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遭遇网暴的人怎么样了?

中国新闻周刊消息,马玲清楚地记得2010年遭受网暴的感受,“好像站在一个小小的孤岛上,黑色的浪头从四面八方不停向我涌来。”

彼时,马玲是国内知名杂志的文化主笔,受邀参与了某档著名的综艺节目。因为马玲在节目中质疑主持人,天涯论坛上盖起了高楼,网民指摘马玲在综艺中的“小丑”表现,马玲的同事也在帖子里留言,编造她的工作细节和私生活。

这段经历给马玲的生活带来了长久的余波,她在同一时期辞职和离婚,随后在医院确诊了抑郁焦虑状态。直到2013年马玲重新参加工作,生了一个孩子,避免把自己始终放在一个自闭的环境里,她才逐渐走了出来。

大数据“加持”

不过,这起12年前的网暴事件没有蔓延到更广大的网络空间,网民对于马玲的攻击许多都停留在天涯论坛内。马玲回忆,后来她联系过天涯论坛,那条“黑贴”就没再出现在主页上。“其实就跟现在在微博买热搜一样,只要平台不推,就不会再引流,事情就沉下去了。”她总结道。

过去十多年里,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迅速增加。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互联网用户数量为4.57亿人,人们主要通过宽带上网。截至2022年6月,随着智能手机所携带的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达10.51亿人。海量的平台为超过10亿互联网用户提供着各种细分方向的内容,从文字、图片到短视频、长视频,再到直播。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也为网暴信息的跨平台传播提供了基础。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王四新教授团队在2022年7月发布的《网络暴力现象治理报告》指出,网络暴力容易在不同平台间相互跳转,网络暴力信息在不同平台之间的跳转,已经成为网暴事件演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如果谩骂侮辱的信息只是在一个群组里传播,危害是可以预测的,但是如果这种有害信息是跨平台传播,“那么它造成的后果就是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

平台用以吸引用户的技术手段,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网络暴力的发生。

进入社交媒体时代,在技术支持下,平台得以计算每个人的喜好,再据此分发推荐内容,这种“投其所好”的内容可以增加用户黏性,但也造就了“信息茧房”——用户不断接受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内容,难以被其他观点唤醒。其后遗症是固化偏见,加剧对立。

现在回忆起那段经历,紫茄开始做一些理性的总结。他如今供职于互联网企业,了解推荐算法背后的逻辑,“有的时候,和流量比起来,价值观不那么重要。”紫茄说,网民很容易被第一眼看到的信息带着走,形成主观偏见,而有的平台喜欢推荐耸动的内容吸引用户,当用户带着偏见去搜索时,系统又会给他推荐更多相似的内容,加深偏见。“最后用户在同种类型的信息里走不出来了,这就叫信息‘茧房’。”

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和平台技术的不断更新,让网暴事件得以更快地发酵,传播得更广。

不过,无论是十年前还是现在,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暴力产生的温床,有些特性始终是不变的。

北京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副教授侯玉波在《中国网民网络暴力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写道,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发言者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其次,由于网络发言的门槛低、信息鱼龙混杂且真假难辨等因素,加之网民素质良莠不齐,鲜有网民理性地对网络事件的真伪进行调查,或进行批判性地思考,造成网民肆无忌惮的人身攻击。

同时,网络群功能又会导致负面情绪在同质性群体中的大肆蔓延,受到情绪感染的人们又在相互影响中不断强化,产生心理学上的广场效应,并进一步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

网暴的成本越来越低

自2000年初出现的人肉搜索,被许多学者认为是网络暴力的重要表现形式。人肉搜索意味着通过对被搜索人信息的披露,实现对被搜索人的惩罚。而相比十年前,获取个人信息的难度已经显著降低了。

2013年被称为中国的“大数据元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不断地被收集、挖掘、分析、传输,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随之增加,而人们实际上无法左右别人收集和使用自己信息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表示,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智能穿戴设备的广泛适用,特别是全网用户实名制的推行,个人信息的搜集更加频繁和密集,“实名制导致的一个副作用就是,许多国家机关、商业机构和网络平台都掌握着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而这些机构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都是非常巨大的。”

