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慈善,靠法律,更靠自律

英国作为全世界最早出台慈善法的国家,距今已有整整415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同样经历了无数争议和修订,在我国慈善事业不断探索前进之时,可作一些参考。

2016年1月27日,由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与英国驻华使馆共同主办的“中英慈善法专题研讨会”上,来自英国慈善委员会国际合作处负责人kennethdibble讲述了英国慈善法的进程,以及目前英国慈善领域的发展现状,正好满足了我们这一需要。

首先,来看看英国慈善法的发展进程……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16世纪的英国无论在经济发展、政治制度及文化思想方面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慈善组织和公益团体随之涌现,1601年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慈善用途法》(又称《伊丽莎白一世法》)。这部法律开创性的意义就在于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慈善事业的主要范围,列举了公益慈善行为包括:

1.救济老年人、弱者和穷人;

2.照料病人、受重伤的士兵和水手;

3.兴办义学和赞助大学里的学者;

4.修理桥梁、码头、避难所、道路、教堂、海堤和大道;

5.教育孤儿;

6.兴办和支持劳动教养院;

7.帮助穷苦的女仆成婚;支持、资助年轻的商人、手艺人和体弱年衰者;

8.援助囚犯赎身;

9.救济交不起税的贫困居民等。

虽然没有精确概述,但是它却开创性的勾勒出了慈善活动的框架。

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英国进入后工业时代,为了缓解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导致的社会矛盾,英国建立了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民间的社会慈善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且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慈善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逐渐成为了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随着慈善组织活动领域扩大,深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并得到深刻认同后,英国慈善事业迎来快速发展期,1954年英国制定《慈善信托法》和《娱乐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此后,相继于1960年、1962年、1993年对慈善法进行修订,但这三次的修订只是在原有慈善法的基础上新增一些规定或做补充,没有太多革命性的改变。

进入21世纪后,英国政府和议会认识到,现行的慈善法已经无法应对英国民间慈善组织迅速发展的局面,无法成为有效管理,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因此从2001年7月开始,布莱尔政府开始对1993年修订的慈善法进行再次修订。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2006年,最新的慈善法公布,在多方面实现了大胆的改革创新,于2011年进行小范围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

说了这么多,我们一起看看英国2006年修订慈善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来。

第一,首次对慈善进行法律定义

英国2006年新修订的慈善法定义,只有那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具备慈善目的的事业才能被认可为民间公益性事业。具体包含的有:

1.扶贫与防止贫困发生的事业;

2.发展教育的事业;

3.促进宗教的事业;

4.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

5.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

6.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

7.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

8.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

9.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

10.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

第二,重新规定慈善组织注册条件

英国对于慈善组织的注册一般都要满足四个条件:

1.具有法律上认可的慈善目的和对象;

2.不能与其他慈善组织的工作重复;

3.慈善组织必须有自己的章程;

4.理事会成员可直接受雇于慈善组织,但不能有其他商业目的。

而一旦注册成功,慈善组织的理事会、理事必须保证所有资源和活动直接指向慈善目的。但此前的慈善法规定,年收入在1000英镑以下的慈善组织,可以免于注册,而一些具有豁免或者其他特定的慈善组织也可免于注册,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发现很多年收入在5000英镑以下的慈善组织由于人力物力开支,很难完成注册手续,而一些具有豁免的慈善组织却由于不注册而存在监管漏洞,于是2006年新修订的慈善法规定:年收入在5000英镑以下的慈善组织,可免于注册,并要对分布广泛的小型慈善组织帮助和扶持。而对于之前具有豁免的慈善组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且相应的监管机构已经不存在,则必须在慈善委员会履行注册手续。

第三,首次明确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慈善委员会成立于1853年,虽一直作为官方对民间慈善组织监管机构,但是始终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2006年修订的慈善法规定首次明确了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该委员会独立于政府运作,最终向英国议会负责。相应政府部门只具有知情权而已。

慈善委员会具有四项职能:

1.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注册;

2.对在慈善委员会登记或者没有登记需要帮助的慈善组织提供信息、技术、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3.对在慈善委员会登记的慈善组织按照不同规模进行相应的监管;

4.对在管理或公共资源上由违反法律嫌疑的慈善组织进行调查。

第四,慈善委员会选择性监管

慈善委员会对于年收入在5000英镑以下的小慈善组织,并不予以注册登记,也就没有年度审查或监管,只有在接到对此类组织的违法投诉时,才会对其进行监管,而对于年收入在5000英镑及以上的慈善组织才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包括财务及活动明晰,而年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慈善组织,是慈善委员会监管的重点,不仅要注册登记,进行详细的年度检查,慈善委员会还可以随时对其进行了解,甚至到组织中进行访问。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联通议会及警方对其财务进行冻结,免除慈善受托人职务,甚至将该慈善组织交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慈善组织接管。

第五,公营受托保管人

英国慈善法规定,公营受托保管人作为独立法人,具有在慈善法规定的条件下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如果慈善委员会认为某慈善组织的管理存在不当或者错误行为时,可以通过命令将该组织信托的财产交给公营受托保管人,但是他们对接受的信托财产不具备管理权力。

第六,设立慈善申诉法庭,保护慈善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限定慈善组织的土地使用

2006年新修订的英国慈善法规定,未经法院或慈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任何慈善组织持有的任何土地均不得出卖、出租或进行其他类似方式的处置。

第八,引入全新的民间公益行组织形式:慈善公司组织

目前英国民间公益性组织由多种组织形式,常见的三类标准组织为慈善信托机构、社团和慈善公司。而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许多民间慈善机构采取“双重注册”模式,即在注册成为慈善组织的同时,又依照英国的《公司法》注册成为公共有限责任公司,以期能够更好的利用社会资源。

