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如甲乙丙共欠A某100万,内部比例是三人各负担20万、30万、50万,现在甲像A某偿还了100万,则乙丙不再需要像A某偿还,对于自己多偿还的80万,可以找乙偿还30万,丙偿还50万。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如上例,A某免除了丙的50万,则甲乙只需要在剩余的50万范围内对A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混同的涉他效力。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受领迟延的涉他效力。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者客观上不能受领。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部分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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