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
3、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到了秦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中央集权等因素的影响,秦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进入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唐律疏义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犯罪与刑罚,在首篇的名例律中规定了法定刑种及其基本原则,在中间的9篇里,从卫禁律到杂律几乎都体现出了刑法的主要性。虽然由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在唐代的法律中有
4、调整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但仍主要采用刑事惩罚的手段加以解决。明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得到发展,资本主义出现萌芽,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虽然从立法体系上可以看到一些变化,但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上仍沿袭了唐律。在大明律中,刑法仍占占据主导地位。在君主集权登峰造极的清代,虽然商品经济已有发展,却受统治者的重农抑商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颁布的法律仍然是以刑法为主。(二)司法层面的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重刑轻民的思想在司法层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即在刑法中对刑罚的制订趋向于“重刑”,在民事诉讼中则具体表现为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解决纠纷。1.刑法的刑罚化。在立法上,中国传统的法律
5、侧重于以刑法为主。就刑罚体系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是相当完备的,手段也是相当残酷的,即所谓“重刑轻罪”。在夏商周时期,“重刑”的特点就已经十分明显。商周时期已经有了“五刑”,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身体为主要的惩罚方法,表现出了刑罚方法的残酷性和任意性。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倡导的严刑峻法思想逐步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到了秦朝,法家的重刑思想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刑罚更加严酷,种类更加繁多。秦王朝灭亡后,法家思想逐渐被儒家思想所代替,统治者开始将儒家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道德规范渗透法律条文中,使中国法律逐渐儒家化。虽然制定的法典的指导思想有了一定程度化倾向,但是汉唐时期法律仍以严酷著称。所以,汉代的法律“
6、儒表法里”,唐代的杖刑,“虽非死刑,大半殉命”。明朝的大明律中所规定的刑罚在很多方面比唐律要严酷得多,而清朝刑罚的严厉程度更有甚之。2.民事的刑法性。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古代中国的法律处理方式上可谓是“民刑不分”,即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均采用刑罚的方法处理。比如秦朝对不孝行为,法律答问中记载:“免告老人以不孝,谒杀。”在唐律中,在继承方面,不按唐律立嫡长子继承身份,也要“徒一年”。唐以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逐渐增多,但是对关民事案件仍采用刑事手段处理。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延续这个传统。在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程序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比如在春秋时期法经中的囚法和捕法中、隋唐时期唐律疏议中的
7、捕亡律和断狱律中都对刑事诉讼做了专门的规定。即使有些法律对民事诉讼做了一些规定,但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可见,整个封建中国的民事法规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无论属于哪一种社会关系,统治者均采用刑事手段来调整。3.律学的刑名化。在古代中国,律就是法,法就是刑,所以说,律学就是刑法学。律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刑法条文、刑法中使用的概念、术语或者定义等内容进行解释,这是典型的“重刑轻民“的表现。唐律疏义标志着传统律学的成熟,他对律文的解释体现了综合性、准确性、协调性的特点。但是,在封建中国,皇帝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律学因此被控制在官府之下,造成法律文化缺乏吸收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重
8、刑轻民“更加巩固。二、中国传统法律重刑轻民的原因(一)重刑体系形成的必然性1.维护皇权统治的需要。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主要表现为封建专制,皇帝集权力于一身且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权力高于一切。为了延续皇权统治,防止叛乱的发生,统治者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刑法自然成为“万世不移”的主要工具。任何违反皇帝旨意的行为都是“反天常,悖人理”的。2.强化文化专制的需要。维护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必然要强力推行文化专制。封建专制统治者以严刑峻法的形式,不仅制裁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的行为,也明确禁止一切可能不利于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泛滥。从法经到大明律,都把控制人民思想作为法律的核心内容,都如秦始皇“焚书坑儒”
9、一样粗暴。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漫长岁月中,因为文字思想而遭受杀身之祸的文人数不胜数。3.维护宗法等级制的需要。西周时期创立的宗法等级制,是实现国家的政治与家族合一的一种制度。天子是大宗之长以及国家的首脑。于天子之位,必须由嫡长子来继承,将其余的儿子分封到全国各个地方,由他们来建立诸侯国。在诸侯国之中,君主的位置仍然是由嫡长子来继承,其余的儿子被封为大夫。大夫,作为大宗,他的行政首长的位置也是由嫡长子继承,其他的儿子则封为士。士位仍然只能由嫡长子继承,其他为庶人。这种以宗族内部的等级和家法为基础的这种国家政治隶属关系体制,是通过一层一层的分封制形式形成的。即使在封建社会,由于受儒家思想以及自给自足
10、自然经济的影响,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并没有改变,严酷的刑罚也成为稳定和巩固这种制度的重要手段。(二)轻民体系形成的必然性1.保守且长期存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束缚了民法的发展。自给自足的原始经济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长期存在,“重农抑商”被历代王朝奉为国策,以维护了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基础。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必然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就把农民束缚在保守封闭的社会环境中,民法的调整的内容也只能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进行,更遑论民法的发展了。2.封建专制和儒家思想阻碍了民法精神的产生和传播。在封建社会,一切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统治阶级拥有绝对权力和不可侵犯的特权地位,却没有相应的义务。处在对立面的农民
11、阶级没有任何权利,却承担着诸多义务。儒家思想所尊崇的礼仪规范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甚至超越了法律的地位。在儒家文化思想的控制和支配下,伦理纲常、贵贱尊卑观念左右着法律,使得“利”与“义”泾渭分明地对立起来。在这种法律生态下,农民阶级没有利益可言,更不用提个人价值的实现了,追求公平正义权力更无从谈起。没有追求公平自由的意愿,民事法律或者说是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健全的,民法精神也不可能产生。三、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和启示“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延续几千年,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对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首先,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法一直被当做公法来对待,私法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