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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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认为要深入探讨一样事物,必须从它的源头开始熟悉。因为我们每熟悉一样新事物,都是在它与我们熟悉的老事物的共性中开始出发,这样循序渐进,方能使得讨论深入浅出,脉络清楚。本文中我们将要面对的是一个现代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电子证据。为了能更好地理解它,我们先从它的概念出发:

第二部分:美国的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

第三部分:美国经验对于我国的电子证据建设的启示

第三种是司法途径,即由法官在个案种对如何采纳和采信电子证据时做出个别裁量的途径,并通过互相指导借鉴来推行适用判例。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业已确立了大量关于电子证据的判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定法缺失的不足。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奉行以自由采用和自由衡量原则为基础的纯粹自由心证制度,这些国家的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采纳或采信某一电子证据,从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规定。这一途径相对灵活,能够及时适应电子证据的发展。但由于它的权威性不够,在非判例法国家难以实施。

第四种是合同途径,即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合同解决电子证据法律难题的途径。证据合同是民事当事人就证据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个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民事纠纷发生后难以恢复证据的尴尬境地。但是这一办法存在着不可逾越的两大缺陷:其一,它不能对抗由法律产生的强制条款,无法消除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造成的电子证据运用难题。它的适用范围也十分有限,基本不可能应用于刑事程序,只能适用于部分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一旦超出范围就有可能不被司法机关所承认。其二,任何合同只能约束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能有效地制约第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至少对第三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有关规定被用于对抗第三人,则其协议条款的有效性就成了问题。

我国电子证据制度伴随着学术界的争论和实务界的应用已经有了相当水平的发展,实际已超前于法律的规定。但随着应用的深入,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没有同意的执法尺度和认证程序,已经严重影响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应用。从美国的电子证据鉴证规则深入,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应趋于采用立法的形式来完善电子证据这一领域的规则确定。从现状上看,我国在既无单行证据法、诉讼法种证据规定又极不健全的情况下,已经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问题做出了零散的规定。相比而言,行政途径、司法途径与合同途径都具有特定的不足,特别是他们适用范围有限,效力偏低。立法途径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它能够比较全面地解决各种电子证据法律难题,同时在程序上借鉴美国的认证规则,减少法官自由心证带来的执法差异,使电子证据能逐步同传统证据一样为普通人所接受,最终得以在我国诉讼立法中真正确立其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一.著作

1、刘品新主编:《美国电子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永泉著:《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6、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马楠,《电子证据的认定及其法律效力》,载《法学探索》,2001年第三期,36页

2、刘萍,《国外的电子证据鉴证与传闻规则探讨》,载《大众科技》,2006年第七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心证公开

对于审判公开而言,如果法官的心证过程不能进行公开,那么审判公开就仅限于形式上而已,称得上是真正的审判公开吗?由此引申出法官心证公开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心证公开,只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鉴于心证公开作为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重要载体,尤其是对于刑事诉讼而言,笔者将对心证公开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阐明己见。

一、心证公开的含义

刑事诉讼中法官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就全案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证据、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结论和理由,向当事人、有关机关、社会公众公开。

二、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

1、心证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需要

司法具有独断性。“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①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生命,心证公开过程事实上也是对证据重新衡量、评判以及对法律的再次诊释的过程,特别是在我国证据法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审”和‘判”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情况下,心证公开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对当事人而言,法官坦承心证历程,以理服人,也更具有“定纷止争”的功效。

2、心证公开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现代法制要求各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公开,不得搞暗箱操作。美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刑事诉讼法律均有相似的规定。所以心证公开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彰显我国司法文明及司法正义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司法实践中制约心证公开的因素

