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校园犯罪典型案例(附典型案例选登)

9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来自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等四省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通气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安凤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柴建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通报了有关案例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网络为校园犯罪重要诱因

据了解,这些案例发生在2007年至2014年间,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其中故意伤害案38起,聚众斗殴案10起,寻衅滋事案10起,抢劫案5起。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

记者发现,在这些案例中,有许多涉及利用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为犯罪的主要起因。孙军工介绍说,随着网络的发展,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别和约束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

校园安全亟待引起重视

“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孙军工在分析此次公布案例所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时说。

记者发现,此次公布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代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以及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中,案件均因为口角引起,其中刘某某和江某故意伤害案中,还是因为在网上发生争吵后而殴打被害人致残的。

双向保护和心理疏导

在介绍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时,安凤德表示,在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原则。

据了解,我国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刑事政策都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确定的一项少年司法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要兼顾保护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尤其在办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中,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被告人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作了专门规定。据安凤德介绍,目前,北京市法院已经基本建立起这种常态化的心理疏导机制,工作对象涵盖了刑事、民事案件中所有需要心理干预的未成年当事人,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累计帮助百余名未成年当事人,使他们摆脱了心理危机,重树生活信心。(记者罗书臻)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选登

北京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4月22日,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某。次日9时许,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暴力,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准确定罪量刑。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系持刀作案,实施犯罪的地点系有众多学生的学校操场等具体情节,并参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

河北代某某、陈某、李某、冯某、麻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2年4月27日21时许,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二中八年级二班学生李某某与被告人代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代某某便召集被告人李某、冯某、陈某、麻某某等人持墩布把、木棍等工具到李某某所在宿舍对李某某及其同宿舍的同学张某某、吕某等人进行殴打,李某某、张某某被打伤。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五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偿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人代某某生于1997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生于1997年1月16日;被告人冯某生于1997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生于1997年3月1日;被告人麻某某生于1997年3月24日。

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

2013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认为其被陈某某辱骂,纠集楼某某、黄某某(均为未成年女性),到福建省光泽县某中学找该校学生陈某某(女,未成年)欲行报复,因陈某某警觉躲藏,林某某等人寻找未果。当日20时许,林某某通过他人将陈某某约出并带到光泽县某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某某与楼某某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打耳光、拉扯头发等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鼻子流血,此后,林某某叫被害人“把衣服脱光”,陈某某因害怕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将衣裤脱光,林某某与楼某某及在场的另二名女学生对被害人围观取笑。其间楼某某使用手机对陈某某的裸体拍摄了十余张照片,尔后将照片通过手机蓝牙传送给在场人员。当晚被害人陈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医院就医,法医鉴定,陈某某的鼻部及面部的损伤为钝物伤,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手机中被害人的裸照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某、楼某某系初犯,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以及案发时在场人员均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删除,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情节,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强制污辱妇女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事件的发生令人震惊与痛心。审理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的父母均离异,二人自幼均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祖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管教乏力,其处在青春期缺乏正确的引导,思维叛逆,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而被害人陈某某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明知林某某等人案发当日下午已到学校欲对其报复,当晚亦轻率应约外出,身处险境后亦不懂呼救、逃跑。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为人父母者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不仅应当保障孩子的物质需要,亦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加强人生观的正确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学校亦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尤其女学生应当懂得自尊自爱与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川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

案发当晚,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玉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得知胡某某涉嫌本案后,将胡某某带回玉泉派出所接受询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在2014年3月31日邀约他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3日,黄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玉泉中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2014年3月31日邀约同学聚众斗殴并用刀刺伤他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的家人代黄某某、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人代黄某某赔偿了雷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学生之间因为纠纷而引起结伙斗殴是一种常见的校园暴力行为。本案是在校学生因为言语动作粗鲁而引发矛盾进而导致聚众斗殴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该案例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能够引导学生从思想上认识到打架斗殴的危害性,教育学生遇事应冷静并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平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同时,从该案例中,我们看到受伤最重的不是发生冲突的双方,而是无辜的围观者,这也教育学生在校园中遇到类似事件应尽量避免起哄、围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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