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也不愿意就他们认为纯粹的宗教教义问题作出裁决。但是,当一个事项同时涉及原则和合同时,法院可以裁决。在最近一项关于管理锡克教寺庙事务的争议权利的判决中,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一方面确认:
但是,关于教义或礼仪的争议,如果它们不因此涉及公民权利或利益或可审查的公法问题,则不可审理。
另一方面,他说:但是,如果原告要求法院执行取决于宗教问题的私人权利和义务,法官可能必须确定能够客观确定的宗教问题。法院处理宗教信仰和实践问题,其中援引其管辖权来强制执行社区成员对其他成员或其理事机构的合同权利,或确保信托持有的财产用于信托目的。
国家对宗教裁决的规定
如前所述,由英国国教总主教会议通过并经英国议会批准的措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教會有自己的修會法院和其他法院系統,這些法院裁定教會管轄範圍內的問題。这些法院将在措施中适用成文法,以及英国普通法和行政法的一般原则。雖然這些法院是教會的法院,但同時也是國家法院。
教会法和裁决与国家的世俗法之间可能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例如,这可以从2013年在莱斯特市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关于国王理查三世遗体埋葬的仍在进行的争议中看出。挖掘是在内政部颁发的许可证下进行的,该许可证赋予莱斯特大学决定处置挖掘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人类遗骸的权力。因此,大学决定将理查三世的遗体埋葬在莱斯特大教堂。
金雀花联盟希望将理查德埋葬在约克大教堂,目前在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但未能成功颁发该许可证。理查德在莱斯特大教堂的葬礼将需要在大教堂内竖立坟墓或放置其他类型的标记,并且需要获得英格兰大教堂织物委员会的单独许可,因为它算作对大教堂结构的重大改变,根据2011年大教堂护理措施。
在英格兰,国家不正式和笼统地承认任何其他宗教争端解决制度,以其特定的名义作为宗教争端解决制度。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国家法院可以承认其他宗教团体作出的决定:
(一)如果宗教团体在根据《仲裁法》可仲裁的事项中担任仲裁机构1996,即主要是商业事项,但也与遗嘱有关的问题;或
(二)如果法院事先允许在特定案件中使用特定宗教团体解决争端。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确信宗教团体使用的裁决标准与联合王国法院的标准相当,尽管实体法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最近涉及一对犹太夫妇离婚的案件中,家庭法院允许在纽约BethDin进行仲裁,并在确信,在涉及婚姻子女的事项方面,BethDin将适用相当于英国法律标准的标准,将子女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之后,认可了仲裁结果。
例如,如果宗教法规定的婚姻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婚姻双方后来移民到英国,那么作为一般规则,该婚姻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
LexLociCelebrationis的学说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例如,虽然一夫多妻制婚姻不能在英国合法缔结(或由居住在英国的任何人),但一夫多妻制家庭可以移民到英国,并且所有婚姻都被认为是有效的。
然而,法院仍然可以决定不对在英国其他地方实施的、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宗教法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给予法律效力。如果有公共政策理由不接受结果,或者结果被视为不公平,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国内法院拒绝对在海外宣布的伊斯兰塔拉克离婚给予法律效力,除非这些离婚附有某种形式的合法登记。并且还拒绝承认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其中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残疾,尽管婚姻在孟加拉国是合法有效的,但孟加拉国已经缔结了婚姻。
英国法院将执行基于宗教的协议的另一类情况是,这些协议可以理解为合同。例如,法院将执行嫁妆协议作为合同,即使这些协议与合法有效的英国婚姻无关,而是与在英国缔结的伊斯兰
尼卡婚姻有关,否则完全没有作为婚姻的法律效力。
宗教裁决的许可或时效
英国法律中没有关于个人使用宗教裁决机构的直接许可或禁止,或与这些机构的职能有关。众所周知,宗教裁决机构确实处理许多不同法律领域的案件。例如,见伦敦BethDin网站上对他们活动的描述和穆斯林仲裁庭,以及道格拉斯等人2011年对三个不同宗教裁决机构职能的学术分析。
由于法规中缺乏直接许可,宗教裁决机构的决定在受到一方质疑或不遵守的情况下永远不会自动执行。法律执行,例如通过扣押资产,总是需要国家法院作出司法裁决,尽管如果当事双方对仲裁是否遵循仲裁协议没有争议,这种裁决可以是简易的。这将包括许多由宗教裁决机构进行的纯商业仲裁案件。联合王国法院也愿意接受宗教裁决机构的法官在其来文方面拥有某些方面的合格法律特权,尽管是
附带的。
