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占有的分类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不影响媒介关系的成立);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②所有人的占有亦可为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1)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2)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主的指示先占无主动产的,由雇主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如雇人打鱼、采蘑菇,由雇用人先占取得鱼、蘑菇的所有权(由此可以领悟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了。)(3)占有辅助人不得对雇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4)占有辅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夺、妨害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公力救济的权利),但占有辅助人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动产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对于不动产可以即时取回。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1)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共租一屋,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2)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2)外部关系。共同占有物被侵夺的,各共同占有有权单独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一)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二)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占有权就是指的事实上的控制权。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的是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即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才会更好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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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冲突的协调与保护法律物权以法定的公示形式表现出来,故其具有便捷交易的功能,然而事实物权并不具备此优点。但是事实物权也会进入交易领域,从而与法律物权之间产生冲突对抗。 (一)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 1.事实物权优先于法律物权 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事实物权是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即在法律上应当对事实物权予以承认和保护。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528
3.“物权”还是“对世权”?rightinrem的进化史比如,英美法系可能会借用 real right 强调物权属性,但内涵仍以“财产权”为准。 大陆法系也会借用“对世权”意义上的 rightin rem或 property rights 作为无形物和有形物上权利的总称,real right “物权”则作为其下位词使用。 -End- 我们只谈实务法律英语。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法务英语https://zhuanlan.zhihu.com/p/51759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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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买卖关系中已交付未登记房屋物权效力研究买卖关系中已交付未登记房屋物权效力研究,事实物权,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已经支付价款、实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https://wap.cnki.net/lunwen-1018205589.html
6.房屋所有权的界定8篇(全文)二、借名买房中的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孙宪忠教授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法律物权可公示,具有权利正当性的推定效力。其中,不动产物权也被称为登记物权,权利主体被称为登记名义人。法律物权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正当性,在交易中更加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物权是指,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ylbxp4pr.html
7.论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这一点往往被支持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论者所强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73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与《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我国法律似乎给出了物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从而物权行为得以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但笔者以为这个观点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6/id/165335.shtml
8.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存在区别: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https://mip.64365.com/zs/1417136.aspx
9.权属的约定,具有对抗房屋登记的效力郭永康律师物权对抗效力,即物权对抗力,在公示意义上,一般认为是物权公示——形式主要是登记——的基础效力,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并且实际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公示不动产物权,在公示物权与事实物权相悖的情况下,该不动产公示物权也不具有对抗效力。相反,该事实物权对与其冲突的登记物权具有阻却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18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