1、法官心证公开缺乏制度保障

作为人类自然心理现象,法官的心证无处不在,事实的认定过程正是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由于认知理论的混淆,反心证的危险也随之产生。本来反对心证和自由心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偏断,结果反对的作用却是更加助长偏断。心证被否定了,确证偏见却经常发生”。②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对法官心证以及公开的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这样容易导致一种后果,就是法官倾向与公开有把握的案件的心证过程而对其他有疑问的或者真正需要公开心证过程的案件则置若罔闻。

2、法官缺少独立的裁量权

我国法官不独立,这对于心证公开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在很多情况下,其他人已经代替法官履行了事实认定功能,法官所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围绕着强加给他的事实而组织证据。

3、法官自身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

法官素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法官的社会阅历与文化修养。近些年,虽然法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三盲”院长以及不懂法的法官依然屡见不鲜,足以说明法官的素质依然令人堪忧。

四、心证公开的程序化设计

一、完善庭前准备工作。在卷宗移送制度之下,接受并在庭前审查诉讼卷宗的法官,可能会受到诉讼卷宗的影响进而影响心证的形成,因此,应该限制法官对于诉讼卷宗内容的知悉,以免其不自觉地受到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③

二、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审理过程中法官形成的心证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效力。法官公开其心证,应当采取讨论、研究的方式,谨慎而适时地说明自己的心证意见和理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进一步验证自己的心证。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对初步的心证提出补充材料,再行辩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辩论主张和证据,法官应当审慎地予以研究。

三、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裁判中的心证为终局心证,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最终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判中的心证公开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为裁判文书中的重要部分。其公开应当明确彻底,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并充分阐述得出心证的理由,力争使诉讼双方能够息诉服判。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一般通过公开宣判过程和公开裁判文书两种方式来体现。

1、公开宣判过程

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均对宣判过程公开予以了肯定,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6条。因此,判决阶段不存在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公开既可以通过允许公众旁听宣判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间接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2、公开裁判文书

公开裁判文书,可以采取多种渠道,既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也可以在报刊上予以公开,还可以将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装订成册,在法院的窗口部门予以公开,供各届人士查阅.而以上渠道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开,要做到裁判文书实质上的公开,就必须要将法官心证的过程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详细地记录。实质性公开的裁判文书具体来说有三点:一、准确归纳、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清楚地阐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其双方观点是否采纳、对其主张是否支持作出详尽的说明;二、结合现有的证据,有层次地分析、说明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事实,完整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三、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法规,充分论证法律适用的理由,对法条进行详细的法理阐释,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可信度。

注释:

[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页。

[2]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1]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

[2]徐胜.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心证公开[D].优秀硕士论文

[3]张金明.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D].优秀硕士论文

关键词:程序法事实;现状;完善

程序法事实是与实体法事实相对应的概念,两者皆是证明对象的组成部分。但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相对应,我国对证明问题的立法和研究也仅着重于实体法事实的证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在总体上缺失。随着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的研究,适应了当前司法改革的潮流,对于我国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有重大意义。

(一)程序法事实的概念

程序法事实与实体法事实相对,实体法事实是指依据实体法即刑法典、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等刑事法律规范所规范和调整的事实,程序法事实则是程序法所调整的事实。关于我国程序法事实的概念,徐静村教授认为“程序法事实是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①卞建林教授认为“程序法事实,是引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也称诉讼法律事实。它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类,前者是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具有相应诉讼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法官的诉讼指挥行为,裁判行为等;后者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产生一定诉讼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当事人死亡或者诉讼行为能力等。②这些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一致,但都认为“能够影响程序进程具有程序意义的能产生程序法律后果的事实即为程序法事实”,这也是本论文所持观点。

根据上述观点,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看,我国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欠缺诉讼条件的事实、关于管辖异议的程序法事实、关于回避条件规定的事实、辩护与权利行使的防碍事实和辩护义务不予履行事实、取证程序违法性事实、影响强制措施采取的程序法事实、勘验、搜查、扣押、鉴定合法性的程序法事实、影响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程序法事实、提起公诉程序违法性事实、审判程序违法事实、影响执行的程序法事实。

