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平正义贯穿司法全过程全链条

核心提示:司法公正是法治现代化的显著标志,要致力于司法各阶段、各方面的公正性,在司法全过程中贯穿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是某一环节、某一片段的呈现,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承办案件,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平正义贯穿司法全过程、全链条,需要聚焦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增强全过程司法公开透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惩司法腐败。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治现代化的显著标志,要致力于司法各阶段、各方面的公正性,在司法全过程中贯穿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是某一环节、某一片段的呈现,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承办案件,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平正义贯穿司法全过程、全链条,需要聚焦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增强全过程司法公开透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惩司法腐败。

【关键词】司法公正全过程司法职权配置司法公开司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现代化的显著标志,要严格公正司法,致力于司法各阶段、各方面的公正性,在司法全过程中贯穿公平正义。

顺应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公平正义不是某一环节、某一片段的呈现,而应该贯穿司法全链条。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承办案件,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公平正义覆盖司法全领域。公平正义覆盖司法实践全领域,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都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裁决,充分考虑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包括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方式以及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在民事司法领域,要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偏见和歧视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决。在行政司法领域,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撤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行政不公而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第三,司法公正重在“公”,贵在“严”,意在“全”。首先,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该摒弃私念,出于公心,秉持中立立场,敢于依法排除各种干扰,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严守司法初心,严格依照程序,严肃履行职责,严密了解案情,严谨适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彰显公平正义。最后,司法公正,不是一时一刻的公正,不是某一程序、某一环节、某一阶段的公正,而是司法全过程都严格实施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全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而是在司法各领域和全过程都贯彻公平正义理念。

多措并举推进公平正义贯穿司法全过程、全链条

公平正义贯穿司法全过程、全链条,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聚焦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第一,确保法院、检察院全过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首先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此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全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司法职权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目标是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要先从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入手,解决影响司法职权有效行使的突出问题。就法院、检察院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职权配置而言,要尊重和保证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独立性。就同一法院、检察院内部司法职权配置而言,要合理划分法官、检察官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划分。就法院、检察院内部关系与司法职权配置而言,全面优化司法职权,确保全过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真正实行“办案者独立办案”的责任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涉及到司法体系的各个方面,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减少权力交叉和矛盾,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第三,全过程严格司法。同一案件由于评价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程度的差异,会有不同的评价结果。如果不严格司法,不论是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等实体方面的问题,还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当问题,都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推进严格司法,要以健全完善司法制度为抓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四,确保全过程司法公开透明。司法不仅要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还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就法院系统而言,法院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使司法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就检务公开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机关集检察、侦查、公诉权力于一身,作为监督者,其本身行为更加需要监督。检务公开应创新机制载体,探索行之有效的新举措、新途径,比如,建设法律监督指导中心,建设一体化的“智慧检务工作区”,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高效运行。警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依据公开、程序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文书公开。狱务公开是监狱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工作的条件、程序、结果,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在一些地方时有存在。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因此,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核心,就是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案件的处理过程,增强社会监督的效果。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面实施,实现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六,严惩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不仅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公信,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党和国家的信心,最终影响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对司法腐败要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压态势,实行零容忍。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司法机关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作者为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权力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内涵与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YBA09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陈亦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红旗文稿》,2018年第11期。

②胡云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独立公正司法》,《红旗文稿》,2014年第23期。

③张智辉:《论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法学家》,2019年第4期。

④倪寿明:《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司法新常态》,《人民司法》,2014年第19期。

⑤曹建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7日。

⑥陈林:《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原则的解读》,《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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