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应有职责、应尽职责。大连海事法院在“一流海事法院建设”的指引下,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融入海事审判工作中,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努力践行海事司法初心使命。
本次公布的“2019年度司法为民十佳案例”讲述了一个个暖心故事,尽显大连海事法院深厚的司法为民情怀。大连海事法院决心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贯穿工作始终,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以有温度的诉讼服务顺应民情温暖民心,以有广度的多元机制化解纠纷排解民忧,以有深度的司法改革提高质效普惠民生。
——卢某、刘某一、刘某二诉大连龙腾海上游乐有限公司、王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庭法官王敏)
案例索引:(2019)辽72民初85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8日,卢某、刘某一、刘某二(以下简称三原告)向本院起诉称:2018年7月6日,大连龙腾海上游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雇佣的外省来连务工人员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二)驾驶的“星海湾龙腾3”轮由大连星海湾三号弧码头驶往大连金沙滩附近水域,在途中与正在该海域游泳的刘某运相撞,刘某运被螺旋桨损伤致右侧股动、静脉离断大出血死亡。大连海事局事故结案报告认定,被告二瞭望疏忽,以及未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在船只和游泳者可能交汇的水域内高速驾驶船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二因该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三原告作为刘某运的近亲属,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三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853905.2元。
裁判结果和理由: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沟通,最终以赔偿63万元调解结案,三原告在调解当日收到全部赔偿款。
服务举措:
一、克服困难及时送达,减少当事人诉累
二、正确处理舆情,安抚各方情绪
三、细致耐心工作,最终化解矛盾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三原告认为,刘某运在正常游泳过程中遭游艇高速撞击后受伤,如果被告二能够停下查看并救起,刘某运还有生还希望,但被告二在事故发生后驾驶游艇逃逸,企图逃避责任,是导致刘某运死亡的最直接原因。被告一认为,刘某运游泳的海域为禁止游泳区域,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一已对被告二在内的公司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其对刘某运的死亡没有过错。被告二认为,其在驾驶游艇过程中已经尽了谨慎驾驶义务,没有发现游艇与人撞击的情况,事故现场并非只有其驾驶游艇出现过,刘某运的死亡不排除其他可能,不能将刘某运的死亡责任归结于他,且事故发生当时其驾驶游艇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合议庭在庭审后,认真倾听三原告的意见并耐心说服劝导,对两被告进行法理阐述和利弊分析,最终,各方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三原告在调解当日即收到全部调解款项63万元。各方当事人对我院的审判作风和效率均表示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2.群众阻施工、企业一怒告政府法意与人情、法官妙手安民心
——大连渤海长兴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庄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长海派出法庭副庭长陈铁强、长海派出法庭法官助理姜明超)
关键词:营商环境民意民生环境保护社会稳定
案例索引:(2019)辽72民初607号
2019年5月8日,我院受理原告大连渤海长兴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违反两个三方协议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停工损失52512819元。
裁判结果和理由:本案系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分别为本案原告、第三人及庄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庄河土储)。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被告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原告与第三人、庄河土储签订另一份三方协议作为补充。由于第一份协议并未约定原告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不存在违反该三方协议的行为。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没有被告,且原告认可庄河土储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亦无证据证明庄河土储与被告系代理关系,故原告提出的被告违反上述两个三方协议,要求被告承担因涉案工程停工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我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倾听民心,消除上访隐患
本案争议的工程项目位于庄河市金港湾,工程投资较多,对自然环境改造较大。一方面是施工单位的运营压力,一方面是当地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治安,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为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多次进行实地走访,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倾听各方诉求,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安抚工作,确保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充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案件裁判作出之后,法院仍然没有放松,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研讨解决方案。经过不懈的努力,当事人服判息诉,可能出现的涉访案件成功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公正裁判、优化营商环境