(二)我国程序法事实证明的现状

除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外,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程序事实的证明也颇为不规范。绝大部分强制措施的采取不需要向中立机关履行证明程序。不论是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扭送六种强制措施或是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对物的强制措施,或是体现对人的隐私权和通讯权进行限制的监听、拦截、强制采样、身体检查等,法律基本的规定十分粗疏,“基本上完全由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既不符合侦查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比例原则”。③另外,从证明标准上看,强制措施的证明标准较低、模糊、主观性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有证据证明”到底应达到何种程度未加说明。

(三)我国程序法事实证明的完善

其次,维持法院的真实义务,区分收集调查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鉴于程序正义正成为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正当程序要求刑事证明过程中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避免或减少。因为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容易从感情上出现偏向,很难恪守中立立场。而控审分离原则亦要求法官避免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此外,只有法官保持独立和中立审判,才能确保人民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认同法官不偏袒任何一方,进而对裁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信任和尊重。可见利益规避原则也要求法官减少主动收集证据。

[注释]

①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②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392页。

③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法学家》,2011年第3期。

[2]闵春雷:《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证明》,《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刘用军:《刑事诉讼事实研究》,《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5]陈卫东、刘中琦:《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析与建构》,《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材料:华佗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位名医。有一次,府吏倪寻和李延两人均头痛发热,同请华佗看病。经华佗望色、诊脉后,给李延开了解表发散药,给倪寻开的是泻药。正当二人疑惑之际,华佗解释道:李延是因受凉,病在外,故应当吃解表药。倪寻是因饮食过多引起,病在内,故应当服用泻药。二人虽病状相似,但病因不同,所治疗方法也不同。二人信服,各自拿药服用,很快痊愈。

1、指出材料中所蕴含的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范畴并分析内涵。(70分)

2、请理论联系实际,如何理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0分)

参考答案:

华佗对症下药治头痛发热的故事所涉及的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主要有:

第一,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相互关系的范畴。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是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制约现象的内部联系。本质和现象既有区别,又相互统一。华佗对症下药是透过头痛发热的现象,运用科学的方法,发现了疾病的本质。

矛盾特殊性原理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辨证关系原理都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活的灵魂。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并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

首先,必须要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也就是说要承认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就意味着世界是一个没有矛盾的世界,因而也就谈不上去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了。所以,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应在承认矛盾普遍性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其次,我们具体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最终目的是要找到正确、合适的方法,从而解决矛盾。仅仅停留在认识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哲学理论必须在实际运用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在认识事物矛盾特殊性的基础上真正解决矛盾。

华佗对症下药治头痛发热的故事说明,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启示有:

第一,一切要从实际出发;

第二,我们能够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同时又要求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揭示本质是科学研究的任务。

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

一、犯罪概念综述

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成果的总结。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若离开了这一基本范畴,其他问题就无法进行研究。然而,由于犯罪问题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想对形形的犯罪现象的内在本质及外部特征做出科学的概括,的确并非易事。“研究犯罪问题,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征,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笔者认为,这些新的观点的提出,确实具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对于以往片面强调“社会危害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观点来说,无疑具有较大的进步:笔者在此仅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犯罪概念做一简要论述。

二、犯罪概念在刑事司法上的认定

对于司法者认定犯罪的标准时,我同学者普遍认为只能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标准,如李海东在他的《刑法原理人门》就说到:社会危害性容易以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非行法定原则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依据,因而对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这一命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笔者认为这些害怕司法者以“社会危害性”而架空“刑事违法性”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他害怕司法者以“社会危害性”这一具有模糊性的标准来随意出人罪,导致司法擅断,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司法领域适用“社会危害性”标准是为了出罪而非入罪,是以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为前提条件的,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先运用“刑事违法性”标准,即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为衡量标准。如果一个行为纵然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对此却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也即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则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为犯罪行为,当然,如果这类行为频繁发生,可以通过及时颁布单行刑事法律,并在适当时候纳人刑事立法体系,使之罪刑法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标准与刑事违法性标准之间没有发生冲突,即把该行为认定为犯罪,既符合实质正义,也符合形式正义。