然而,任何裁决属于英国刑法管辖的事项的裁决机构的成员都可能犯下一系列刑事罪行,包括普通法中的歪曲司法程序罪和协助罪犯的法定罪行。如果宗教裁决机构对一个人实施体罚,它也将犯下进一步的刑事罪行,例如袭击或非法监禁。在英国法律中,刑事案件中的索赔从来不是受害者和被指控的罪犯之间的索赔,而是总是在皇家(例如国家)和被指控的罪犯之间。因此,在刑法领域,没有任何法律空间可供任何其他审判机构运作。
宗教规则的社会实施(没有任何官方承认)
如上所述,英国的宗教构成非常多样化;在所有主要宗教团体中,将会有更多的正统、保守或原教旨主义团体严格遵守他们认为与信仰和行为有关的宗教真正教义。这将不可避免地使他们的行为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要么是因为他们需要特定的便利才能按照他们的信仰生活,要么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宗教要求他们以某种方式违反国家法律的方式行事。
传统上,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人们都非常愿意寻求住宿,特别是在对非宗教成员的影响很小的情况下。举几个例子就足以说明住宿的广度:独家弟兄可以在不使用IT设备的情况下让他们的孩子上学(尽管他们大多把他们送到自己的学校),东正教犹太社区可以在建造
Eruv时部分使用市政灯杆和其他街道设施建立
Eruvim。墙上和不遮盖脸部的伊斯兰头巾可以戴在护照和其他官方照片上。然而,即使在这里也有限制,例如关于拉斯塔法里教使用大麻的限制。
话虽如此,如果出于宗教动机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对他人有害,包括歧视性行为,那么近年来阅读法律通融或妥协的意愿就降低了:例如,参见Bull&AnorvHall&Anor[2013]UKSC73和McFarlanevRelateAvonLtd[2010]EWCACiv880,这两个案件都涉及基于基督教信仰的行为与直接或间接歧视同性恋者或伴侣之间的冲突,以及Eweida和其他人诉英国[2013]ECHR37。
日常生活中的问题
佩戴宗教标志引起了与教育和就业有关的广泛诉讼。大多数英国学校都设置了校服,这在一套规则中描述,这些规则通常延伸到珠宝的使用和允许的发型。在一些案件中,宗教学生想要佩戴与校规不符的符号、衣服或发型。在不符合统一规则的唯一理由纯粹是宗教原因的案件中,法院更不愿意认定非法歧视(例如Playfoot(未成年人),R(关于申请)诉MillaisSchool[2007]EWHC1698(Admin)和Begum,R(关于申请)诉DenbighHighSchool[2006]UKHL15))。
但更愿意发现非法歧视,其原因同时是宗教性的,并且基于属于特定种族群体(例如Watkins-Singh,R(关于申请)诉AberdareGirls'HighSchool和(管理员)。应该强调的是,锡克教徒和犹太人在英国被定义为种族群体-穆斯林和基督徒不是-因此,他们吸引了种族关系立法的规定。这是一个未来可能争论的领域,因为宗教和种族身份交织在一起的一些表达方式似乎可以说是宗教多于种族。
例如,佩戴5个传统的锡克教符号只对受洗的锡克教徒有强烈要求,但作为种族特征,佩戴这种符号永远不会受到较少的保护。例如,内政部在2014年改变了与移民拘留中心有关的探视政策,以允许锡克教部长和法律顾问在探视被拘留者时佩戴
kirpan。
在就业方面,一些案件涉及违反雇主着装规定佩戴基督教十字架,尽管斯特拉斯堡法院在审查其中一起案件时认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EweidaandOthers诉英国[2013]ECHR37),但这些案件在英国法院一致败诉。与此相反,有许多法律明确规定戴头巾的锡克教徒不受适用于他人的特定规定(例如1989年就业法,第11和12条),以及发现不允许锡克教男子戴头巾是歧视性的案例:Mandla(SewaSingh)诉DowellLee[1982]UKHL7。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他欧洲国家发生的对各种形式的伊斯兰服装的拒绝,在英国公开辩论中被强烈地与极端政治右翼联系在一起,这可能使其无法成为立法问题。
笔者观点: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与宗教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复杂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复杂的,尽管英格兰教会的建立以及英国立法和判例法中对宗教的积极看法,其特点是希望不直接干涉宗教事务。
这种管辖权与国家管辖权以各种方式相互作用。英国国教的措施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必须得到英国议会的批准,但议会旨在避免对教会立法程序的不当干预。近年来教会与国家之间争议的主要例子是引入女主教英国国教和承认同性婚姻。理論上,議會本可以強迫教會承認女性主教,但它沒有這樣做,而是等待教會做出必要的法律修改。
英国国教还通过君主与教会、教会与议会上院之间的联系,扮演着复杂的宪法角色。威尔士的(英格兰)教会于1920年解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其他宗教教派都被视为法律框架下的自愿协会。
国家一般不承认宗教裁决,但也不直接禁止宗教裁决。国家没有给予宗教团体明确的少数群体权利,它坚决反对承认任何类型的“属人法”制度。因此,认可是零碎的,逐案处理。
刑法领域的宗教裁决会使审判机构面临一系列重大的法律风险,并且永远无法执行,但即使是这种形式的裁决,也不会在成文法或法院判决中直接禁止。
参考文献
1.Ahdar,R.和I.Leigh。2013.自由
国家的宗教自由,第2版,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
2.阿尔多尼,又名2011年。
伊斯兰银行业的法律和监管方面。伦敦:劳特利奇。
3.巴诺,S.2007。穆斯林家庭正义与人权:英国穆斯林妇女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