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1.强调逻辑自律意识,重视逻辑思维
2.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3.以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4.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5.课堂辩论,引用事例,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6.辩证的讲解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科]
【参考文献】
[1]陈颖.浅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嘉兴学院学报,2003(S1).
论文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
一、刑法因果关系中几种主要的学说概要
目前刑法学界有关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条件说认为,理论上所有存在的条件关系都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学说也对条件关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还是有牵连太广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断中遭到摒弃。原因说也被称之为限制条件说,对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缩小了因果关系的外延,但这一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过于随意,也被大陆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根据因果关系的情况又可以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认为,某一行为发生的所以状况以及理论上可被预知的后果应当作为相当性判断的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应有法官根据上述标准作出客观的判定。主观说则主张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能够预见的状况为相当性判断的标准。由此可见,主观说的判断标准似乎过于狭隘。折中说在理论上杂糅了客观说和主观说的一些观点,但其强调,社会普通人无法预见,而行为人预见到的状况,也应当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折中说在理论上是比较靠近主观说的。
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大陆法系发展演变出“客观归责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来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关联;其次,继续推论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是否造成结果;最后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几大构成因素是否属于有效范畴之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受前苏联刑法学说影响,在刑法判断上主要围绕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讨论。前者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倾向于危险行为只有在社会普通人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产生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后者则认为一种行为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从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为与事后的结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学说过于理论化,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很难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论中逐渐被淘汰。
二、因果关系学说的启示
1.刑法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体制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每一学说都坚持各自的判断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在诸多学说之中,没有哪一学说是完美的,每一种学说在诞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抨击,在指导司法实践上不同的学说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践证明,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学界取得了更多认可,在刑法判断上被广泛适用;原因说在实践中难以实施逐渐被学界所抛弃。所以说,司法实践是检验众多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唯一标准。唯有通过实践证明了的理论才会长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3.现存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适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处理中,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和法律实践中的优劣并不明显。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争议。实践证明,对于每一例具体的案件,不同理论学说都存在明显的优劣。不同学说之间既有存在争议的时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较接近,相互印证的时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论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冲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这种努力:同时拥有两种相反的概念,以维持期间的平衡。”
三、有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方法的探讨