2.行为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还是刑事违法性标准,都应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稳定性,刑法没有对这类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很多的,比如国家考试舞弊行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玩忽职守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当然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目前还不能把它们作为犯罪来处理,即使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还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经过立法的1认可”,才能将其“转化”为犯罪,否则仍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显然,有人肯定会对这样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防止司法擅断、实规一般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综上所述:根据罪刑定原则,以“刑事违法性”作为判断标准,但对于第四种情形,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下,则应以“社会危害性”标准将其出罪。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兼评我国《刑法》第3条

我国《刑法》第3条就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学者普遍把前者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将后者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入罪”,在奉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国家中,在这一点上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但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是否就必须认定为犯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起源来看,罪刑法定主义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国王利用刑法进行压迫的利器;而罪刑法定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传播,并最终成为普遍的刑法基本原则,正是源于它彰显了保障市民社会不受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的机能。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博弈的结果,是市民社会用以维护其安全的工具。

10月19日(星期日)

课程上午

9:00—11:30

下午

14:30--17:00

上午

9:00--11:30

专业名称金融

020106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

00058市场营销学00076国际金融

00054管理学原理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77金融市场学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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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9保险学原理国际贸易

020110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

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0102世界市场行情

00055企业会计学

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01214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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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9涉外经济法农业经济管理

02011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130作物栽培学(一)00054管理学原理

00128农业技术经济学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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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15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143经济思想史05963绩效管理

00142计量经济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餐饮管理

020119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989国外饮食文化00986中国饮食文化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987餐饮美学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调查与分析

020121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5963绩效管理

02628管理经济学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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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00054管理学原理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54企业管理咨询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00152组织行为学会计

02020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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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9高级财务会计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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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1财务报表分析(一)市场营销

02020803709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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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4市场营销策划00015英语(二)

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旅游管理

020210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163管理心理学05963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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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专业外语01214培训管理00152组织行为学00197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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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6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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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4培训管理电子商务

(移动商务管理方向)

00910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00995商法(二)

00054管理学原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2公共关系学00015英语(二)

00144企业管理概论人力资源管理

020218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6091薪酬管理03325劳动关系学

00261行政法学

00107现代管理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2公共关系学

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00015英语(二)

00152组织行为学

06090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物流管理

020229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3601服务营销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公共事业管理

020230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163管理心理学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

03312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00261行政法学

05723非政府组织管理03335公共管理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725文化管理

00449教育管理原理00015英语(二)

02382管理信息系统

05722公共经济学

00034社会学概论

00040法学概论工程管理

020279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194工程经济00054管理学原理

07138工程造价与管理

01854工程质量管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1856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0015英语(二)

00122房地产评估

0185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

020282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5374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0015英语(二)销售管理

02031403709基本原理概论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中小企业

经营管理

020320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058市场营销学00054管理学原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04经济管理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法律

030106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230合同法

05678金融法

00242民法学00227公司法

00262法律文书写作

00257票据法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63外国法制史

05680婚姻家庭法

00167劳动法00015英语(二)

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0169房地产法

00233税法律师

030108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5678金融法00227公司法

00993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7劳动法

00229证据法学

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015英语(二)

00233税法

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

00925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行政管理学

0303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320领导科学

00024普通逻辑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319行政组织理论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316西方政治制度00015英语(二)

00322中国行政史

00323西方行政学说史

00144企业管理概论公安管理

030401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372公安信息学00235犯罪学(一)

00354公安学基础理论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60公安行政诉讼00015英语(二)

00373涉外警务概论侦查学

030405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024普通逻辑

08029国内安全保卫

01426犯罪心理学00235犯罪学(一)

