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时代“舆论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冲突与平衡
作者:恩平市人民法院郑梦娇
论文提要
主要创新观点
从现如今的网络舆情现状入手,总结网络舆情的特点,由点带出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冲突面,并分析其成因及症结,从而对症下药,寻求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措施。
1.开放高效性
2.“部落化”聚集性
在新媒体时代,即使是向形形色色群众开放的网络平台也会因为大数据个性化分析而被分割成不同的“部落”,当社会案件被公之于众,舆情开始传播,本就秉承“情感第一”的网民在扩散信息时,趋向于寻求也极其容易寻求与自己有着相似情感、信念、观点和立场的人“抱团取暖”。正因为周围都是与自己有着相同言论的网友,人们逐渐相信了这个大数据网络营造出来的“所有人都是这么想”的假象,觉得自己站在了绝对正确的一方,容不得反驳。“部落化”聚集使持有相同观点的人站在一起,给予人们安全感和集体认同感,群体形成的胆量促使他们在司法案件中的声音愈发地理直气壮,强大的气势逐渐又牵扯更多找到组织的网民加入,侧面上通过聚集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
3.极端情绪性
网络舆情虽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但其实质上是依托于网民群体而产生的,而群体的情绪是最容易被激发且不可控的。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在《乌合之众》中写道:“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简单、极端、夸张、急躁、跋扈、偏执、反复无常、无法无天,看不到中间的过渡态。”在新媒体时代中,网民门槛不高,并非所有的舆论参与者都是知法懂法之人,他们对于案件的评价标准可能仅仅是依靠道德良知或者追求本心。当社会司法案件引起了群体良知共鸣,网民们在道德上愤懑和打抱不平的情绪便足以使他们在群体的支持下超越自身理性。匿名的网络世界更是成为了一个人情绪的放大器,因为没有人需要对他说的话负责,在生活中无法发泄的情绪,在评价社会案件时找到了出口,变得更加夸张且极端。
但是,“舆论审判”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司法之外的人情道德补偿,其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也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在某些方面来说,这个词的定义本身就注定因审判主体的不适格而极易动摇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文赋予且仅赋予了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权力,是无罪推定与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犯罪嫌疑人与罪犯是有根本区别的,在未被法院定罪之前,都应该推定其无罪。而现如今网络“脑补”真相的群体十分庞大,“舆论审判”的出现导致事件一经传播时,人们就已经对心目中的嫌疑人判了刑。
除此之外,法官不是机器人,也食人间烟火,要完全不带任何情感色彩地去审理案件并不现实。审判法官们在案件开始之时就整日生活在社会主流舆论风向下,断案思维无形中就会受到“舆论审判”的影响,在看到案件当事人时,可能会不由自主地想到网络风评,这也间接导致了对无罪推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
新媒体时代,流量就是金钱,不知道网络对面的都是什么牛鬼蛇神,网络信息总是真假莫辨,最易被有心之人利用。
我们可以看到,放在网络上的案件并不总是真实的,网民们泛滥的同情心是最容易被利用的工具。这给司法部门的正常工作运转带来了阻碍,占用了司法权能和公共资源。鉴于舆论的压力,也为了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安抚民声,司法部门加大马力去调查此类案件,实际上的调查结果却仅仅是一场哗众取宠自导自演的戏。司法资源有限,处理案件的精力也有限,这样一来就相当于让真正需要司法帮助却还没有被摆入群众视野的案件被隐没于舆论之海,可能会影响或推迟其他案件司法公正的到来。
任何冲突的产生都不是一朝一夕的,要平衡冲突必须究其根本,从“舆论审判”的三大成因着手,知因方能对症下药。
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充分信任与尊敬司法主体,充分信赖与认同司法过程,并自觉服从与执行司法裁判。显然,“舆论审判”这一从本质上既不信赖认同司法过程,对司法裁判还想要加以舆论压力干涉的现象,是司法机关公信力不足的表现。