1.我国法学理论继承了前苏联的法学思想,倾向于大陆法系。所以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要以条件说为逻辑基础。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论焦点在于处理特殊案件时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所以拥有哲学理论支持的条件说受到学界青睐。另外其符合逻辑性也填补缺少实践经验的不足。条件说根据社会一般人基本的思维常识来看待因果关系,坚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规律为指导来判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说中,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条件说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内容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简单。行为人的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唯一的刑法判断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这条规定,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将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适当的出罪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我们在对众多刑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时,应该基于哲学、逻辑学考察刑法因果关系。这时,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由单独的原因引起的,每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诸多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导致的。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既有人为的主观行为,也有环境客观条件或者自然现象等等。单独考虑行为因素,也存在很多复杂原因。造成结果的行为可能不止一个,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若干种类。之所以要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结果的众多因素中找到影响定罪量刑判决的因素,从而发现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纯地依据条件说进行判断,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利支撑,我们的判断就掉入了哲学逻辑的怪圈。单纯地适用条件关系的“排除法”进行判断,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很难全部实现,因为运用“排除法”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而发挥,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本难以实行。
根据上述原因,我们可以意识到,在条件判断的基础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显然比单纯依据条件说进行刑法判断更为科学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样做也有将合法行为划归犯罪的可能性。看来,没有那一种理论可以做到至善至美。为了防止这一可能的发生,我国法学界提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学理论尚待提高的司法环境下,依靠法官的谨慎入微来弥补理论的不足。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未尝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3.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起源于哲学逻辑理论,同样有哲学理论基础。从刑法判断的方式方法上看,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仍然属于条件说的理论范畴。在继承条件说优点的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法的观点将因果关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内,以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预见标准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的判断方式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的因果关系划分出明确的界限。
(2)选择客观的因果关系说使得司法实践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更加易于操作。理论上的分歧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知它的力量。”我们只有放下书本,抛开各种理论的教条限制,置身于法律实践之中时,我们才能充分验证各种理论的长短、优劣。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功利的、现实的因素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我们只不过进行宏观的、粗略的判断就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关于理论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客观的因果关系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来讲,更适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3)罪刑法定原则使客观的因果关系说成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首选。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而社会经验只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对于特殊状况的具体的某一些特殊人群无效。平心而论,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许对行为人过于苛求。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客观代价。无论我们选择何种理论,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论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书本之上,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
(4)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理论结构上看更具开放性,容易与其他学说相结合,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可以起到关键的均衡作用。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与其他学说相冲突。这正是当前法治环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论,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处理特情况下的具体案件时,以条件关系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为中介,以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为核心,结合其他学说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可以解决很多法律实践上难以操作的难题。
