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法律_生活大百科共计12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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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概念和类型202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类型。 1、所有权: (1)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http://www.jsgwy.com.cn/html/ggjczs/fl/202412/51_95232.html
2.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冲突的协调与保护法律物权以法定的公示形式表现出来,故其具有便捷交易的功能,然而事实物权并不具备此优点。但是事实物权也会进入交易领域,从而与法律物权之间产生冲突对抗。 (一)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 1.事实物权优先于法律物权 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事实物权是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即在法律上应当对事实物权予以承认和保护。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528
3.“物权”还是“对世权”?rightinrem的进化史比如,英美法系可能会借用 real right 强调物权属性,但内涵仍以“财产权”为准。 大陆法系也会借用“对世权”意义上的 rightin rem或 property rights 作为无形物和有形物上权利的总称,real right “物权”则作为其下位词使用。 -End- 我们只谈实务法律英语。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法务英语https://zhuanlan.zhihu.com/p/517596589
4.《民法物权》笔记大纲(民法物权)书评《民法物权》笔记大纲基于本书正文内容的一级、二级标题并根据详细内容的结构特点加上三级标题整理而成,其实质是超级详细的内容目录。之所以是目录,是因为本文名称笔记大纲体现了本书的知识点架构及其相互联系;之所以超级详细,是因为不完全等同于一本书的简目,本大纲的章、节下的三级标题以整体与局部—局部与整体的方式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8947/
5.买卖关系中已交付未登记房屋物权效力研究买卖关系中已交付未登记房屋物权效力研究,事实物权,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已经支付价款、实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https://wap.cnki.net/lunwen-1018205589.html
6.房屋所有权的界定8篇(全文)二、借名买房中的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孙宪忠教授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法律物权可公示,具有权利正当性的推定效力。其中,不动产物权也被称为登记物权,权利主体被称为登记名义人。法律物权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正当性,在交易中更加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物权是指,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ylbxp4pr.html
7.论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这一点往往被支持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论者所强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73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与《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我国法律似乎给出了物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从而物权行为得以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但笔者以为这个观点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6/id/165335.shtml
8.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存在区别: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https://mip.64365.com/zs/1417136.aspx
9.权属的约定,具有对抗房屋登记的效力郭永康律师物权对抗效力,即物权对抗力,在公示意义上,一般认为是物权公示——形式主要是登记——的基础效力,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并且实际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公示不动产物权,在公示物权与事实物权相悖的情况下,该不动产公示物权也不具有对抗效力。相反,该事实物权对与其冲突的登记物权具有阻却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18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