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法律制度
一、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概念分析
1.教师权利
二、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1.通过法律救济可以保护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随着我国教育领域的改革日渐深人,学校、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有些教师的权利造成侵害;当教师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应该具有法律保护意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主管机关以救济方式来帮助自己恢复并实现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教育行政主体或国家行政机关掌握并行使着行政权力,以管理者的身份处于较为优越的位置,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为必将给教师权利带来一定的损害。教师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教师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具有强制支配力,他们的权利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2.通过法律救济可以弥补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缺陷,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法律救济,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同时通过建立和健全有关教师的调解和申诉制度,以及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去处理日渐增多的教育法律纠纷,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方面。随着教育改革的深人,现行教育法规中的有些规定出现了一些缺陷与不足,不利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从《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法规有关教师的法律救济的内容规定不多且有些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这些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中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过法律就济等教育法律实践来改进与完善,从而促使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健全,进而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三、对国外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合理借鉴
从国外英、法、德、日、美等国对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来看,他们一般重视以下做法:第一,赋予教师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德、日、法三国,虽然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称谓不尽一致(德、法为公务员,日本为教育公务员),但是三国的教师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师均由政府任免,一般没有任期限制。公务员身份较好的保障教师的不受失业的威胁,使教师的权利受到明确的保护。而在英、美两国,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而这种任用关系是用合同的方式确立的。教师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教师履行教学职责并享有某些公务员的特权。
第二,注重对教师权利的程序保障。正如美国程序法学派所说的:“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在法律救济中,正当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又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
事前程序保障指对教师做出惩戒和处分之前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惩戒种类和条件实施。事后程序保障是教师获得各种救济的权利的程序,国外英、法、德、日、美等国都有明确的教师申诉、复审、纠正、补偿和定期撤销处分的法律救济制度。[3]就事前保障而言,在德、日、法三国,教师拥有公务员身份,教师非经法定事由一经聘用便可终身就职,这样使教师的地位相对稳定,免受失业的威胁。在美、英两国,教师兼具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即为公务雇员,中小学教师由地方政府采用签订合约的方式雇佣。从教师的法律地位上来看,美英的教师权利保障不如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德、法、日三国健全,但是美英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制度非常发达,从一定程度上使教师的权利受到明确地保障。
四、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的保障比较缺乏,出现一些法制不健全,程序不严格等问题。现行《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我国的《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来看,教师权利救济存在着以下问题:
关键词:公立高等院校教师权利立法现状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应当说,将公立高校教师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是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的。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大都确认公立学校教师为公务员或公务雇员。而从其经验看,此种定位对于理顺教师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健全教师权利保障的机制也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至第34条,主要包括: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等。而教师的具体权利,亦为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则主要规定在《教师法》第7条。教师主要享有以下6项具体权利:一是教育教学自。二是科学研究权。三是指导评价权。四是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是民主管理权。六是培养进修权。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了教师所享有的一些实体性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浓重的行业化色彩,突出了教师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除此之外,《教师法》第39条还规定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2.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1)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的原则首先体现在《教育法》第4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一规定同样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它提出了对全社会尊重教师的法律指引。《高等教育法》第50条亦对高校教师权益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2)高校教师的民法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可以提起以下民事诉讼:一是确认之诉。二是给付之诉。三是变更之诉。
(3)高校教师的刑法保护。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通过惩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评析及其完善
为切实加强法律对公立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我们亟需完善教师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我们亟需推进以下立法工作:
1.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
2.建立健全公立高校教师申诉制度
在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中,申诉制度是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由于申诉程序、处理机构等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当前,应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的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规则,以及如不服校内申诉处理决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提出申诉的具体制度安排等。最终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合理的教师申诉层级,理顺申诉制度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
3.补充和完善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
