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教师招聘考试笔试中,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属于常考考点,经常会结合案例进行考查。需要考生能区分常见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吧!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一、理论讲解
1.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例如:学生作弊,学校记过处分,学生对此不服就可以提起申诉。
(2)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如:如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乱罚款时,学校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如:教育局剥夺教师资格证,如果教师认为这个行政处罚不合理,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据双方的意愿,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仲裁是根据双方的意愿,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仲裁是民间性而非政府性的。根据仲裁的特点,仲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2)公正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调解渠道
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从众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二、混淆知识区分
教育行政申诉、行政复议什么情况使用
不服内部行政行为(处分、认识处理决定)或者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进行教育行政申诉;
不服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可以进行教育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