个人信息泄露对于网络暴力的助长,还体现在一些不易被察觉的联系上。

李怀胜长期研究网络犯罪,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网络黑灰产业的源头实际上就是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个人信息做很多事情,例如水军公司就会大量收购个人信息,用个人信息批量注册账号,这些账号外表上看不出什么问题,但它们都是网络水军,一旦得到指令,就能有组织地左右话题的方向,煽动大众情绪。

实际上,十多年前的网暴事件就已经有水军推波助澜的痕迹,但由于缺少大数据的加持,水军产业链不完善,水军所能造成的影响相比当下要小得多,也很容易灭火。

马玲记得,2010年经历网暴时,最初她认为事情是网民自发推动的,但后来就觉得不对劲了。她说,当时有组织的水军与“散兵游勇”不同,后者基本只是单纯的谩骂,而有组织的网络水军是有导向的,既有歪曲抹黑的话术,也有层出不穷的攻击点,看起来很有章法。后来,马玲找了一位在电影圈经常组织水军的“大牛”,请对方交涉,果然令天涯的盖楼速度缓和了下来。

不过,无论网暴发起者挖掘他人隐私的方式和引导话题走向的工具发生了什么变化,唯一不变的是网络暴民借以攻击他人的话术。

马玲说,在被网暴时,她发现网友的谩骂中浮现了许多谣言,她的同事披着“马甲”出现在网上,披露她的工作和生活细节,并进行攻击。“说我在单位里人缘不好,还造谣我工作上收受贿赂,编的数字足够让我蹲进去了。”

马玲认为,网络空间对男性的攻击多从政治、金钱和性丑闻出发,但是由于社会对女性的行为规范比男性多,所以当女性遭遇恶意的评点时,会被攻击的方面更多。”

从2010年的马玲,再到2020年的成都赵女士和杭州吴女士,网暴者攻击她们的话术几乎一脉相承——羞辱外貌、贬低能力、人品辱没,统一使用的手段是“造黄谣”。这些话术和手段总是能够奏效,引发暴力的狂欢,让她们遭遇“社会性死亡”。

2020年12月14日,吴女士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在浙江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当日,吴女士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视频表示,不接受道歉和赔偿,并会追责到底。

十多年来,不变的话术源自于网暴施暴者始终不变的道德判断。在《道德心理的舆论张力:网络谣言向网络暴力的演化模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一文中,东北师范大学传媒科学学院副教授刘绩宏通过调查研究指出,网民在依据网络谣言进行道德判断时,调用的道德标准水平越高,越可能实施网络暴力。

刘绩宏还发现,网民在消极舆论中有明显的道德审判和道德伪善倾向,而道德判断和道德推脱在网络谣言向网络暴力的演化过程中,也具有显著的中介作用。

立法不断完善,但维权仍然困难

中国立法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力度在不断增强,其中,2013年是一个重要的节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这份“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清网”专项行动,抓捕了“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推手。这些网络推手都有“大V”身份,是社交媒体上的“意见领袖”,但有时利用其影响力传播谣言。

随着立法的完善,越来越多网暴受害者开始寻求司法的救济。2018年,在被网络放大的辱骂声中,四川德阳的安医生自杀了,肇事者因侮辱罪获刑。2020年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在检察院介入下,诽谤的刑事自诉转为公诉,造谣者承受了刑罚。

郑晶晶说,在刑事罪名中,侮辱罪和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需要受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之所以立法如此设置,是因为对于侮辱和诽谤行为,需由受害人自己评估伤害究竟有多大,“每个人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这是作为第三方的公安机关没法判断的。另外,许多侮辱诽谤的行为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是亲朋好友,也需要被害人自己决定要不要提起诉讼。

但如今,在针对个体的“网络暴力”中,通过刑事自诉维权获得立案的仍是少数,大多数是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对方侵害名誉权。郑晶晶说,如今网民加强了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也令一些侮辱诽谤行为有了新的变化。“改变了表达方式。”她说,由于谩骂者意识到语言过激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谩骂时开始使用“黑话”,这是某些小圈子内部才知道的表达,或是使用反讽和嘲讽的表达方式,“这种时候就比较难认定,或者说认定了,侵权责任非常轻微。”