四、结语
[摘要]本文从诠释严复关于“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这一论断入手,来论述其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三大理论贡献:一是开创了从语言学视角比较中西哲学的思路,通过对西方哲学语言与中国哲学语言、特别是通过对“tohe”或“is”与中文“系”、“悬”、“玄”等字义的精微辨析,说明中国古代哲人同样在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来回答“tobeasto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问题,肯定中国哲学本体论的存在乃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二是以大量事实证明了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逻辑学的三段论法,同时又对中国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因、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作了深入探究,深刻论述了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朴实而深沉之科学精神的必要性。三是通过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来会通中西哲学,以现代哲学的观点纵横评说道、墨、儒、法诸家学说,并力求以现代精神采对传统哲学资源作创造性的转化。严复不仅是“清季输入欧化之第一人”,而且又是中国哲学之优秀传统的真正继承者。
[关键词]严复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中西哲学比较研究
一、“西国哲学所从事者,不出《老子》十二字”――对中国哲学有没有本体论问题的回答
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首要贡献,是开创了从语言学视角比较中西哲学的思路,通过对西方哲学语言与中国哲学语言、特别是通过对“tobe”或“is”与中文“系”、“悬”、“玄”等字义的精微辨析,说明中国古代哲人同样在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来回答“tobeasto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问题,肯定中国哲学本体论的存在乃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
17世纪思想敏锐的中国学者认为,“吾儒之学得西学而益明”;而严复更强调指出:“欲读中国古书,知其微言大义者,往往待西文通达之后而后能之。”“必博通译L之学,而后可读吾儒先之书,往往因西哲之启迪而吾说得以益明。”附录他自述其研究西方语言文字的“至乐”云:“考道之十,以其所得于彼者,反以证诸吾古人之所传,乃澄湛精莹,如寐初觉。其亲切有味,较之乩毕为学者,万万有加焉。此真治异国语言文字者之至乐也。”他认为,只有通过学习和研究西方语言文字、进而研究西方哲学来返观中国哲学,才能使中国古代哲学中蕴涵的那些隐微不彰的微妙学理得以彰显:“西学不兴,其为存也隐;西学大兴,其为存也章。盖中学之真之发现,与西学之新之输入,有比例为消长者焉。”“至于其时,所谓学者,但有邪正真妄之分耳,中西新旧之名,将皆无有,而吾安得致其断断者哉!”这些论述,是严复从事中西哲学比较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既体现了他扎实的学术功力和宏大的世界意识,也表现了他致力于发掘中国传统哲学的精华并予以创造性转化的学术追求。
中国哲学的本体论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的问题,也回答了“怎么是”的问题。犹如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一样,中国哲学的本体论也反映了对于世界的辩证本性的认识。严复说,在中国哲学中,“道生于对待”,“凡对待,皆阴阳也。”“近世言西学者动称算学为之根本,此似是而非之言也。日算学善事之利器可也,日根本不可也。《大易》言,道之至者也,执数以存象,立象以逆意。……《周易》以二至矣,……夫以二准阴阳,阴阳亦万物所莫能外者。”他把中国的《易》理与斯宾塞的哲学观点相比较,认为二者足以互相发明:斯宾塞讲“翕以合质,辟以出力,始简易而终杂糅”,正是《易传》所说的“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的道理;“翕以合质者,合则成体也,精气为物也;辟以出力者,散则成始也,游魂为变也。”在中国的《易》理中,论天行,则有自强不息为之先;论凡动必复,则有消息之义居其始;而“乾坤其易之蕴,易不可见,乾坤或几乎息”之旨,虽然未必如严复所说的可与近代科学的热力学定律相发明,但却是对本体的辩证本性的具体规定,足以推倒黑格尔所说的中国哲学只具有形式上的抽象普遍观念而缺乏具体规定的观点。
二、“含蓄连珠,于看议论文字时,几随地可遇”――论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三段论法,兼论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因
在本体论意义上,逻辑学是一切学之学;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则是一切法之法。严复虽然对中国古代墨家的逻辑学没有研究,但他却以大量事实证明了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逻辑学的三段论法,同时又对中国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凶、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作了深入探究,深刻论述了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朴实因深沉之科学精神的必要性。这是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又一重要贡献。
三、“吾古人之所得,往往先之”――论西学之命脉及以现代精神融摄中西哲学精华
通过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来会通中西哲学,以现代哲学的观点纵横评说道、墨、儒、法诸家学说,并力求以现代精神来对传统哲学资源作创造性的转化,是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第三个重要贡献。
严复推崇老序哲学,但他也未必没有看到老庄哲学的消极面。他认为《老子》第18、19、20章,“是老子哲学与近世哲学异道所在,不可不留意”。他说:“今夫质之趋文,纯之入杂,由乾坤而驯至于未济,亦自然之势也。老氏还淳朴之义,独驱江河之水而使之在山,必不逮矣。夫物质而强之以文。老氏訾之是也。而物文而返之使质,老氏之术非也。何则虽前后二者之为术不同,而其违自然。拂道纪,则一而已矣。故今日之治,莫贵乎崇尚自由。自由,则物各得其所自敛,而天择之用存其最宜,太平之世可不期而自至。”严复把《庄子马蹄第九》中所阐述的观点与卢梭的文明否定论相比,认为庄子哲学的消极面亦与老子相同,亦与卢梭相同。他说:“此篇持论,极似法之卢梭,所著《民约》等书,即持此义,以初民为最乐,但以事实言之,乃最苦者,故其说尽破,醉心卢氏学说者,不可不知也。”老子之所谓“舌以柔而全,齿以刚而亡”,庄子之所谓“绝圣弃智,大盗乃止”,都是一些极端消极的话。诸如此类的论述还有很多。与西方近代哲学相比,老庄哲学的合理性在于任自然,而其消极面恰恰又在于其走向了任自然的反面而反乎自然。
