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按不同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社会法和私法;基本法、法律和法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法学的理论分类;法系。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法律研究的基础是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权利义务关系)。一切法律的研究,都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

按不同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比如《民法通则》、《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二、公法、社会法和私法。私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比如《合同法》;公法处理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比如《刑法》;社会法介于两者之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可以简单地将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理解为民法,其他的类推。所谓的经济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门类。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就是中国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国际法则是指条约、国际习惯等。

六、法学的理论分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这十四门核心课,再加上司法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纪律等内容,基本就是司法考试的内容。

七、法系。现在世界上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前者以成文法为主,后者以判例法为主。我国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借鉴苏联经验建立的法律体系,但相对偏向于大陆法系。

民法

民法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1、总论。我国的《民法通则》即相当于民法总论的地位。

2、物权。即我国的《物权法》。

3、债法。传统债法包括四部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上则体现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

4、侵权行为法。本来是债法的一部分,但因其日益发展,故单列。

5、亲属法。包括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上体现为:《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民法有一个“变种”——商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但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如我国,则不是。但商法和民法、经济法间一直有“纠葛”——商法希望获得独立地位,而民法和经济法又都想把商法吸收进自己的领域。

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部门,在20世纪九十年的时候,还发生过经济法和民法(商法)的争论,各级法院也还曾在民事审判庭之外设置经济审判庭。但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经济审判庭都逐步归入了民事审判庭,以“民事审判第X庭”的形式出现。

经济法主要分为如下门类: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比如一般认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属于经济法。

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按照我国通论,行政法只规范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如对于某个人的行政处罚),不规范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某地方政府规章)。

从处理的关系上讲,行政法主要分为行政主体法和行政行为法两类。前者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后者则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事原则。

行政法主要的立法有:《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多大罪,处多重刑);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体现,只是一个世界通行的原则)。

从结构上,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

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比如,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传统刑法的四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刑罚(刑种、量刑,等)。而分则则规定具体犯罪行为,比如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刑罚。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不是独立刑种)五种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针对外国人的还有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分则部分共十章,分别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诉讼法

诉讼法是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从广义上讲,还可以包括《仲裁法》(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则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不属于这里讲的《仲裁法》)。

诉讼法按照实体法的基础,可以分为三大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另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原则上经过两级法院的两审,即告终审,不得再行起诉、上诉。

公检法司和政法系统

政法系统是指按照党的领导,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司法系统归党的政法委员会领导。即常说的政法系统包括公检法司四家。

从地位上讲,公安和司法属于政府下属的部门,而法院和检察院则是和政府相对的“一府两院”。

从分工上讲,公检法司四家的关系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说明:

公安负责侦查,检察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国家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定罪量刑),司法(主要是下属的监狱)负责一些刑种的执行。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行使侦查权的并不只有公安机关,还包括:检察院(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渎类犯罪)、监狱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海关、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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