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这个“感受”该如何量化评价?一套符合司法规律、较为系统完善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至关重要。
“现实中,‘反管理’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就在于指标体系制定、管理不尽科学,加之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帆看来,面对这一问题,“既要从思想认识上‘开窍’,还要从工作机制上‘解套’”。
最高人民法院为何要设置指标体系?这套指标是否足够科学、精准?这次修订能否达到为基层减负的效果?针对上述话题,《中国审判》记者对何帆进行了专访。
01
“指标体系是一个整体”
《中国审判》:谈起指标,不少人有抵触情绪,认为容易异化为基层的负担,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何帆:任何指标都是为科学管理服务的,而审判管理的目的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及时精准发现问题、有力有效解决问题。打个比方,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如何对“感受”进行量化评价?群众对法院工作是否满意?意见集中在哪个条线、哪个地区、哪个环节?比较科学、公允的办法就是围绕人民群众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诉求,设置“案—件比”、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执行到位率等指标,用以统计、发现、检视和改进法院工作中的不足。
所以,指标是一个统计学概念,是对数据的描述性统计。问题的核心不是该不该设指标,而在于指标设置是否合理、运用是否科学,以及能否实事求是地看待指标。好的指标体系,一定是一个有机联系且相互支撑的“评价系统”,既能全面展示问题、符合审判实际,又能遵循司法规律、不强人所难,让被评价者心服口服。
《中国审判》:在指标体系运行前,人民法院系统如何评价审判质效?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曾设置过一套评估指标体系,由于部分法院把原本用于分析、评估案件质效的指标用于法院考核与排名,未能起到科学管理、促推工作的作用,遂于2014年转为统计分析使用。
但是,为了评价案件质量、检验工作成效,各地法院又创设了一些指标。其中,多数指标是合理、必要的,有的存在问题。如一些法院把结案率作为评价办案效率的常用指标,接近考核期末时,个别法院为避免拉低结案率,就会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
实践证明,科学管理离不开一套符合司法规律、较为系统完善的指标来评价审判工作。2023年,我们在制定新的指标体系时,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决定充分吸收各地行之有效、认可度高的指标,坚决弃用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比如,我们用审限内结案率替代了结案率,法官只需根据审理期限把握办案节奏,如果有利于实质解纷、案结事了,该延长审限就依法延长,这样既彻底打消了法官的顾虑,又能有效杜绝“年底不立案”等问题发生。
《中国审判》:新的指标体系都有哪些内容?运行成效如何?
何帆:总体而言,指标体系以“案—件比”为核心指标,同时按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个层面,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指标项。案件质量类包括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等;案件效率类包括审限内结案率、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等;案件效果类包括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调解率、执行到位率等。同时,现在指标体系下没有赋权总分,也不存在任何一票否决的指标。指标体系是一个整体,但单个指标的情况,也有必要逐项分析,下足“绣花功夫”。
2023年9月试行后,全国法院以指标体系为牵引,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对照“体检”,一经发现问题,就进行“靶向治疗”,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升。2024年上半年,全国法院26项指标中有23项同比趋优、向好。“案—件比”、审限内结案率、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执行到位率等指标在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导向性、督促性作用。实践证明,指标体系总体上是符合司法规律、科学务实管用的,有利于促推各级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02
“从‘率’到‘比’体现的是实事求是”
《中国审判》:这次修订将发回重审率与改判率这两个指标变成了“改—发比”,是出于什么考虑?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二审、再审法院因顾忌本辖区质效数据,片面追求绝对的低发回重审率与低改判率,对原审裁判能改判、发回重审的,都直接维持。这种行为美化了数据,但无疑会损害司法公信。从司法规律看,案件该维持、改判还是发回重审,必须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不宜预设立场,更不能为“追高”或“压低”数据影响审判组织的判断。
从“率”到“比”体现的是实事求是的精神,维护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中国审判》:有了指标体系之后,势必会有对指标数据的比较,如何防止出现“唯数据论”的倾向?
何帆:长期以来,“反管理”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就在于指标体系制定、管理不尽科学,加之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对这一问题,既要从思想认识上“开窍”,还要从工作机制上“解套”。
本次修订中,我们重申了指标体系的“体检表”定位,突出“重视区间、杜绝排名”的工作导向,让各级法院放下“唯数据论”的思维定式,不以排名比高低、要以实绩论英雄,从机制上消除“内卷”冲动,真正不为名次所累。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将加大对数据真实性和办案规范性的核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数据造假及注水等行为。
《中国审判》:请介绍下合理区间是怎样一个机制?
何帆:审判工作有它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办案质效是个相对的概念。最可靠的参照标准,就是多数省份能做到的,其他省份也应当争取做到。这与医学化验指标中参考范围的测算思路是一致的。我们根据过去3年全国法院的真实历史数据进行加权测算,设置了“达标线”和“封顶线”,激励基础好的法院不能松懈,工作一般的法院要加紧跟上。
当然,合理区间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建设在不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当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让指标体系能够指引全国法院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03
“不以排名比高低”
《中国审判》:此次修订在指标体系使用方法上有哪些调整?
《中国审判》:本次修订采取了哪些为基层减负的举措?
04
“让评价结果更加公平合理”
《中国审判》:不同地区案件情况差异较大,如何解决指标体系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体量法院的差异化适用问题?
何帆:由于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省辖域内,不同法院的案件体量、人员素质、基础设施、司法环境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简单做比较。从评价内容看,由18项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这“一把尺子”不仅够用、管用,还能防止各地再额外增设不必要、不适当的指标。但在实际运用中,要考虑各地不同情况,尽力做到量体裁衣、做实量力而行。具体而言,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要区分哪些指标是用来评价三级法院整体运行情况的。如在“案—件比”中,“件”的衍生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一个案件在一审程序中,可能没有问题,但二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经过再审后又被纠正,那么,不能片面地将衍生案件归结于一审案件没办好。所以,这个指标只能反映高级法院辖区的案件质效总体情况,不适合单独评价某一地区、某一层级法院的情况。
第二,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法院设置不同的“达标线”,让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都有符合自身实际的提升空间。
第三,不做无意义、不切实际的“攀比”,鼓励、引领每个法院和自己比、和上一年同期比、和工作改进前比,从而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中国审判》:本次修订对地方法院差异化适用指标体系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何帆:总的来说,指标体系是抓主要、管重点的,不宜追求面面俱到、事无巨细。本次指标体系修订的一个突出导向,就是将指标体系在地方法院的具体实施责任压实到高级法院,督促其因地制宜、担当作为。地方法院的探索尝试,会成为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全国方案的借鉴经验。
考虑到差异化评价的问题较复杂,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总体上应把准方向、抓好宏观,在此基础上要求各高级法院综合考虑收结案数量、人均结案数量、案件结构、队伍素质等因素,完善、用好本辖区不同法院的差异化评价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差异化评价必须是建立在共性基础上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合理区间参考值和评价结果的变通运用上,而不是另起炉灶、单搞一套。根本是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工作情况不断优化调整、改进完善,使评价结果更有可比性,更加公平合理,更能清晰研判出不同地区、层级法院的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