从前文所述的“舆论审判”三大成因来看,“舆论审判”的存在是司法机关社会信任缺失和新媒体时代以来网络舆论生态环境长期乱象所导致的结果,为了平衡“舆论审判”与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可以建立完善适当的涉诉应对机制,强化司法公信力,编织以司法机关为主,平台监管与网民自控为辅的“舆论审判”规制网。
对于民众来说,他们参与“舆论审判”的本质依据是言论自由,但对于司法案件舆论自由的度到底在哪里,总是无从谈起。没有清晰的管控机制,舆论便极易“绑架”司法审判,尤其是新媒体时代以来,网络上的涉诉舆论管控总是异常艰难。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机关也应该与时俱进,利用互联网建立完善的网络涉诉舆论应对流程机制。
1.重视网络舆情,建立舆论引导机制
2.科学分析舆论,建立造谣滋事管控机制
“舆论审判”虽是部分民愿的体现,但不应该成为控制司法案件走向的武器。司法机关作为专业人员,对于舆情应该科学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顺应民心而盲目采取不恰当措施,合理采纳民众意见的同时应保持自身独立性,对于谣言及时在平台及新闻媒体上辟谣。除此之外,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零成本至今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绊脚石,不该因为监管难就放任其存在,应该让他们知道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对于在司法过程中阻碍司法,浑水摸鱼恶意造谣以及藐视司法权威者不容姑息,加大处罚力度。
3.推进司法公开,建立信息对等机制
当司法案件的结果与民众期待不符时极易引起不满和怀疑,这是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体现。公众仅通过网络新闻及自媒体获取的只是片面信息,若不主动司法公开,谣言满天飞,便会割裂司法机关和民众间的信任关系。司法机关应及时积极地通过庭审直播、官方媒体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从而加强信息对等,提升司法公信力。
4.丰富沟通渠道,建立网络互动机制
5.不盲目求快,建立“热案冷处理”机制
平台监管与网民自控是在做好网络涉诉舆论应对机制之时与之并行的辅助措施。
1.平台监管
新媒体平台内用户鱼龙混杂,平台监管更需要加大力度。我们发现由于某些网民的情绪在司法案件中总是过于偏激,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总是与“舆论审判”并行,平台内的自媒体账号作为流量大V,给网民带来的影响力较大,却又过于自由,有意偏向地引导舆论,底下争吵得越多他们越高兴,平台舆论环境被搅得乌烟瘴气之后,事后却完全找不到人负责。
既然平台提供了舆论空间,便不应纯粹只当“甩手掌柜”,应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做好监管职能,完善平台用户规范行为守则。新浪微博曾在2020年因干扰舆论传播秩序被国家网信办约谈处罚暂停更新热搜榜,热搜话题榜一周,这也正说明了作为新媒体平台,在社会热点事件中做好基本的舆论监管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可瞎管,更不能不管。
2.网民自控
新媒体平台毕竟是开放的网络空间,平台的监管力度有限的,平衡的方法还要落实到“舆论审判”一词的主体----网民个人身上。
网民应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会“未知全貌,不予置评”。网络信息真真假假,网民更应该在纷扰的网络世界中保持自我的独立思考,理性判断案件,而不是去跟风群体,被群体带偏自身的情绪。正义感可以有,但盲目的正义感只是空有一腔热血,实际上只是被群体带来的胆量冲昏了头脑。我们都应该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有了自己的理性,就会知道比起在网络上偏激地叫嚣,人肉,网暴,还不如安心把案件交给更加专业理性的司法机关处理,这给当事人带来的帮助更大,还防止了二次伤害。不要让站在被害者一方的人反过来成为了施暴者。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公民言论自由权由宪法赋予,“舆论审判”必然存在,它与司法公正不是永远敌对的关系,司法机关在断案中审慎考虑网络舆论,融合法律与民意,网络舆论信任司法机关,收敛戾气,便能化“戾气”为“利器”,推进自身进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法与情的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