金港湾填海造地工程系庄河“十二五”规划的若干项目之一,法院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投资方对当地政府的信任,任何审理裁判的不公或者适用法律的错误,都会给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庭审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多次扬言撤资。法官全面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充分保护诉讼参加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尤其对原告进行耐心的答疑和解释工作,消除原告心中的怨闷情绪。法官的公正裁判得到案件各方的一致好评,原告表示“法官的专业和公正让他们折服,虽然输掉了官司,但是重拾了对当地司法环境、营商环境的信心”。案件的妥善处理也赢得了社会投资方对当地营商环境的信任。
三、克己廉洁、坚守司法公正
本案涉及主体较多、诉讼标的额较大。当地政府迫切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施工单位也期盼自己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因此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形形色色的诱惑,但他坚守法官职业道德,顶住压力,守住初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充分保护各方的程序权利,依法作出裁判。
一、维护社会安定,需要法院坚持司法为民
贯彻以人为本,践行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目标和价值追求。坚持司法为了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既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必然反映,更是司法为民本质属性的根本要求。本案中,承办法官并没有将目光局限于争议的协议本身,而是将案件办理提升到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倾听当地百姓的心声。在符合法律和情理的前提下,耐心进行说理和安抚工作,缓解了当地群众与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法院坚持公正司法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工作不等于无原则的偏袒行政机关,更不等于无条件的保护投资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良好的司法环境,良好的司法环境得益于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当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的时候,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不偏不倚,严格司法,切实做到每一个个案都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同时,在案件裁判之后要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赢,为什么赢;输,为什么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每一个诉求,让公正公信的力量得到最充分展现,终将对当地营商环境带来良性的循环。
三、助力生态保护,需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3.十年纠纷,行政机关一筹莫展;一朝审判,海事法院巧解矛盾
——吴某格等5名原告分别诉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第三人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确认行政登记违法并赔偿系列案(海事庭副庭长李爽)
关键词:行政诉讼联动座谈释法和解
案例索引:(2017)辽72行初157-161号
吴某格等5人分别是辽瓦渔75066、75029、75030、75199、75010船舶的所有权人,因2003年在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捕捞许可证主机功率记载的数据与原证书记载不一致,这5艘船舶主机功率合计减少199.7千瓦,导致2011年至2014年度油价补助资金按照错误功率发放,5艘船舶共计少发放油价补助230余万元。多年来,5人一直向瓦房店市渔业主管部门主张权益,但始终未能领取差额油价补助资金。2017年11月2日,5人分别以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在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其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审理过程中,我院追加辽宁省海洋渔业厅为被告,并将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和理由: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5名原告请求的油价补助资金得以全额发放,均向我院申请撤诉,我院裁定准许。
一、换位思考,安抚原告焦虑情绪
由于纠纷历时较长,基层渔业主管部门也在不断寻求解决办法,但始终未能解决。法官深知,5名原告对于案件能否解决以及何时解决,一边心存疑虑,一边焦急等待。为缓解原告的焦虑,法官主动与原告的律师联系,告知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已经制定了解决方案,请5名原告稍安勿躁,配合法院的工作。同时,法官也告知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不要因为原告起诉而将纠纷完全置于法律框架内,应当与原告保持良好互动。由此,原告消除了心中的疑虑,相信通过法院的审判,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二、深入研究案件,推敲纠纷成因的实质,依法变更案由并追加当事人
三、二次庭审,使省级部门全面了解纠纷过程
四、召开三级渔业部门联动座谈会,确定纠纷协调解决方案
五、架通调解桥梁,三级渔业部门齐发力,案结事了
一、调解不仅是一门艺术,更是“法、理、情”的全方位投入
调解不是简单的说和,更不是所谓的“和稀泥”。调解是艺术,是法官在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了准确把握之后,介入人文情怀,适时运用“法、理、情”而成就的一门艺术。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法、理、情”难以糅合,调解工作很难开展。只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释法清晰,才能为案件化解打下坚实基础。
二、“集中、合作、联动”式调解,有助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调解有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但调解有时也会停留于纸面,仍需要当事人申请执行,因此既然调解,就力争让纠纷真正事了。如何保障履行到位,便是调解的重中之重。协作、监督、制约则是促进履行的好方式、好手段。本案中,我院努力促进三级行政机关集中统一思想。在履行过程中,三级机关层层上报,层层监督,层层落实,才真正铺就了和解之路。
三、深化对司法能动性的理解与运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四、守初心,因案制宜,找准司法为民的立足点
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让人们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这也是每个法院人的初心和使命。在案件审理中,只有坚守这份初心,才能找准矛盾的痛点、难点、堵点,才能抓住解决纠纷的“刀把子”,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唯此,方能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实践者和坚定捍卫者的良好司法形象。