08032物证技术学

08033擒敌技术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035劫持人质案件处置00015英语(二)

00376现场勘察学

00382刑事侦查学导论学前教育

0401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01学前比较教育

00409美育基础

00398学前教育原理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883学前特殊儿童教育

00881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02学前教育史

00885学前教育诊断与咨询

00884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00015英语(二)

00403学前儿童家庭教育

00886学前儿童心理卫生与辅导教育管理

040107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4教育预测与规划00459高等教育管理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455教育管理心理学

00457学前教育管理

00458中小学教育管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49教育管理原理

00445中外教育管理史00015英语(二)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453教育法学教育学

040108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64中外教育简史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469教育学原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66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0468德育原理00015英语(二)

00453教育法学

00471认知心理体育教育

0403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98体育统计学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500体育科研理论与方法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01体育史

00499体育游戏00015英语(二)

00503体育教育学

00497运动训练学秘书学

05010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523中国秘书史00261行政法学

00107现代管理学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524文书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1中国文化概论00015英语(二)

00312政治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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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5公文选读汉语言文学

050105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540外国文学史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813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816文艺心理学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39中国古代文学史(二)00015英语(二)

00541语言学概论英语

050201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600高级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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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3外语教学法00603英语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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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1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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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609高级日语(一)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611日语句法篇章法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38语言与文化06042日语写作

00845英语

0503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662新闻事业管理00642传播学概论

0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040法学概论00244经济法概论新闻学

050305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529文学概论(一)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659新闻摄影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12政治学概论00244经济法概论00660外国新闻事业史音乐教育

050408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734中外音乐欣赏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733音乐分析与创作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124西方音乐史00015英语(二)

07123中国音乐史美术教育

050410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698素描(四)(理论)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742美术技法理论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125色彩(2)(理论)00015英语(二)

00747美术教育学服装艺术设计

050419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3520服装材料(一)07537服装CAD(二)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540服装色彩00015英语(二)

07539时装画(理论)室内设计

05043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5340室内空间组合与理论05342室内环境与设备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6216中外建筑史00015英语(二)

06217人机工程学艺术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方向)

050437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694设计素描(理论)00695设计色彩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5546系列书籍装帧设计00015英语(二)

05712艺术设计基础艺术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

00694设计素描(理论)00695设计色彩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4839材料成型工艺00015英语(二)

05712艺术设计基础动画设计

050438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3512剧本写作03513影视编导

03430动画技法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887平面设计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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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018数学教育学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009抽象代数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

02015偏微分方程00015英语(二)

02013初等数论生物工程

07040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537发酵工艺学00054管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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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11生物制药学

07732普通物理学采矿工程

080109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11887采矿优化设计03095系统工程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线性代数00015英语(二)

08146矿井提升运输光伏材料

应用技术

080206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194工程经济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023高等数学(工本)

11552光伏建筑一体化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02传感器与检测技术00015英语(二)

07732普通物理学机械制造

及自动化

0803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213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02207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PLC)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20物理(工)

02241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机电一体化工程

080307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194工程经济

02245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02240机械工程控制基础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41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模具设计与制造

080313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5513塑料成型技术02609互换性原理与测量技术基础

05508金属材料与热处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509成型设备概论00015英语(二)

05510模具工程材料电厂热能

动力工程

080502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267热工过程自动控制02265汽轮机原理及运行

02261传热学(二)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线性代数

02264锅炉燃烧设备00015英语(二)

02262机械设计基础及电厂金属材料工业自动化

080603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297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023高等数学(工本)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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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电力系统及其

自动化

08060503709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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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2电力系统远动及调度自动化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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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4离散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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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023高等数学(工本)

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37C++程序设计

02325计算机系统结构00015英语(二)

07732普通物理学02333软件工程电子工程

080705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6541现代通信技术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023高等数学(工本)

02358单片机原理与应用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计算机网络

080709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2335网络操作系统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023高等数学(工本)

