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年轻气盛,容易发生矛盾,近年来校园霸凌和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校园侵权的赔偿案例、校园侵权适用的是过借推定责任原则、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石某与崔某均系北京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因学校统一组织初三年级学生补课,2016年4月17日上午7时许,该校学生返校准备上课。崔某到石某教室内打了石某一下,后二人在楼道内追跑打闹,崔某搂住石某脖子,二人摔倒在地,致石某腿部受伤。当日下午14时许,学校老师发现石某腿部受伤,让石某与家长联系,并给石某开了出门条,15时许,石某被家长接走送医就诊,医院诊断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后石某分别在北京平谷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因石某腿部有伤不能参加中考体育考试,故体育按及格分数计算,后被北京实验学校录取。后石某申请休学,现其学校与教委已审批通过。
后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中学、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就自己尽到监护责任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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