现有立法对教师聘任、解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实践中因聘任、解聘的不合理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多有发生。我们应当遵循公正、民主、合法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高校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在高校教师招聘程序方面:首先,应有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规定教师聘任的步骤、办法,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高校应设立由校级领导、学科带头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明确面试、试教、考核等程序。在解聘教师程序方面:首先,应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合法的教师考核办法,对教师的解聘应建立在这一考核结果之上;再次,对教师的解聘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教师拥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解聘的最终处理决定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引入听证制度,落实公立高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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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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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大学生权利权利冲突权利救济
近些年,学生高校的案件频繁发生,这些案件背后蕴藏着高校管理中,如何在高效运行同时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问题。高校如何依法治校已显得至关重要。
一、高校管理中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
自从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开了学生高校先河以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犹如雨后春笋。高校扩招后学校管理机制中引入市场机制,学生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更注重自身与高校之间平等主体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要求学校维护自身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学校维护自身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学生以教育权、知情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受到侵犯为由,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这些诉讼几乎涵盖了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高校性质向来争论不休,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认同的是高校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但是高校的一些具体行为也是具有行政被告资格的,高校面临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高校的纷争将增多,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中切实做到依法治校。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及细化程度不够
高校管理法律法规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前提和依据,也是对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规范和监督。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疏漏不断显现出来。如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存在矛盾,尤其是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高校与学生冲突解决途径做一些明确规定,对高校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定位,对一些具体事项细化程度不够。
(二)学生权利意识提高而高校法治不足
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民主与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2008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被学生戏称的“卡门事件”正是体现了高校在自身行为方面法治理念的缺乏。
(三)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尤其是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学生高校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高校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如:没有采取合法手段对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其行为触犯了学校管理或规定,另外,也没给学生申辩机会对其行为做出解释。学校在处理程序上过于简单,校方自身操作完就结束,省略学生知情权这个环节。除此之外,处理结果出来之后,也没有走合法程序,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学校没有将通知直接以书面形式送达,也没有告知学生在知道处理结果后,多少期限内有哪些救济途径。
(四)高校缺乏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在学生与高校的管理纠纷中,需要有健全的权利救济机制来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虽然现行申诉机制对于学生权利起到一定保护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和规章均没有规定申诉的性质,导致申诉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行使。另外,缺乏申诉程序性规定,没有对行政申诉受理部门、受理条件、申诉处理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申诉结果也没有保障。在实践中,虽然一些学校付诸实行校内调解制度,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其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许多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从而使学生与高校的冲突升级。
三、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
(一)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高校管理中与学生冲突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法律条文作依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各执一词,法院审理时也必须参照《民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因此扩大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中的规范事项及对其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则越显关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已有法律中的某些比较模糊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一来,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就不会显得没法可依。我国法律存在滞后性,但是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都是特殊的主体,因此必须要在完善扩充现有《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对一些高校与学生的冲突产生一些前瞻性和预测性的规定。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因此完善教育方面的法律日趋紧迫。
(二)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规范学校管理行为
高校管理已趋向法治化,但是在实际中,高校领导及各部门,并没有完全做到依法行事,法治理念还需深入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限,但是,高校必须做到在管理中不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比如:高校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学校要注意更新自身的学生管理规定,及时梳理校纪校规,去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而又具有现实管理意义的规章制度,也就是高校管理制度法治化。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对其进行审查,确认没有问题才投入实际操作,以免等冲突产生后学校处于被动地位。
(三)建立高校合理的管理程序
高校在管理中要做到程序合法,规范行使管理权。正当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因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以下程序:1.对学生的违纪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实进行确认;2.学校提出的当事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意见,告知当事学生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各高校应根据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依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学校对学生申诉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人,申诉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的事实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当;3.对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并进行校内备案。
