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系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兼谈国际贸易领域适用法律建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以下简称“CISG”)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融合,创设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截止至2019年9月5日,CISG已有91个缔约国,包括美国、中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法国、德国等贸易大国,这也彰显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从单独关税区的角度来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非常频繁。根据香港政府数据,2018年,中国香港与内地的进出口贸易额为5886.9亿美元,同比增速较2017年增长至6.2%。事实上,内地早已成为中国香港对外贸易的第一大市场;而中国香港是内地最重要的转口港和2018年第四大贸易伙伴。

一、CISG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之间

相较于CISG在香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适用上的争议,各界人士对于CISG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适用基本达成了共识,即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CISG为适用法律,CISG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纵观中国内地的法院判决,其列明的主要原因有二:一者,中国法院认为香港回归前未加入CISG,且回归后中国政府未宣布公约适用于香港,因此CISG不适用于香港;二者,根据CISG第一条第一款,“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中国于1986年加入CISG时对(b)项作出了保留),公约不适用于同一主权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香港与内地同属中国领土,因此CISG自然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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