2021年,正是看到“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的报道之后,陈军找到郑晶晶,委托她代为维权。陈军是地产公司高管,2020年5月,他的下属张女士的丈夫史先生在微博发布举报信,实名举报陈军与张女士“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经济违纪”,并附上了一段录音。据陈军说,张女士在2019年底入职公司,2020年1月调入他分管的部门,至事发时张属于下属部门的运营专员,“差好几个层级,没什么交集”。

最初看到网上的指控,陈军并没有放在心上,但很快事态发酵,上了热搜,公司启动调查。

后来,张女士在微博上回应,称自己是为了和史先生离婚,编造了许多事实。2021年7月,事隔一年后,张女士又出具了手写的《情况说明》,标明“与上司陈军仅工作关系,未有过任何不正当关系”。但在舆论的压力下,公司人事找他,要他承认此事,并解除劳动关系。“我是迫于压力签字,我背锅了。”

2022年1月,陈军将材料递交给上海普陀区法院,要求追究史先生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郑晶晶说,公诉案件可以通缉,民事案件还可以缺席判决,但自诉案件联系不到被告人,看起来就毫无办法,这样刑事自诉制度成为了没有牙齿的纸老虎,有违立法初衷。

THE END
1.普法宣传网络暴力的界定与处罚受害者行为人暴力行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言论、图片、视频通常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仅侵害了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JSH5LN0552KEQO.html
2.造成网络暴力是道德审判吗网络暴力并非单纯的道德审判。从法律角度看,网络暴力往往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网络暴力的行为表现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72915404.html
3.西方刑事诉讼传统的形成单义律师因此无论是教会的教规处罚还是世俗刑罚中的死刑,基督教世界的司法者,(1)须“遵循司法程序、审判规则”;(2)以“公共身份”而非“个人身份”裁判;(3)“排除个人意愿”、“个人意志”、“个人利益”。上述三点,加之基督教血腥审判观念、基督教道德神学中的良心原则,决定了西方整个刑事诉讼传统的形成和演变。在这里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86976.html
4.网络语言暴力(精选十篇)从施受双方的特点来看, 网络暴力仍然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当双方一明一暗时, 注定便是一强一弱的不均衡的对抗。因此, 真实和私密信息的泄漏, 便可能成为受害的根源, 而网民的低素质则是网暴的催化剂。 现实社会的游戏规则很难移植到网络上, 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 正以其独有的我行我素的方式破坏着公共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zui9qga.html
5.20081文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肯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自1986年始,国内学术界对是否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问题,已经进行了20https://www.xjpcedu.cn/info/1160/4106.htm
6."灾异谴告"与"上帝审判":儒耶比较视野中的权力超验制约(四)谴责的具体内容、审判的原因有异 儒家“灾异谴告”的对象专注于君主,因此其“谴告”的理由与君主(包括其所属官僚系统)的德行政事相关。君主的个人行为、家庭生活、政治举措都不能违背“天道”,否则会受到警告乃至灾祸。具体而言,有生活奢侈、荒淫,怠于国政,擅立王后、太子,薄德、冤狱、法苛,刑暴,徭役繁多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7432
7.社会心理学第三组讨论:网络暴力道德审判:往往起始于正义和道德的初衷,基于朴素正义的动机。大量的网民在网络舆论中就热点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针对的往往都是热点舆论事件中的相关人物,随之愈演愈烈,,越来越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盲目参与,正义和道德的初衷逐渐被掩盖扭曲,最后演化为打着道德旗号肆意谩骂、曝光隐私、现实谴责等方式来实现道德审判,给当事人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109734020/
8.网络“道德审判”现象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建设和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大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网络良好生态的建设虽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仍然出现了超越事实和法律界限的网络“道德审判”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价值判断和法律的公正执行,甚至质疑和绑架了法律,左右着事件的发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060-1022474962.n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