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

04749网络工程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379计算机网络管理

04751计算机网络安全00015英语(二)

07732普通物理学04742通信概论

03142互联网及其应用软件工程

080720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7169软件开发工具与环境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7029软件项目管理

07172信息安全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37C++程序设计00015英语(二)

07732普通物理学07028软件测试技术应用电子技术

080735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6541现代通信技术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0023高等数学(工本)

05691智能化仪器仪表设计数控技术

080741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5661机床数控原理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2240机械工程控制基础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732普通物理学05667数控系统维护及调试

02205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江西2014年10月自考科目安排表

05374物流企业财务管理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0015英语(二)销售管理

关键词:共同债务;日常家事;法律解释

共同债务制度是一项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特殊债务制度,我国婚姻法迄今尚未设立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全面的夫妻债务制度。在当下,完善该制度,极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规定

夫妻债务制度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要否定共同债务须满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的情况下,夫妻中非举债一方要想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第三人明知”这一要件基本是不可能的。突出表现两类案件上:一是债权人持夫妻一方签字的大金额借条来夫妻两人连带归还借款;二是在夫妻感情危险期或离婚时,一方亲友持该方签字的借条来要求夫妻两人连带归还。此类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都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论文下载。

第24条所确定的也可以称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背后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采用的是“名义说”,即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除外情形。而我国立法上并不是一直延续着“名义说”。1980年《婚姻法》第32条中就采纳了“目的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即以所负债务的目的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立法转变的社会背景就是在1980年《婚姻法》实施后,存在着大量通过假离婚来逃避责任的现象。这一立法转变有效遏制了假离婚逃避责任的行为,给法院在实务审理上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大量个案的实质不正义,对夫妻中非举债一方(通常都是女方)利益造成了损害,有矫枉过正之嫌。

二、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

第一,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立法结构上没有规范的定位。①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结合。债务是财产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夫妻债务问题应该是一直伴随着夫妻关系成产前、存续期以及结束后。而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部分未对夫妻债务的性质、清偿、分割等问题做出一般性规定。仅有两处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第41条关于离婚时债务的规定。如此的立法似乎在向公众传递一个信息:只有在离婚时,法律才会涉及到债务处理。而债务通常出现在各个阶段,也有必要给予法律规制。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却需要援引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显然不当。

第二,法律在保护法益时权衡不当。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在于它能保护一些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善的东西,而当两个均受保护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做出权衡。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法律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选择:是更多保护债权人还是更多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立法采纳“名义论”就是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来考虑的。但现代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保护交易安全也应是基于对善意无过失的信赖保护,而夫妻中非举债方几乎没有控制力,无法干预债的发生及债的大小。在此情形下,让非举债方承担清偿责任有失公允。

在个人主义张扬的现代社会,婚姻从本质上也可以看作是个两个人的契约②,可以说,现代社会夫妻间已难以掌握对方的全部财产状况,更无法控制对方与外界的交易活动。还笼统地强调夫妻一体,共同承担风险,势必会给夫妻另一方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与家事制度根本原则相违背。家事权,是配偶权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配偶他方的权利,其行为的后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③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对日常家事的相互权,这样既方便了家庭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中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多数学者认为,此虽直接规定的是夫妻日常家事决定权,但也间接的承认了夫妻互有日常家事权,以满足夫妻处理复杂、多样的家庭事物的需求。