笔者认为,法律人尽管也都承认科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性贡献,但对其两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论文所创新制度经济学包含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与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恐怕不是十分清楚,对所谓科斯定理的内核也未必真正理解。当然,假如国内大学教育能够养成法科学生精通高等数学和经济学的能力,所有法律人将无须寻找从经济学通向法律学蹊径的法门,而是可以挟数理分析优势坐上最大化诉求的直通车,本文的论题也将失去意义,可惜这并不现实。而且,即使教育部立即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高等数学课程数量,增设一批经济学主干课程,已经走上社会的法律人也无缘直接受益,以彻底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法律人自我救赎的可行办法似乎需要扬长避短,尽量发掘科斯法律经济学富矿,并将其理论内核推向一般化、普适化。除了着力理解科斯定理的真谛外,有关将资源配置转换为权利配置的原创思想以及总体的、边际的和替代的综合研究方法,张五常对于合约选择局限条件的精妙概括,或许能够引领法律人达到曲径通幽的目的,借此还能在法律经济学与利益衡量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并发挥法律经济学在推进我国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本文在以引言导出主题后,首先对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优劣稍作比较,其次探讨科斯经典论文中的法律经济学内核,再次尝试用不含数理分析的科斯原创性法律经济学思想解析本人较为熟悉的典型公司纠纷,最后用结语将前述分析方法扩及当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甚至一般人类行为并结束全文。
二、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
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特色是将经济学与法学勾连起来,开拓了法律解释的一番新天地,甚至引起法学研究的一场革命,其根源在于经济学方法论相较于法学方法论的独到优势。尽管上自马歇尔下至波斯纳对此均有论述,但仍有必要稍作比较以加深印象。
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经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再到凯恩斯、后凯恩斯时代以来的现代经济学,经济学已经呈现出流派繁多、百花齐放、精彩纷呈的局面,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异军突起,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相较于传统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统一语境及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的劣势,科学化已经得到举世公认的经济学,正是法律经济学彰显其帝国主义扩张本性的根本原因。对此,很多法律人也许并不同意,但确实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法律人已经无法熟视无睹,唯有积极应对才是上策。撇开其他论证方法,我们只要随手找几本两个学科的经典读物作比较,就可见一斑。
庞德为享誉国际的著名法学家。他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将法学或者法理学归纳为:“有关通过法律或者借助法律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科学,详言之,这是一门有关文明社会中以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人类关系的规范裁决为手段对权益加以保护的科学。”④而英国的丹尼斯劳埃德等则认为,法理学的“工作”之一是提供法的认识论种关于法律领域的真正知识的可能性的理论。①前者仅是对英美判例法的描述,故并不周延,后者不能揭示“法的认识论”的特殊性。据此,我们无法窥见法学或者法理学的真实面貌,即它是干什么的,又能够干什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的表述稍微清楚一点。如张文显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②葛洪义的解释则是:“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显然,这样的解释仍然无法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不仅初学者不知所云,即使专业法律人士,恐怕也是不得要领。国内高校600多个法律院系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能够听懂的学生寥寥无几,有的院系不得不将其移至高年级开设。
以民法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对于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意义重大,只是有时显得过于机械,往往无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解释不了新的法律现象;发源于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无疑对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但难免有点抱残守缺、捉襟见肘;近年译介到国内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阿列克西的〈《去律论证理论》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局面;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影响日广,也是时势所然。⑤后者在具体应用时,多少会接触到经济分析,但重点显然不在用经济学方法取代法学方法,且似乎与科斯理论毫无渊源,故难以入流即无法达到能够用规范的经济分析进行科学化表述的程度。举例而言,涉及我国社会制度改革话题,经济学界长期处在独步天下的显赫地位,法律人几乎没有多少话语权。法学学科优势不及经济学,进而出现经济学界可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法律制度,而法律人无力侵入众多经济(学)领域的局面,或许是这一现象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
关键字:环境会计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环境会计监督体系
Abstract:Environmentalaccountingisaspecializedfieldofaccountingaboutthecompletionofenvironmentalcapital,isbasedontheenvironmentalissue.Environmentalaccountinghasbeenthirtyyearssinceitsbirthandhassomeachievement.Butthesystemofenviron–mentalaccountingisnotperfect.Inthearticle,itwilldealwiththenecessityofenvironmentalaccountingsystem,thetheory,themethodsofenvironmentalaccountingandthesurveillanceofenvironmentalaccounting.