(四)完善学生救济机制
结语
高校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加之学生是特殊的权利主体,正确处理好高校发展与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我国和谐校园的构建。因此,我们必须平衡两者关系,规范高校管理,也要让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不能不维权也不能盲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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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法律纠纷原因对策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高校的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高校管理者服务意识淡薄。长期以来,高校作为拥有一定自的事业单位,传统的管理理念就是服从,即老师服从于学校、学生服从于老师的观念。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相当一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只是把学生当做被管理者,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这就决定了学生在学校管理中处于服从于被动的地位,损害了学生权利,这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二)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随着我过法制的不断发展,学生的法律观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当学校的权力侵害到他们的权利时,他们不再是保持沉默和忍耐,而是拿起法律武器向学校讨个“说法”,直至将学校诉至公堂。
(三)学校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学校的管理机制存在缺陷也是导致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之一。如学校在行使处分权的时候,在作出处分之前并没有听取学生的辩解意见,作出处分后也没有及时的通知学生。在我们与桂林某大学教务处领导的访谈中得知,该校的处分权由学校统一行使,发现违纪情况,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会收集证据,而后要求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院系提出的处理意,并按学生违纪管理办法作出决定。如果是较重大的情况,则交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学校简化了程序,学生的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侵害发生后,很多学校内部救济机制也不健全,学生申诉无门,最终造成了与学校对簿公堂的局面。
(四)对于学校的自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学校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在这里学校就相当于一个“小王国”,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外部人无从监督。这是导致高校与学生发生纠纷的外部原因。
三、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问题的对策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转变思想观念,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高校应改变传统的“权力至上”的观念,确立以“学生为本”管理理念,实现从“管理”为目的手段到以“服务学生”为根本宗旨的转变。增强民主观念,优化教育环境,促进与学生的平等对话,建立新型的平等的关系,使矛盾解决在对话当中。
(二)要健全和完善高校管理机制和法律纠纷内部救济机制。正当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完善高校管理机制,必须实现程序的正当,保障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也是对学校的监督,所以高校应建立内部救济机制即申诉机制。当发生纠纷时使学生可以有地方申诉,尽可能穷尽学校内部的救济途径,而不是直接诉至法院,争取使大多数纠纷解决在高校内部。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也将会随着我过教育的改革和法制的法制而出现新的焦点,如何构建和谐法治的校园,建立良性的新型的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有待于法学界和教育界的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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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学生私权;行政救济;对策
一、我国高校学生行政救济研究的现状
(1)高校学生行政救济的理论研究现状
(2)高校学生行政救济的制度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高校学生行政救济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还并不完善。《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二、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学生权私冲突的原因分析
1.高校教育管理理念和制度原因
我国传统教育管理理念中,强调师长和教育制度的绝对权威而忽视学生个性、独立人格和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的传统行政观念中,由于几千年的皇权统治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的观念,形成了权力大于法律、人治优于法治的错误行政思维。在当前的高校体制中仍然存在的这样一种思维,其行政管理的层级性安排以及行政大于教学就明显体现了这一点。这种制度安排就使得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被扭曲成服从与管理、付出与索取、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
2.法律制度原因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除了作为基本法律依据的1995年颁实施的《教育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高等教育法》,作为指导实践的细则、规定例如《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却分别制定于1981年、1989年和1990年,最早的条例颁布于80年代初期,距今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其中多为禁止性、限制性的内容,内容中对学生的权利缺少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严重不一致,甚至还出现与法律相违背、或缺少法律依据、内容违法等方面的问题。这些规章制度由于“年久失修”,内容上与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去甚远,对于内容的规定也存在抽象缺乏操作性的问题。
3.其他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使得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快速膨胀。而学校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仍然沿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路,以学校而非以学生为中心,导致学校的规章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公正性。2伴随着时展和法治进步,学生的社会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学校的具体行为对学生的个人身心及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时,学生会判断学校行为的合法性并寻求相应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这些行为也成为造成大学生与高校冲突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高校学生私权行政救济制度的实施对策
1.大学生私权救济中行政申诉程序的规范
在高校所制定的针对大学生的规章、制度时,不能出现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必须要规范性、人性化、科学化、合法化,同时要明确大学生在高校行政管理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该仅仅规定大学生的义务,出现义务与权利不一致的状况。除此之外,还应该为大学生捍卫自身的权利的实现提供可行的行政或司法渠道,在大学生行政申诉的程序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加以规范。
2.完善大学生私权救济的教育调解制度
在现实中,大学生对于高校行政对自身的侵害,通常会选择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来解决,但其实在当前高校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教育调解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对于高校行政与大学生之间的权益纠纷,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教育调解机构,应当在高校与大学生不存在利益关系的地方设置教育调解机构,比如司法机构内部,这样的设置不仅有利于大学生私权的救济,更取信于公众,同时也体现了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