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死背后:一场道德审判式的舆论狂欢

“社会性死亡”如今已不再是新鲜词汇,这个原本以自嘲的方式消解尴尬的词汇,在当下的互联网语境中,已经成为个体遭遇网络暴力后,“陷入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的困境的一种代名词。

“社会性死亡”一词出自美国作家托马斯·林奇的作品《殡葬人手记》,林奇认为,死亡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肌体死亡”;第二种是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确定的“代谢死亡”;第三种就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也即“社会性死亡”。

这一时期的“社会性死亡”偏向于对“尴尬场面”的戏谑,是主体主动承认或者曝光的一些会让“自己的形象”死掉的事迹,以引起社交层面不适、但不涉及对个体本质判断的事件为主。

2020.6.1-2021.6.1“社会性死亡“百度搜索指数

道德的与暴力的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曾在访谈中指出,如今的社会性死亡已然成为某人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殊机制,使得另一个人的网络空间评价受到致命损害,导致这个人在网络乃至现实生活中受到歧视、无法再进行社会交往。

此前,《法制日报》分析称,“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网络暴力的驱使,网民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

经历“社会性死亡”、校园霸凌、网络暴力的王晶晶

显然,在使某一个体或群体走向“社死”的过程中,网络暴力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的网络暴力是一种打着“维护正义”旗号的网络狂欢,由于此前传播的信息暗含“对方是违法的或者违反道德”的内涵,网络声讨的暴力性和背后的法律漏洞,较之传统的网络暴力更易被忽略。

受传统文化影响,道德在我国各个时期都居于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的传统社会,公序良俗是审判的重要依据。可以说,依据公序良俗对一个人的本质进行评判是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习惯,赋予个体自由表达权力的互联网也使得网民的评判更为方便。更重要的,不同于有详细清晰评判标准的法律条例,道德要求往往是宽泛的、可以自由解释的,这也使得道德成为更方便的“审判工具”,网民可以根据需求随意界定道德标准,并根据这一标准肯定或否定一个人的行为,进而上升对这个人本质的评价。

“道德审判”不仅能够让一些网民合理化网络暴力,还可以使他们获得道德层面的优越感,进而更肆意地宣泄和辱骂。

因此,当下“社会性死亡”其本质是树立一个可以进行道德谴责的对象,通过对该对象的网络声讨甚至现实层面批判,重新界定道德。在这场“死亡”中,道德沦为实施网络暴力的工具。

罗翔教授关于道德的论述

私领域与公共领域

有趣的是在推动“社会性死亡”过程中,无论是公开信息的主体,还是加剧信息传播的网民,都不会在意原本事件究竟是“个体间的私人纠纷”还是“涉及公众的公共领域事件”、是否需要启用公共话题,而只在意涉事主体是否符合“道德标准”。这也再次证明,让他人“社死”时,人们更期待的是对不符合心中标准的对象进行法律途径之外的非正式制裁。

社会学者薛亚丽曾在《村庄里的闲话》一书中指出,在村庄里被说闲话的对象往往是那些偏离村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人,村民用“说闲话”的方式施压,这样既能表明他们在将那个对象置于村庄这个道德共同体中,又能对其进行合理的惩罚。

即便如今已到了网络时代,大众心中的“道德共同体”概念依然存在,对不符合内心道德规范的对象,依然会下意识地进行惩罚,网络声讨正是惩罚的一种。

美剧《新闻编辑室》

在道德共同体观念之下,即便是私人领域的事件,也可能会引发公共领域的批判,尤其是数字化生存时代,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更加模糊,个人社交平台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公共平台,将个人间的纠纷迅速传播为公共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圈层传播特性,个人社交平台能够形成一种内部传播机制和内部共同体,从而加剧信息的传播。

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不少人会选择在朋友圈曝光某对象,使其社死,朋友圈作为一个基于一定关系形成的圈层,共同好友如同传统社会中的“村庄里的村民”,可以更有效地促成对曝光对象的制裁,从而达到曝光目的。

而这种道德共同体传统很可能带来对个体隐私权的侵犯,这在没有隐私权概念的传统社会是被允许的,但在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现代社会,显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日剧《三年A班》

网络暴力往往与“人肉搜索”一起发生,有时先有“人肉搜索”后有网络暴力,有时则是先有“道德审判”和网络暴力,再有“人肉搜索”。但一旦某主体成为社死对象,就会伴随相应“人肉搜索”,当事人的隐私会在网络曝光、传播,沉浸在宣泄中的网民也会就此忽略这种网络狂欢可能侵犯了他人隐私,甚至会有观点认为既然对方存在“道德污点”,就应该受到“人肉搜索”的待遇,曝光对方隐私是对更多人的负责。显然,这一部分网民依然信奉道德共同体应优先于个体权利存在。

另一方面,这种基于道德共同体的“人肉搜索”很多时候只是网民宣泄情绪的一种方式,这种时候,宣泄先于正义。正如著名社会学者夏学銮所言,“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些个人的事情,搅在一起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羊,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漂移到网络上来,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

