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南京某乐公司与南京某辰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由南京某乐公司为南京某辰公司开发计算机软件产品。涉案协议约定,由南京某乐公司开发南京某辰公司所需的软件产品,南京某辰公司向南京某乐公司支付开发费用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南京某辰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南京某乐公司组织人员开发软件,并完成了协议要求的相应工作。后南京某辰公司以软件存在“不满足应用安全身份鉴别”的微小漏洞,认为验收“不通过”,单方面提出终止双方的协议,但其开始正式使用南京某乐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至今。后南京某乐公司将软件交付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南京某乐公司的软件符合安全要求。故南京某乐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京某乐公司与南京某辰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一审阶段,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其中南京某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有:1.未在南京某辰公司交付需求规格说明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京某辰公司提交软件开发进度表、设计、编码、测试工作的进度安排;2.迟延交付第二阶段开发成果;3.第二阶段软件开发成果安全性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涉案协议约定的软件质量标准;4.未向南京某乐公司足额委派符合要求的技术工作人员;5.违反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将软件系统著作权登记于自身名下。南京某辰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有:1.未能在向南京某乐公司提供需求规格说明书3日后提供需求分析;2.未组织双方共同评审验收;3.未在验收不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给南京某乐公司10日整改期而函告解除合同。
二院分析认为,南京某辰公司作为委托方,虽依约享有软件验收权,但根据涉案协议第八条约定,若验收不合格,南京某乐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达到协议约定要求。南京某辰公司在验收不合格后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给南京某乐公司10日整改期而单方函告解除合同,剥夺了南京某乐公司依约享有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合同权利,直接导致合同未能完整履行,南京某辰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南京某乐公司在软件安全性方面存在履行缺陷,南京某辰公司未按约给予南京某乐公司整改期限且单方作出终止履行的意思表示,致使合同未能完整履行。
法官解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南京某乐公司已交付第二阶段开发成果源代码的事实不持异议,南京某辰公司亦认可在使用了部分南京某乐公司交付的软件源代码基础上,自行完善软件并已投入运营,故南京某乐公司有权获得与其开发成果相当的对价。法院判决酌情确定南京某辰公司在已支付100万元的基础上,再行向南京某乐公司支付50万元。对于违约金的承担,南京某辰公司因未给予南京某乐公司整改期限,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较大。南京某乐公司在明知开发方对于涉案软件有明确安全性要求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所交付的开发成果仍存在多项重大安全漏洞时,擅自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己方名下,亦与合同约定相悖,不利于双方纠纷解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缔约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各自违约情形,判决认定双方违约行为严重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其违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建议大家,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可以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其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并提供规避措施。以免出现违约行为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