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案例及疑问】:A作为债权人,对B、C、D因故享有九万元债务;因债务到期未获履行而致A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后经一审法院判决确认B需向A承担九万元债务的归还责任,而C、D作为共同债务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因故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中院,后私下与A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A自愿放弃针对C的债权)后C撤回上诉。执行程序中,B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强行扣划九万元导致B起诉C、D要求实现追偿权。
疑问:(1)、C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若需要,承担责任的数额是多少?(2)、D需要承担责任的数额是多少?
【司法判决摘要】:因C在追偿权案件中当庭出具《和解协议》证明债权人A免除了其责任,故而在追偿权诉讼中,C无需向B承担责任;而D最终被判决需向B支付三万元款项。
【质疑】:就裁判结论而言,B最终承担了六万元债务的责任,不尽合理。
【思路】:B最终应当只需就三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执行时法院不清楚A、C之间存在免债协议,而B在追偿权诉讼过程中才得知这一事实,B有权申请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回转,要求A退还其免除C部分债务相对应的执行款项三万元,同时就剩余部分超过自己份额的已偿还债务三万元向D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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