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12页)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

第一章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1、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的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

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2、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旨在维护军

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

论,就是新形势下礼的思想基础。

3、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由法律

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氏族原始民主制解题、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

明的进步。另一方面,礼的产生又是和父权的一夫一妻智家庭的建立攸关的。

4、关于礼的作用,综括古人的论述与历史的实际,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

(2)别贵贱,序尊卑

(3)经国家,定社稷

(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

5、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

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于是礼的政治哲学的

色彩更加浓厚了。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存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

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

成为中国古代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但也不可避免地禁锢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以致会心甘情

愿的为礼而牺牲。

6、礼的长期统治造成了中华民族崇古尚祖的保守心态,使得礼制文化成为巨大的历史惰性,

严重障碍了社会改革,即使是勇敢地有作为的改革家,也被迫借祖宗先王之名,以减少改革

的阻力,康有为便借托古改制为变法维新作掩护。

7、引礼入法

第一,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

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

透,以致河流。礼法河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1)封建大统一国家的需要;(2)经过一千

多年的统治,使统治者有可能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外儒内法”就是汉初统治

者综合儒法两家之长的精彩概括。外儒佯宽,内法实猛,外儒内法就是宽猛相济的一种表现

形式;(4)儒法两家学说不仅同源,在为现存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上也是相通的。

第二,引礼入法的途径。

(1)总结秦亡的教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

(2)通过参与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输入礼的精神

8、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

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致“一准乎礼”成为后世对唐律的基

本评价。

9、综括唐律所表现的立法关系概述如下:

(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2)礼典、礼文直接入律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4)礼法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其具体表现为:第一,礼侧重于

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所谓“紧于将然之前”;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所谓“禁

于已然之后”。第二,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第三,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10、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

以法为外貌;以礼引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

的公平;以礼为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

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刑。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礼

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

的特征。

第二章以人为本明德慎行

1、先秦时代的重民思想,经过儒家的提炼和升华,终于演绎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其成

熟的形态和标志就是儒家思想体系中“仁学”的创立,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

过度的里程碑,也是中华民族性格早熟的重要表征。

2、过程:

(1)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

(3)在天人合一的关系中,注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3、在儒家的思想中仁义礼智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生的目的就在于实

现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标准,人生奋斗的主要过程就是通过自我修养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

然后推己及人,达到“泛爱众”、“天下归仁”的理想境界。

THE END
1.周丽丽: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特点原因分析这是就中国古代法律自身的情况我们所看到的。但是,认识到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它不同于其他国家、民族的地方,却是在比较中获得的发现与结论。事实上,中国古代法律具有“以刑为主”的特点,是我们站在现代法律的角度能够自然而然地得出的观感与结论,也是我们将古罗马的法律与古代中国的法律加以比较后能够自然而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425.htm
2.宋朝法律体系缺失根源探析宋朝法律体系缺失根源探析,宋朝,法律体系,失信,根源,宋朝是一个相当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不仅创建了严密的法律,而且构建起严格的执法平台,为有法可依和公正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2028326.nh.html
3.朝令夕改,同案不同判?简析宋朝法律体系缺失的根源根据宋朝法律在使用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难看出,宋朝的法律体系存在着缺失这一问题,而其之所以存在,主要还是因为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法律的地位无法对抗皇权,使得权力出现了滥用,朝令夕改的行为屡见不鲜。当然了,宋朝对于中国古代来说毕竟是一个发展较为成熟的朝代,其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还是有着许多的可取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5964206215181815&wfr=spider&for=pc
4.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以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缺。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lv/150197.html
5.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2篇(全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第1篇 一、结婚之原则 《礼记·婚义》云: “婚礼者, 将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事也。”这句话清晰明白地道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真谛: 其一, 婚姻是两个家族的事, 而非个人之事。其二, 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正因如此,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诸多原则限制。以下是结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03144rm.html
6.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5、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通过立法的手段把它规定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对于庶民的法定权利,却不见或少见于法律的规定。 6、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律不发达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不重视庶民的个人权利,当然也缺乏法律上的“私人平等”。 7、三纲的法律化,也是的义务本位法律化,庶民首要的是对国家和对君主尽其应尽的义务https://m.douban.com/note/76316568/
7.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钱贵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钱贵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2061
8.法治与中国社会“如果在有着悠久传统,并且本身已经极尽成熟的法典当中竟然找不出真正的民事法律条款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惊异”[23],梁先生进一步指出:“中国古时的习惯做法是将‘户婚田土’一类‘民间诉讼’划归州县自理,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事实上往往没有明白载于律文的依据。”[24]即古代中国社会里众多的民事纠纷,如果发生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