现在的问题是:在日常家事范围内,让夫妻一方为另一方行为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是什么责任范围到底有哪些,第24条的规定是否与之相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④婚姻家庭的本质决定了配偶任何一方需要享有独立处理某些家庭生活问题的权利,即可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是两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基础,其法理基础就是表见,即让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表见制度设立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之安全。⑤因此,日常家事范围应该在夫妻共同生活之内,超过共同生活之限,就不应再属于范围。⑥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日常家事应该包括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治疗疾病、从事文化娱乐、家庭教育等日常生活方面。因此,第24条仅是双方是夫妻关系之名,就推定为共同之债明显有违日常家事制度设立的初衷。这种违背直接表现就是实务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平。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⑦在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上,我国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而根据第24条的确定的“推定规则”,基本就免除了债权人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只要证明一点:此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如要否认是共同债务,则非举债一方就必须证明:(1)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2)债权人明知。如要证明债权人系“明知”则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合。即使非举债一方证明了其夫妻双方是约定财产制,只要债权人坚称不知,则非举债一方基本上就无法达到排除是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但是,根据日常家事制度的特点,债权人如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则其至少应该证明债务在家事范围内,或其有理由相信债务未超出家事范围等。债权人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因此,第24条确定的“推定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不公平的。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推定方法使用不当。

第五,推定方法适用不当。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基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⑧就推定的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是将真假不明、有无不清的事实确定为真或假,有或无的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在诉讼领域,基础事实是推定事实的具有强大证明力的一类特殊的间接证据。根据通说,所谓间接证据,“系指用以间接证明待证事实之证据,即先证明某事实,再由此事实,推论应证事实之证据”。由此可见,间接证据之所以能够起到证明作用,正是由于通过它可以推论应证事实;而之所以可以推论应证事实,则是由于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显然,这正是推定的过程。因此,推定实质上就是司法机关(当事人)认定(证明)事实的一种方法,即在直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对待证事实作出的假定性认定。

“推定的逻辑是其一,这是一个逻辑判断过程,是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其中,甲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大前提,甲事实的真实性是小前提,乙事实的真实性是结论。在法律领域以外的日常生活中,这个过程通常被称为推理或推断。其二,在这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由于大前提是经验性的,而不是规律性的,即它是一种可能性很大的或然性,因而这一逻辑推理的结论显然具有不周延性,故可能为假。”⑨依证据法原理,适用推定的前提是以常态联系为基础。生活经验至多只能证明:在夫妻生活中,在日常家事生活范围内发生的债务与法律上共同债务有着常态联系。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就没有这种联系了。因此,我们立法上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法理论支撑。

三、实务衡平及制度配套完善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共同债务制度不是很健全,作为司法实务理应有所回应并衡平,以求个案实质正义。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的措施进行完善。

第一,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法律具有局限性,立法又常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法治国家,为了让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确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根据社会现实,结合法理来裁判。作为对夫妻生活调控的法律,也理应如此。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承担连带责任的社会基础——夫妻共同生活,是随着社会进步而有不同的内容。甚至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家庭对共同生活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因此,法官只有根据案件的社会背景和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做到公正裁判。

第二,在立法上明确日常家事制度。我国《婚姻法解释一》是也规定了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但是这毕竟不是直接规定日常家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日常家事制度,明确日常家事的范围,建立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更好维护夫妻共同利益,保护弱者进而起到保护家庭法律目的。同时,通过日常家事制度,确定公平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

第三,修改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撇开本条确定的“推定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和推定方法有不妥之处不谈,单就本条的合宪性、合法性就有待商榷。本条是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有效性的前提就是解释不能超越法律本身。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类似的推定,而司法解释却自己创造了这样的推定,明显属于超越了法律本身。第24条不是解释法律而是在创设新的法律,它并不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基础。因此,修改此条款,摒弃推定规则是必需的。

第四,创设一些配套制度来完善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社会现状也需要一个完善的夫妻财产的制度。⑩首要的是完善婚姻财产公正及公示制度,明确婚前、婚姻期间甚至离婚后的财产关系。其次要建立大额债务或大额财产共同确认制度。目前实务中有关于大额财产共同确认制度,如在商品房买卖中,房产登记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只是,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所体现,也没有在更大范围中应用。为此,建立这样的制度让夫妻双方对财产和俩务进行认可,可以较好解决类似的纠纷。再次应建立分居制度,并明确分居期间的财产制度。目前很多国家都有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债务除非明确约定或确属日常家事范围,否则就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我国并没有规定分居制度,所以我国的分居行为现在还没有公信力,仅仅只是个“私”行为。这样既不利用夫妻感情状态的法律明确,也不利用于第三人。而类似的债务又往往是在双方开始谈判离婚期间“造”出来的。

注释:

①刘雁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审判思考.法律适用.2006(5).