4.两船相撞多人罹难起纷争法院调解各方皆服解民忧
——丛某荣等19名原告分别诉舟山市恩基船务发展有限公司、周某贤、吕某宇、王某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东港派出法庭副庭长孙玉传、东港派出法庭法官助理郭俊才)
关键词:人身损害调解民生利益平衡
案例索引:(2019)辽72民初705号、(2019)辽72民初706号、(2019)辽72民初954—956号、(2019)辽72民初1039号
2019年6月3日,原告丛某荣等19人(以下简称原告)以被告舟山市恩基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基公司)、周某贤、吕某宇、王某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舟山公司)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分别在我院东港派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恩基公司、周某贤、吕某宇、王某枝赔偿损失共计4799071.7元,要求人寿舟山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和理由:本案系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认为,其家属作为“丹渔捕4051”渔船的船员在该船与“恩基5”轮碰撞事故中死亡,“丹渔捕4051”渔船所有人吕某文也在该事故中死亡,周某贤系吕某文的妻子、吕某宇系吕某文的女儿、王某枝系吕某文的母亲,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恩基公司系“恩基5”轮的所有人、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寿舟山公司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遇难船员家属最终获得保险赔偿款共计3555000元。
一、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让弱势群体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案争议的重点是各被告的赔偿金额及赔偿比例。临近年关,法官为了让遇难家庭获得合理的赔偿款,克服重重困难召集分散在舟山、大连等地的被告以及各地的原告共计三十多人,从早上七点半一直调解到晚上八点半,终于将一起死亡七人,涉及商船、渔船、保险公司、渔业互保协会、海事局及众多原告的海难事故纠纷一次性化解,让遇难家属深切感受到海事司法的民生价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打破诉讼主体间的沟通壁垒,使各方利益达到相对平衡
本案的当事人涉及船务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平衡各方利益,法官积极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互保协会进行深入的沟通,加速案件的调解进度。代表“丹渔捕4051”渔船船主吕某文出庭的是他的姐夫,年龄较大,在开庭审理时情绪非常激动,沟通比较困难,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安抚,最终使他信服,向法官伸出大拇指并鞠躬致谢。为了遇难家属能尽快获得赔偿款,法官协调渔业互保协会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在多方努力下,保险公司答应以最快的速度向遇难者家属给付赔偿金,平衡了各方利益,案件最终调解成功。
三、坚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向人民群众展示海事司法风采
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社会关系复杂,标的额较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难免会受到利益驱动的干扰和来自各方的压力和诱惑,但他始终坚守内心,顶住压力,守住初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清正廉洁,公正司法,树立了海事法官的干净形象。
一、忠诚履职,司法为民
三、树立司法权威,严守职业道德
法官的职业是高尚的,也是高危的。法官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具有法律权威性。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足够的权威,才能保证司法权威。而法官的权威又离不开法官公正、独立与高尚的人格魅力。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通过每一位法官的形象来体现。因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树立清正廉洁的法官形象。而且,法官办案要勇于顶住压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也要经受住考验,坚守法官职业道德,坚决克服不公、不严、不廉、不明等现象。
5.暂缓保全促和解助力企业护生产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沈阳宇威一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海商庭副庭长董世华)
关键词:涉外明法析理暂缓保全和解
案例索引:(2019)辽72民初240号
裁判结果和理由: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收到和解款项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
一、以案件事实为基础,明法析理
二、立足化解矛盾,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
三、暂缓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查控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虽然,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是,考虑到本案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被告将来有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正进行和解协商,为避免因财产保全增加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正常生产经营,法官向原告分析此时财产保全的利弊,原告接受建议,向我院申请暂缓采取保全措施。法官在得知被告已知晓原告申请保全其财产时,及时将原告暂缓保全的善意以及和解的诚意转达给被告。在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依约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和解款项,被告的生产经营秩序未因本案诉讼而受到影响。
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和案情的特点,慎用、用好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我院在依照法律规定、尊重财产保全申请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兼顾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第6-10篇,由《大连海事法院发布2019年度司法为民十佳案例(二)》发布。下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