用证后,将体现安排货物出运的各类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熏蒸证明、检验证书等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由往来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请求结算款项。上述收妥结汇的贸易方式的往来银行担任的是出口方的委托人,代出口方向开证行请求付款。
二、信用证遭拒付原因的校核
出口商将单据交付往来银行后,无论银行是否进行了押汇,该单据最终将提交给开证行请求付款,如果开证行做出了单证不符的判定,则开证行会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出口银行不符点的存在。按照现在的交易,通过SWIFT以734格式或者799格式发出通知。在接到开证行不符点通知后,出口往来银行一般均会立即通知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则应立即对相应不符点进行校核。
摘要:面对不断发生的公共危机,政府必须具有透明、责任和高效的形象。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政府公关理念缺失、形象意识不足、与媒体沟通不畅等原因,严重制约着政府形象的建构,所以要使公共危机治理更加顺利,必须通过设立专门的政府公关机构来处理公共危机,完善政府新闻制度,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双向对等的沟通模式,注重公务员的德性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培育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危机治理理念等来提升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化解危机的能力。
关键词:公共危机;政府形象;公共利益
Abstract:Facingthepubliccrisiswhichoccursunceasingly,thegovernmentmusthaveatransparent,responsibleandhighlyeffectiveimage.However,thefavorableimagesofgovernmentsinChinaareseriouslyrestrictedtoformbecausethegovernmentsatdifferentlevelslacktheideaaboutpublicrelationwithinsufficientimageconsciousnessandimpededmediacommunicationatpresent.Tocontrolthepubliccrisissmoothly,itisnecessarytosetupspecialgovernmentalpublicrelationdepartmentstohandlethepubliccrisis,andperfectthenewsreleasesystem.Thedepartmentsshouldbearresponsibilitiesforthemutualcommunicationbetweengovernmentsandthepubliconequitybasisandemphasizethemoralityadvancementofpublicservantsandtheenhancementoftheircompetence.Inaddition,theyshouldupdatetheimageofgovernmentsbyconfirmingtheideaaboutcrisiscontroltowhichthepublicinterestsshouldbetheonlystartingpointsoastoenhancethegovernmentalcapabilityofcontrollingpubliccrisis.
Keywords:publiccrisis;governmentimage;publicinterests
政府在防范并化解社会危机方面处在关键地位,能否发挥主导作用是事关政府危机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风险社会里,政府的生存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抵抗风险、化解危机的能力。由于危机本身同时也意味着危险和一定的机遇,如果现代政府能够适时抓住这一时机,有效应对和化解危机,对政府良好形象的塑造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诚实、透明与负责任的政府才能领导、动员群众共渡难关。
摘要:当前行政争议在社会矛盾争议中呈现出越来越突出的趋势,且越来越复杂化,这就意味着行政争议救济的途径也必须多样化。但是现状是行政调解的中立性不足且范围尚不确定、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行政诉讼的效率有待提高,紊乱的信访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各种救济方式的落实情况也不佳。要完善争议救济机制,使每个行政争议都有出口,就要将各种救济途径的功能及其优势弄清楚,它们不再是分散的个体,而是相互衔接彼此配合的整体。
关键词:行政争议;行政救济;制度完善
一、什么是行政争议
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变动和调整,行政争议的产生事实上也与利益密不可分。行政争议与我们所熟知的其他争议有所不同,它因争议双方的地位不对等而自有其特殊性。什么是行政争议,它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它与其他争议的区别在哪?首先,行政争议的产生是基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换言之,如果争议的产生是基于行政主体在其民事行为而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话,那么就是民事争议或是刑事争议了。其次,争议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且以其特定的行政行为为前提。最后,行政争议是公权和私权的较量。引起行政争议的情况有很大原因是行政主体行为的不规范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总结有如下表现:一是行使职权超越法律权限;二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不严格执行;三是不遵守法定程序;四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不进行实质性或形式性审查和处理;最后是行政处罚不公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没有根据事实、情节等秉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考量。
二、行政争议救济机制概述
关键词: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普通法律救济宪法救济
一、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的研究意义
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一种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理应获得可靠、有效的保障,甚至比其他一般权利更应获得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宪法基本权利”。另外,”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不能得到救济的受教育权也不能称其为基本权利。而司法救济作为各种救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济,又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其一,司祛救济是由利益关系人自己启动的救济,利益关系人对于启动救济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积极性;其二,司法救济是具有严格法律程序的救济,当事人一旦启动,法院或任何其他组织、个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终止这种救济;其三,法律为司法救济预设了一套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从而能保证提供比其他救济更佳的救济效果。但我国目前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鉴于此,笔者努力在本文中对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既有途径进行梳理,对可行性的途径进行探索,希望对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所帮助。
二、普通法律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一般地,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要审理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对其实施司法救济,都得首先明确该受教育权案件牵涉的的法律关系一是私人间的侵权纠纷还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侵害的纠纷,据以确定司法救济是诉诸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般不会到刑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