②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③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权.政治与法律.2005(3).

④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⑤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⑥罗结珍.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⑦丁巧仁.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7-99页.

⑧赵钢,刘海峰.试论证据法上的推定.法律科学.1998(1).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THE END
1.西华大学《法律逻辑与方法》2021《法律逻辑与方法》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试卷题号一二三四总分得分批阅人一、单选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构成要素中的()。A.法律概念B.法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7494286.html
2.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经管文库(原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https://bbs.pinggu.org/thread-13174135-1-1.html
3.法律逻辑范文10篇(全文)随着法律逻辑的应用研究的深入,我们必须解决诸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性质、法律思维的工具与方法论意义等丞待解决的研究,以使法律逻辑学更好的发展。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研究对象和性质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https://www.99xueshu.com/w/file01ln6xs0.html
4.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今西南政法大学)在恢复高考后,率先在首届招收的七八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开设“法律专业逻辑学”课程,从那时起,中国的法律逻辑教学与科研踏上了其崛起发展之路。https://www.360wenmi.com/f/t498y81t1ojl.html
5.科目简介(1909版)本科目属于法律基础与理论范畴选修课,向学生讲授法学方法的基本原理、流派和发展史,尤其侧重讲授制定法的解释和适用方法以及案例比较方法。 23. 法律逻辑学(2学分) 本科目属于法律基础与理论范畴选修课,内容涉及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等逻辑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通过讲解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https://www.must.edu.mo/cn/fl/programme/bachelors-degree-programme/1909-course-description
6.法律逻辑学mobiepubpdftxt电子书下载20241960年毕业于原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62年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师资班毕业回校后,一直在西南政法大学从事逻辑学、主要是法律逻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开出版的独著、主编和合编的专著、教材约二十部;发表的论文三十余篇。论著中获省(市)、部级(政府奖)二等奖2项,三等奖5项https://book.qciss.net/books/11881867
7.参考文献的基本格式通用6篇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http://www.paomian.net/fanwen/all/412040.html
8.王文熹王文熹,女,汉族,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兼职律师。2019年获得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2019至今在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任教,承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教学工作。 科研成果: 主要研究成果 1、科研论文(近五年) [1] 碳中和目标法治化的理论逻辑、现实障碍与突破路径[J].学术探索,20https://law.tynu.edu.cn/info/1009/1874.htm
9.法律逻辑与法学教育——第十五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法律逻辑与法学教育——第十五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时间: 2007-07 单位: 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 登录注册 充值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62-8866 举报邮箱:jubao@cnki.net ?2024中国知网(CNKI)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京(2022)0000115https://wap.cnki.net/touch/web/Conference/List/LJFL200707001.html
10.法律逻辑学(第三版)教材教辅中国政法大学逻辑学研究所副教授,中国逻辑学会会员。主要从事逻辑学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参加编写了《逻辑引论》(华文出版社1998年版)、主编了《法律逻辑学》(商业出版社2015年版)等教材,发表了“简析《监狱法》的立法技术问题”“论法律规范语词的不一致性”等学术论文,译著有《数理逻辑》(合译,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12016
11.法律逻辑学学科点简介法律逻辑学学科点的研究成果及教学成果,曾多次荣获省部级奖励:1984年,阳作洲教授的《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论文)、雍琦教授的《对比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论文),分别获四川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988年,阳作洲教授等人的《办案逻辑》,获重庆市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989年,http://www.kaoboinfo.com/Article/yxxx/zyjs/363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