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暴力”一般是霸凌问题的萌芽阶段,如果处理得当,校园霸凌也就不会发生。——市政协委员、北京体育大学体育艺术系主任马鸿韬
法律监管:校园霸凌需明确法律界定
“校园霸凌”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部分委员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和法律法规上缺乏明确界定有关。“什么是校园霸凌,一句玩笑、还是过分的行为、还是有意为之的行为,目前都不好界定。所以有可能玩笑就被认为是欺凌了,或者是真正的欺凌的时候,孩子又不敢公开去告诉学校和家长。”市政协委员、北京市顺义区教育研究考试中心中学语文教研员刘静表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明灯律师向北青报记者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14岁到18岁的儿童对特殊的8种犯罪情形承担刑事责任,这其中包括故意杀人、贩毒、抢劫抢夺等暴力行为。“校园霸凌”事件中的儿童大多处于这种情形,但一般都达不到严重的暴力情形。张明灯介绍,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当某种行为达不到某种程度的时候,则处于无罪的状态,导致“校园霸凌”在法律上仍然处在一个盲区,对存在校园霸凌行为的孩子来讲仍然处于为所欲为的状态。
此外,市政协委员、北京体育大学体育艺术系主任马鸿韬建议,希望将校园出现的“隐性暴力”同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畴之内,“相比直接的身体冲突,语言和心理上的攻击对于学生的伤害其实更加严重,一般情况下,把这样的行为称作‘隐性暴力’或者‘冷暴力’。”马鸿韬表示,“隐性暴力”一般是霸凌问题的萌芽阶段,如果处理得当,校园霸凌也就不会发生。
166中学从初一到高三都有积极心理学的课程,并计划引入国外已有的校园霸凌的专业课程。——市政协委员、166中学校长王蕾
学校教育:引入专门课程,有针对性进行指导
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广渠门中学外语教研组组长、高级教师宋靖霞表示,校园霸凌的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是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结合这个现象,应该在校区指导、学科内容等多方面去帮助学生。
例如,有的年级在学期末的试题选材中要注重“校园霸凌”素材的选用,为学生做适当的导向。同时要帮助青少年建立自我保护的意识,认识到自己被欺凌,并教会孩子怎样向老师、向家长求助。
“对于老师来说,教给孩子课本上的知识只是一部分工作内容,在课上,老师如果发现了学生间存在着一些问题或者苗头,都应该直接疏导和处理,而不是任由其发展,或者把它简单地交给班主任或者心理教师处理。”市政协委员马鸿韬表示,尽管现在各级各类学校基本都配备了心理咨询室,但还是应该让这样的疏导和教育过程贯穿在每一天、每一科的学习中。
市政协委员、166中学校长王蕾介绍,该校从初一到高三都有积极心理学的课程,并计划引入国外已有的校园霸凌的专业课程,“我们在访问芬兰的时候看到芬兰的学校会在相应的年级开设这样的课程,这样的课程我非常希望能够引进。”
家庭:杜绝校园霸凌,家庭教育不可缺位
杜绝“校园霸凌”事件,家庭教育同样也不可缺位。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部分委员认为家长的行为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王蕾表示,在家庭教育方面要注意两点,首先,成人的行为要避开孩子,家长的某些行为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成人有鉴别能力,但是孩子没有。
“未成年人因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会被有些社会青年利用,因此,在法律上要对这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进行制裁。”——市政协委员、延庆区第四中学教学副校长徐红梅
马鸿韬委员也表示,家长在学生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在预防此类问题上,家长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多和自家的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孩子心中的真实想法,以免因为疏于交流造成一些信息的延误。
此外,刘静委员还表示,整个社会环境对于孩子的影响也很大,目前处于自媒体时代,孩子对很多东西的了解是通过多元渠道获得的,孩子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容易被感染被影响,特别容易出现效仿的行为。“未成年人因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会被有些社会青年所利用,因此,在法律上要对这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徐红梅委员认为。
新闻背景
去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2016年12月28日我国最高检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此外,检察机关还注重深挖并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诉646人(其中追诉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