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
2、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
7、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
8、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
11、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二、原因分析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
12、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
13、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大地制约了庭审整体功效的正常发挥。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
15、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分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和审理,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
17、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
19、,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基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心明确,富有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服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庭审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四是庭审效能意识。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
20、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张,及时地进行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基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
22、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倡导司法文明,严格规范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范、纪律规范、作风规范、程序规范、诉讼文书规范、庭审笔录规范、庭审管理规范等规范庭审活动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