对于此类模式,2006年修订的英国慈善法对慈善公司组织进行法律定义,即一种专门为英国民间公益行组织涉及的具有正式法律地位的公司式组织形式。公司组织内部大纲中的目的条款的修改,及对公司组织内有关财产的使用或运用方式条款的修改,都必须经过慈善委员会事先同意。慈善公司需注明商号以及慈善性质,慈善委员会可以指定审计人员对慈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账目进行调查和审计。

第九,统一募捐许可制度,规范民间慈善组织募捐活动

英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第一,职业募捐人文化

第二,募捐靠自律

Kennethdibble在谈到英国目前募捐活动时,表示虽然有统一的公开募捐证书审核以及地方募捐活动审批,但都是对慈善组织筹备募捐活动进行监管,而一旦慈善组织具有募捐资格后,对于在募捐过程中如何实际操作,基本都是靠自律,无论是慈善组织自己进行募捐,或者交由职业募捐人进行代为募款,并没有法律进行约束。

而目前英国有三个非政府性机构,分别是:

1.募捐标准委员会,职能是监测并评判公众投诉,同时协同慈善部门提高募捐行为标准;

2.募捐协会,即由职业募捐人组成的协会,主要是编写并出版募捐行为准则,同时对募捐标准委员会作出的评判进行评估;

3.公开募捐监管协会,主要是对公共场所募捐及上门募捐进行监管。但作为非官方组织,他们本身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监管权利。

第三,慈善信托逐渐演变

慈善信托在英国已经走过了将近100年的历史,最开始,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形式的慈善信托的资产,必须将其中三分之二用于投资安全的政府债券、国债,而剩下的三分之一可投资于有一定风险的股票;此后出台《受托人投资法》,规定对于慈善信托的资产,可实行一半投资逾安全的政府债券、国债,另一半投资于由一定风险的股票;而从1961年开始,为了能够让慈善信托更好的获得市场回报的情况下,慈善委员会出台相应文件,允许慈善信托的资产的三分之二用于投资有一定风险但回报更高的股票,而剩下的三分之一用于投资安全但回报较低的政府债券、国债;此后经过2000年出台《信托人投资及行业保护法》,对于慈善受托人的投资模式,不再进行限制,给予足够信任,让慈善资产逐渐升值。

第四,网络募捐,暂无法律限制

在谈及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利用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的行为,kennehdibble表示,目前英国的慈善法以及慈善委员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起的网络募捐活动,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而对于发起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也没有任何限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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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权力的含义和属性程运生律师律师文集二、法律权力的概念 (一)英国分析法学对于法律权力的一般性认识 边沁对于权力的基本认识,可以概括为: 第一,权力是一种权利。在《政府片论》中,边沁认为,“权力是一种权利”。 第二,边沁认为,“对权力和权利这两个词的阐释要是正确的,就必须深入多种多样的细节,这一点现在可以被表述得很清楚”。 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26921389126926483oo734960
3.英国商标法(中文版)(4)如果英国的任何法令、法则或欧共体法律的任何条款禁止或在某种程度上禁止某一商标的使用,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5)第4条(特殊保护标记)所规定或所涉及的商标不得注册。 (6)出于恶意或在某种程度上出于恶意提出申请的商标不得注册。 4.特殊保护标志 http://www.chiram.com/View/blog_article?ac=zqi5je7i6b
4.英国法律(精雅篇)与欧陆的大学法学教育相比, 律师公会的法律教育在英国是很有市场的。最初的律师公会向大学一样, 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教育的中心, 并且在莎士比亚时代, 成为了所有年轻人最向往的地方。 2.从前面的叙述可知, 律师公会对法律教育的垄断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这个组织的自治性。这个主要表现在它的教育是一种实践的, 非学术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y742smx.html
5.英国法律中的浮动抵押制度从土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抵押,土地的一些特定抵押还必须同时在土地抵押部或土地登记处登记;5.公司应收账款的抵押;6.公司义务或财产的浮动抵押;7.已催缴但未支付的抵押;8.船舶或航空器,或船舶任何股份的抵押,船舶或航空器的按揭也需要在特定的部门登记;9.商誉或任何知识产权的抵押,第396条第3A款对知识产权作了定义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2005_jrfy/2005nzd60j/240316.htm
6.国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系列(一)——英国(上篇)国外动态国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系列(一)——英国(上篇) 核心提示:标准体系建设为标准的编制和发展起到系统化梳理和技术性指导的重要作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加快构建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2022年度重点工作。http://www.cbda.cn/html/gwdt/20240726/140427.html
7.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法的以下几个基本特征。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04-02/29/content_337831.htm
8.法律[英国]雷蒙德·瓦克斯著书籍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法律 编辑词条 添加义项 收藏 分享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 法律(1)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国家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
9.PrivacyCenter敏感个人信息还包括为唯一识别消费者而处理的生物特征信息,以及收集和分析的有关消费者健康、性生活或性取向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还包括适用隐私法律定义的“敏感数据”(或同等术语)。 ?“供应商”是指适用隐私法律定义的提供服务方、承包商或处理者。https://privacy.elanco.com/
10.英国“适当法理论”之研究配的情况下,则要限制这种明示选择的效力,即英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必须适用。所以,对于和英国法有联系的合同,英国的实践是不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规避英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至于这种法律选择规避了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英国所允许,则不得而知了。 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73441_5417.html
11.空壳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承担的风险有哪些2、法律风险 “空壳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特别可能存在虚假出资或注册公司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3、员工工资、福利风险 “空壳公司”可能拖欠大量的员工工资、福利等。 4、税费负担风险 二、空壳公司的定义 “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是发起人根据香港https://www.64365.com/zs/83366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