Keywords:environmentalaccountingthetheoryofenvironmentalaccountingthemethodsofenvironmentalaccountingthesurveillanceofenvironmentalaccounting
当代的生活中,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过度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以资源为代价,实现个体一时利益。最终,在经济高速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经济之发展与环境之恶化犹如一种双面镜,一面显现出经济社会歌舞升平的景象,而另一面却照出了人类文明的病态”(郭道扬,1997)。为解决这一问题,构建环境会计体系已成众望所归。
一、构建环境会计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现状提出的要求
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生产技术落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多的依赖于资源耗费,加以市场条件下,价值对有关社会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问题的“无能为力”,人们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技术缺乏,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恶化、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最为担忧的问题。从国家环保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近年来我国大批森林草原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碱化,草原退化,沙丘移动,生态系统严重失衡。我国环境状况已发出种种“黄色警报”,建立环境会计体系迫在眉睫。
(二)正确衡量国内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的需要
在传统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下,环境资源未被列入资产加以核算,各项经济增长指标并不能如实的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速度,某种程度上还会虚增国家富有程度,夸大人均收入和经济福利。就企业成本来讲,传统会计只人造成本,而对不能计价的“自然资本”忽略不计,造成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无偿占用和污染。企业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获取“私利”,虚增自身利润。环境会计通过核算企业的社会资源成本,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加入环境资源成本,从而能够较准确地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促使企业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维护社会资源环境[1]。
(三)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气候改变,废弃物处理,产品安全与卫生等将直接的到企业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决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整个社会环境的恶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会计体系,积极协调企业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始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在现代化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条件下,只有建立环境会计体系,通过环境会计体系提供环境保护、公害防止与消除等方面的信息,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和谐发展,才可能最终实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影响子孙后代利益”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构建环境会计的理论体系
三、构建环境的论体系
环境会计是环境与会计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边缘性学科,关于它的涉及到、、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环境会计方法论体系的构建不但与会计学和环境学有着直接关系,也与、数学、经济学、逻辑学、化学、生物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在环境会计的研究过程中,要恰当的处理好会计学科方法和其它学科理论方法的关系。具体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经济科学为中心,运用包括理论经济学、经济学、技术经济学在内的众多经济学经典理论,具体论证人与资源、环境、经济之间的关系。从理论角度出发,研究发现能够处理好资源有限性与人类欲望无限性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理想目标,同时积极寻求有效的、丰富的替代资源。
(二)将环境科学贯穿于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始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与自然环境的联系越来越明显,用会计处理一些环境已成为当代和未来会计学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将环境价值和生态循环融入传统的会计循环中,运用环境预测和环境规划方法参与有关财务计划、财务决策,用“费用、效益”法,合理开支“绿色成本”,组织绿色成本核算,正确反映企业“绿色利润”,披露“绿色信息”等[3]。
(三)以哲学、逻辑学、数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作为环境会计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从环境会计发展和现状来看,哲学为环境会计提供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为从思维和存在的角度去概括会计本质及内在机制、揭示会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逻辑学为环境会计思维提供方法基础之补充;数学自始自终都是会计的主体,为环境会计的计量和评估提供了一定的方法;法学为将来环境会计准则的创立提供理论依据;生物学、化学等则为环境会计分析环境经济业务、计量和反映有关损益提供了方法论[3]。环境会计体系大厦的构建应这些学科的不断发展和运用为基础。
四、构建环境会计的监督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是一个“微观——宏观共振型”会计模式。它既是一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最终目标是“达到企业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全面丰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而且要兼顾社会利益。因而环境会计不仅要核算与企业直接有关的信息、资金与物质商品,还要对与企业有关的资源环境、废弃物以及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等进行反映和控制。但在“利润最大化”的市场驱使下,很少有企业会自主、自愿、完全无保留的、正确的提供会计信息。因而必须建立完整的环境会计监督体系,以保障环境会计顺利实施。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是推行企业环境会计的先导。
(二)政府宏观调控是环境会计实施的重要保证
(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是推经环境会计稳健发展的强有力的措施
此外,企业作为环境会计的主体,只有其自身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将环境保护转变为自觉行为,才能为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主客观条件。因而,在构建环境会计体系的过程中,还要不断的提高企业员工的环境意识和资源意识,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综上所述,环境会计是环境科学和会计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应用性学科。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会计体系不仅需要会计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也需要自然、经济、技术、社会等各方的大力协助;不但需要专家学者们的刻苦钻研,更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对于环境会计体系的将来我们这样预期,“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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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金叶.绿色会计初探,农业会计[J],1996,(5).
[2]赵朝丽.试论构建我国绿色会计的理论体系框架[J],事业财会,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