日剧《胜者即正义》

回顾此前的社会性死亡事件,存在大量私领域内容被搬运到公共领域,进而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如果默许社死频繁发生,很可能会使得网络空间渐渐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舆论审判与其传播机制

在促成引发社会性死亡的网络暴力方面,媒介也有着重要推动作用。“网络媒介技术以主题感官为主宰对象,它不断的更新升级,正暗合了市场化背景下肆意扩张的消费文化。”“点击为王”的规则之下,网络平台会根据网民偏好设置网络议题、炮制信息产品,并利用“标题党”和“水军”推动信息传播,从而加剧了非理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和传播。

韩剧《迷雾》

学者王茜曾指出,微博热搜的把关中,时新性与流行性先于导向正确,显然,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方式操控舆论是当前网络平台保持流量的重要方式。在这一过程,那些能刺激网民“最紧绷的那根神经”的话题往往能带来更多讨论,从而使平台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

因此,最容易引爆网络的社会性死亡事件往往与网民最在意的话题有关,而这在当下主要表现为性别话题、阶层差异、社会平等等议题。

在社会性死亡事件中,网民会下意识地将曝光者当成现实中的弱者,从而给予更多同情,在这种情感的推动下,更容易有非理性之举。而当事件出现“反转”时,那个曾经的强者变成了弱者,进而获得了更多同情,出于这种强烈的同情,网民会更容易合理化自己的网络暴力行径。

综艺节目《朋友请听好》

社会性死亡事件中的个人隐私泄露,同样与弱传播机制有关。根据“弱传播”理论,娱乐化的信息就属于舆论中的“轻者”,最易成为舆论焦点,尤其是新媒体营造的共景化围观的监狱,放大了公众的“窥私”心理,使得当事人的隐私往往会成为传播中心。

而媒介则是进一步利用弱传播,推动着这些属于私领域的信息流入公共领域,推动了这场舆论审判。更为重要的是,数字化时代使得信息能够快速传播,也容易被迅速遗忘,网民在批评指责之后之后往往会投入下一个议题,而对当事人来说,即便最后证明清白,也会因为热度已过而难以“死而复生”。

被快递员造谣出轨后经历“社会性死亡”的杭州女士

社会性死亡原本是寄希望于将一些不合理的事、存在道德缺陷的人进行网络曝光,从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但在网络时代,很容易带来更大的问题。如果人人都试图用曝光、让对方社死的方式解决纠纷,那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网络暴力蔓延、网络环境进一步恶化。当每一个人都成为那个进行私人执法的执法者,舆论暴政也就无处不在,最终执法者也将沦为受害者。

THE END
1.普法宣传网络暴力的界定与处罚受害者行为人暴力行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言论、图片、视频通常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仅侵害了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JSH5LN0552KEQO.html
2.造成网络暴力是道德审判吗网络暴力并非单纯的道德审判。从法律角度看,网络暴力往往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网络暴力的行为表现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72915404.html
3.西方刑事诉讼传统的形成单义律师因此无论是教会的教规处罚还是世俗刑罚中的死刑,基督教世界的司法者,(1)须“遵循司法程序、审判规则”;(2)以“公共身份”而非“个人身份”裁判;(3)“排除个人意愿”、“个人意志”、“个人利益”。上述三点,加之基督教血腥审判观念、基督教道德神学中的良心原则,决定了西方整个刑事诉讼传统的形成和演变。在这里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86976.html
4.网络语言暴力(精选十篇)从施受双方的特点来看, 网络暴力仍然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当双方一明一暗时, 注定便是一强一弱的不均衡的对抗。因此, 真实和私密信息的泄漏, 便可能成为受害的根源, 而网民的低素质则是网暴的催化剂。 现实社会的游戏规则很难移植到网络上, 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 正以其独有的我行我素的方式破坏着公共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zui9qga.html
5.20081文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肯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自1986年始,国内学术界对是否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问题,已经进行了20https://www.xjpcedu.cn/info/1160/4106.htm
6."灾异谴告"与"上帝审判":儒耶比较视野中的权力超验制约(四)谴责的具体内容、审判的原因有异 儒家“灾异谴告”的对象专注于君主,因此其“谴告”的理由与君主(包括其所属官僚系统)的德行政事相关。君主的个人行为、家庭生活、政治举措都不能违背“天道”,否则会受到警告乃至灾祸。具体而言,有生活奢侈、荒淫,怠于国政,擅立王后、太子,薄德、冤狱、法苛,刑暴,徭役繁多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7432
7.社会心理学第三组讨论:网络暴力道德审判:往往起始于正义和道德的初衷,基于朴素正义的动机。大量的网民在网络舆论中就热点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针对的往往都是热点舆论事件中的相关人物,随之愈演愈烈,,越来越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盲目参与,正义和道德的初衷逐渐被掩盖扭曲,最后演化为打着道德旗号肆意谩骂、曝光隐私、现实谴责等方式来实现道德审判,给当事人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109734020/
8.网络“道德审判”现象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建设和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大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网络良好生态的建设虽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仍然出现了超越事实和法律界限的网络“道德审判”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价值判断和法律的公正执行,甚至质疑和绑架了法律,左右着事件的发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060-1022474962.n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