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二、三类情况不予入会
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
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且未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将实施纪律处分,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会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
三、异常经营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八种情形,应当向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程序和要求是这样的:
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
四、自律处罚事项(重要)
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
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
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附: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和签字律师要求
(一)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二)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对于非会员律所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情况复杂,协会可提交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参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
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要求
(3)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合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发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隐匿、阻碍、故意遗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实描述。
(5)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协会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说明查验过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6)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